答:2023年首次自行来赣就业人员可以申请交通补助!

  补助对象

首次自行来赣就业人员。

首次自行来赣就业人员是指具有非本地户籍,且于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在连云港赣榆区企业首次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首次自行来赣就业人员交通补助可采取劳动者自行申请或企业代为申请两种方式。

》》》2023连云港赣榆区首次自行来赣就业人员交通补助申请办法:

补助标准

按500元/人标准,给予首次自行来赣就业人员交通补助

申请条件

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首次自行来赣就业人员与我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连云港市职工医保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保必须坚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金全市统收统支;坚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职工医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组成。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基金管理工作。各县(含赣榆区,下同)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医保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医保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职工医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医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职工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第八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和职工大病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医保分设市本级、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等5个参保经办地区(简称参保地)。
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与职工医保基金收支、使用等有关的服务。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办法: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二)用人单位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以选择9%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照在职职工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也可以选择5.5%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只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三)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江苏省发布的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资金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应全额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参保费用以及职工大病保险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中所需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缴。对于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应当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大病保险费用,随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一并缴纳。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外的所有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均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养老金之和的4%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情况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优先偿还所欠职工医疗保险费,并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省、市医疗保险费征缴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医保参保费用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由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职工医保参保扩面任务,每年初向各县分解下达职工医保参保扩面计划。
第四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职工医保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其中,统筹基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和职工大病保险基金等构成。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个人账户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参保费用,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以个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划入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会同市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缴纳本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参保费,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合规费用。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刷卡结算时,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优先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时,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职工医保经办机构。
第五章 待遇享受条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医保实行预缴费制,先缴费后享受待遇。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费。
第二十四条 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自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起3个月内为待遇享受等待期,3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待遇享受等待期内个人账户可以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内续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自缴费次日起3个月后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参保地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后实际缴费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只计算缴费年限,补缴费用全部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时,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应当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转出、转入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医疗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的从业人员,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采用补差的办法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第六章 职工医保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基金不予支付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职工医保待遇主要包括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专项药品保障(特药)、特殊病、急诊抢救、住院(家庭病床、日间病房)、大病保险等待遇类别,各项医保待遇应当明确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方面的内容。
职工医保待遇具体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同步中止。
第三十二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职工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基金分级差别化支付机制,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引导合理就医秩序的形成。可以根据参保人群、医疗机构类别、疾病病种以及医疗费用不同等情形,科学合理设置差别化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七章 就医管理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就医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中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三十五条 职工医保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特殊医用材料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规定先行自付部分费用后,再按规定的报销比例享受待遇。
除急诊抢救外,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医保支付范围外的价格较高的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事先告知的范围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有关规定和约定。
第三十六条 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简称驻外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需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外伤、中毒患者需先行稽核,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方可享受医保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除急诊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或者不同医疗保险险种间重复参保的,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十条 职工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章 基金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医保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职工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按照“总量控制,月度结算,年终决算,质量考核,超支分担”的要求进行结算,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住院、家庭病床治疗和购药发生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予以记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向参保人员按实收取。
第四十三条 全面推行总额控制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四条 职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通过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职工医保各项政策规定和医保服务协议,自觉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管,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医疗服务。
第四十五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四十六条 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费统筹,具体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变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职工医保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服务管理等政策予以调整和完善。涉及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报送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赣榆区4050社保补贴什么时候办理

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1月10日。赣榆区,隶属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地处苏鲁交界的黄海之滨、海州湾畔,在2021年9月16日到2021年11月10日可以办理4050社保补贴,赣榆区海岸线南起临洪口,北至荻水口,长46.6千米,总走向北高南低。

交通事故可以申请交通补助吗?

可以,交警在解决问题时,会考虑交通补助的因素,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百万购车补贴

2022年技能补贴新通知

2022年技能补贴新通知

2022年技能补贴新通知,技能补贴的意思是指在参加了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并且在培训完成之后取得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给予一定的人才补贴。下面是2022年技能补贴新通知。

2022年技能补贴新通知1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人社部于去年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

四 川:

6月10日,四川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

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山 东:

5月26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持发证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生效期间,因参保年限不足而审核不通过的申领信息由职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复核。

证书要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上可以查询到,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浙 江:

5月14日,浙江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2022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向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企业职工在参保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领取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和发放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符合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条件,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时审核不通过的,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广 东:

