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禁止违规野外用火的通告

苍森防指〔2023〕2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苍南县实际,现发布禁止违规野外用火通告:

一、禁火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

  二、禁火区:全县林地及距林缘50米以内的区域。

三、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禁止在林区内实施电焊、爆破作业等一切工程性项目;

2.禁止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上坟烧纸、放孔明灯、野外野炊、烧烤、打火把、吸烟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3.禁止炼山、焚烧疫木、烧地坎草、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烘烤加工等生产性用火;

4.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5.禁止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禁火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要指定专人监控。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杜绝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执行禁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规定。对违反本森林禁火通告的各类违法用火行为当事人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警(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或110)。

特此通告!

苍南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1月28日

如何预防山火的发生?

预防山火的发生应该:严禁随地乱扔饮料等包装瓶将农事用火管理规定纳入乡规民约建立健全野外用火巡逻制度加强野外火源的管理等等。

1、严禁随地乱扔饮料等包装瓶,阳光强烈时会聚光后产生明火导致火灾。

2、将农事用火管理规定纳入乡规民约,用村规来约束用火陋习。村民之间相互监督,互相提醒,共同遵守。

3、建立健全野外用火巡逻制度,乡、村两级成立巡逻队,专门进行野外用火的巡查打击和监督工作。

4、建立举报、奖惩制度。举报野外用火,情况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违反农事用火造成森林火警、火灾的,对挂村领导、工作队长、村支书、村主任以及林业站包村人员、山场业主以处罚,火灾肇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加强野外火源的管理。火险等级4级以上,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单位的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6、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内进行机械狩猎、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因特殊需要的,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重点规范农事用火,消除山火隐患。

扩展资料:

安全指示:

1、为己为人,和保护大自然的生物及美景,任何时间都应小心火种。

2、切勿在非指定的烧烤地点或露营地点生火煮食;吸烟人士应避免吸烟;烟蒂和火柴必须完全弄熄才可抛弃于垃圾箱内。

3、由于山火于日间比较难于看见,应随时留意飞灰和火烟味。如发现山火,必须尽速远离火场。

4、紧记山火蔓延速度极难估计,如发现前路山下远处有山火,也不应冒险尝试继续行程,以免为山火所困 。

-山火

野外用火应当经什么批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全国森林资源大省区,林地面积约2.39亿亩,居全国第6位;森林覆盖率约62%,居全国第3位。每年的重点森林防火期长达9个月。我区有86个县列为全国一级火险县,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森林防火任务非常艰巨。为确保法规质量,让法规更具针对性、有可操作性,条例作出了13个方面体现广西森林防火特点的创新性规定。
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