5月13日,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公告,拓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1、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申领人员范围放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述人员可凭符合条件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3号)执行,紧缺急需工种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可上浮30%。

根据粤人社规〔2017〕13号文件:一般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

2、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同一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含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技能补贴新通知2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也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紧缺工种加发30%)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1000元/人的补贴标准执行。

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残疾人和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可按规定比例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在沪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执行。

为应对疫情影响,《通知》明确了2022届毕业学年学生的特殊规定,2022届院校毕业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回原校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证书的可按毕业学年学生身份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通知》规定,劳动者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经费发放至劳动者本人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2022年技能补贴新通知3

培训补贴。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原则。

1、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准入类职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分别给予1200元、1700元补贴;列入急需紧缺培训目录的,按附件2标准给予补贴;列入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目录的,按附件3标准给予补贴;

未列入急需紧缺培训目录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取得职业技能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100元、1500元和800元补贴。

2、高技能人才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补贴。

3、创业(网络创业)培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模块分别给予定点培训机构每人400元、1200元、1600元培训补贴,网络创业培训给予每人1600元培训补贴。

4、“两后生”培训。按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补贴。对脱贫家庭、农村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再给予每人3000元生活费补贴。

5、直补个人培训。我区户籍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自选机构并垫付培训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12个月内申请补贴的,分别给予1100元、1500元、3000元培训补贴。

(二)生活费补贴。 对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最高补贴不得超过8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三)技能评价补贴。 技能评价须尊重劳动者意愿。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分别给予300元、350元、400元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每人200元给予补贴。

(四)经费保障。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兑付流程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享受补贴的企业、院校或培训机构、个人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技能评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业重点群体申请补贴。 就业重点群体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应当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书》、社会保障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二)直补个人申请补贴。 自选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费用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年内,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标准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

(三)企业申请补贴。 企业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应当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企业自主培训直补企业的,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参培期间的电子考勤记录、授课视频等。企业在开展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复印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培训机构申请补贴。 培训机构代为就业重点群体人员或企业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当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或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在开展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授课教师信息、培训人员花名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两后生”培训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认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申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还需提供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个人社保卡等银行账户;企业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023嘉兴就地过年补贴政策

日前,苏州出台《关于支持稳岗留工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指导意见》,推出春节期间国有景区实行免费开放、免费乘公交、地铁等政策。记者注意到,截止目前,国内已有多地出台“稳岗留工”政策,保障城市和经济有序运行。
上海:鼓励引导外来务工人员留沪过年
上海是较早发布相关政策的地方。12月24日,上海市发布稳岗留工有序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表示,发布相关措施是为确保上海市疫情防控转段平稳有序,保障正常生产生活。
根据通知的要求,支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员工激励和服务保障措施,把关心关爱送达一线人员。鼓励电商平台和邮政快递企业增加佣金比例、设置跑单奖励,为快递员和外卖骑手提供必要的餐饮保障,发放防寒保暖工装及用品等。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理提高建筑工人收入。继续扎实开展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企业要依法支付春节期间加班人员工资。
鼓励电商平台和邮政快递企业持续提供快递、外卖服务,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1月27日期间,对重点监测的电商平台和邮政快递企业,给予上岗工作的一线人员每人每天60元补贴;特别的,对元旦期间和春节期间上岗工作的一线人员,给予每人每天150元补贴。鼓励重点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不停工、少停工,在补贴期间,当日实际上岗人数达到2022年11月末实际上岗人数80%以上的重点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给予上岗工作的一线人员每人每天100元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保障。
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对接和协作,提供“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实施春节返岗交通补贴,2023年1月28日至2月5日期间,企业租用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返岗,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输送市外务工人员返岗的,按照实际包车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所在区政府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返岗交通补贴操作方案,明确补贴范围,落实资金保障。组织开展“春风行动”,节后立即开展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积极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留沪稳岗送温暖活动。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慰问活动,鼓励企业和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发放新春礼包等多种形式关心关爱留沪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开展文旅惠民活动,鼓励本市文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向留沪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免费发放电影票、景区门票等。
苏州:重点企业安排非苏州户籍职工在苏过节 按不低于每人500元给予企业慰问补贴
1月2日,江苏苏州出台“稳岗十条”,要求做好稳岗留工,保障城市和经济有序运行。
根据要求,苏州引导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春节期间,国有景区实行免费开放,公交、轨道交通、有轨电车免费乘车。
鼓励实施重点企业稳岗奖励。苏州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重点企业稳岗奖励政策,鼓励企业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经营。鼓励各地按照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采取发放“留岗红包”、改善就餐条件、就近安排文娱活动等措施,以岗留工、以薪留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外卖快递配送平台,达到相应配送单量要求的在岗一线从业人员每人每天补贴50元。春节期间重点企业安排非苏州户籍职工在苏过节的,按不低于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慰问补贴。1-2月份企业吸纳首次来苏就业的非苏州户籍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的,按不低于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来苏就业补贴。具体标准上限及企业类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做好春节前后返乡返岗客运。指导意见提出,针对春节期间人员集中流动,要科学、灵活调配运力,切实提升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运输供给能力。实施春节后返岗交通补贴,春节后一段时间内,企业或人力资源机构包车“点对点”组织外地职工返岗复工,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包车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交通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浙江台州:政企合力留人过年 真金白银稳岗留工促经济
12月26日,台州出台《稳生产拓市场促消费 助力“开门红、开门稳”政策意见》。
根据意见的规定,落实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企业包车接返员工给予补助。省外新员工到台州制造业企业就业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鼓励员工留台过年。鼓励企业给员工发放新春红包,各级政府重点给下列企业发放外来员工新春红包予以支持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为:以留台过年外来员工人数计算,亩均效益综合评价B类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380元/人。
根据介绍,四项补贴期限统一设置为2023年1月10日至2月10日,也就是农历腊月十九至正月二十,鼓励新老员工正月二十前来台返岗,为企业开工复产,助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提供充足用工保障。企业租车接返员工交通补贴的标准较去年增加了一倍,提高至每辆大巴车最高补贴5000元。此外,新出台了企业招用新员工补贴,以政府补贴的形式支持企业招用新员工,在激发企业招工积极性的同时,进一步减轻企业招用工成本。进一步优化了各项保障用工补贴“直补快享”程序。如新员工的就业补贴、交通补贴,只要员工符合条件,就可以直接申请,通过审核后,资金将直接发放到员工的个人账户上,效率更高,让员工获得感更强。
南京:留工保供符合条件可获500元标准补助
近日,南京市印发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留工稳岗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根据通知,加大稳岗补贴力度方面,南京市将对租赁使用国有产权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春节当月租金减半优惠;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社保费缓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稳就业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支持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等方式,引导外地员工就地过年。对春节期间留工保供、项目连续施工的企业,按实际留宁过年外地参保(或户籍)员工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
持续做好招工就业服务,实施机构招工奖励方面,南京市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工中的作用,春节期间成功介绍新来宁就业的外地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按人均200元标准给人力资源机构一次性就业服务补贴,最高限额15万元。南京市将主动对接百家市外劳务协作基地,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设立“劳务协作服务站”,加大远程招聘、直播带岗等方式推广力度,结合实际组织缺工企业赴市外开展招聘活动,引导当地富余劳动力安全有序来宁务工。对员工来源地较为集中地区无法及时返岗的情况,开展春节期间点对点接返服务,对企业支出的包车费用,可给予50%的补助。
浙江嘉兴:鼓励企业采取发放“留岗红包”、保障住宿、改善就餐条件等措施
日前,嘉兴市出台《关于做好双节期间稳岗留工保就业工作助推经济高质量“开门红”的指导意见》。
根据意见,嘉兴各地要做好春节期间有连续生产需求企业的用工情况摸排和服务,优先保障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连续生产用工需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春节期间在嘉兴用工企业坚持工作的非嘉兴市员工,给予每人1000元(省要求不低于500元/人)的专项补贴。鼓励企业积极采取发放“留岗红包”、保障住宿、改善就餐条件等措施,全面兑现留岗承诺,大力激发员工春节期间坚守岗位的工作热情。
协助指导企业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大力构建“企业关爱员工、员工热爱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培养每位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鼓励企业通过给予带人补贴、报销春节往来车票、奖励复工红包、给予房租补贴或购房补助等多种手段,做好企业留人工作,努力形成“老乡带老乡”的稳岗机制。
大力开展多形式、“点对点”接返员工返岗复工,鼓励引导企业自主包车接返新老员工,有条件的地区可对租用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来员工返岗的企业和重点劳务协作地,给予一定包车费用补贴。积极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工中的作用,对为企业新引进5名员工以上的服务机构,可按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