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董鑫

1月30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了6起违规吃喝典型案例。

这是本月初湖北开展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以来,省纪委监委首次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通报强调,案例中涉及的党员干部顶风违纪,不收手不知止。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在1月10日湖北全省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议上,省委书记王蒙徽强调,要坚持一严到底、寸步不让,对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通报指出,1月以来,湖北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严肃查办了一批违规吃喝问题。

此次通报6起典型案例中,有17人被点名。

13人已被立案审查调查。

2人曾因违纪受到党纪处分,此次被查处违规吃喝问题时还在处分影响期内。

1人还涉及酒驾问题。


违规吃喝就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具体表现之一,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2022年11月14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党的二十大部署要求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纠治“四风”工作的意见》。

这是党的二十大之后,中央纪委首次发文,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出最新部署。

湖北则是上述《意见》发布之后,第一个在省级层面部署专项整治违规吃喝问题的省份,并成立了湖北省委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1月10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省开展为期6个月的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

1月11日,湖北召开全省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议。

王蒙徽在会上表示,该专项整治是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现实需要。


△湖北应城市纪委监委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辖区餐馆检查有无违规公款吃喝招待等问题

根据湖北省纪委监委公布的违规吃喝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公告,受理的举报范围包括5种:

1.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接受私企业主宴请,为商人老板“站台背书”、搞利益勾兑和权钱交易。

2.领导干部之间违规相互吃请、“组团吃喝”,搞“小圈子”、相互请托办事、说情打招呼等问题。

3.纪检监察干部甘做“局中人”,违规接受宴请,接受请托插手案件、打探案情等问题。

4.在企业和单位内部餐厅、私人会所或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等隐蔽场所违规吃喝问题。

5.违反招商引资、商务接待、公务接待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吃喝、饮酒。

资料|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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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严禁违规宴请饮酒六项规定

1、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
2、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3、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的宴请。
4、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
5、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
6、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另外,严禁穿着警服或者驾驶、乘坐警车到公共场合吃喝饮酒;严禁携带警械、涉密文件资料、驾驶车辆时饮酒。
正确适用《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的解释
第一项“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中的“工作日”是指除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其他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特勤、铁路、缉私、民航、移民等系统对工作时间的界定。
第二项“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中的“领导干部之间”是指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干部之间,包括上级不得宴请下级。“单位之间”是指公安部各直属单位、垂管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外单位之间。
第三项“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中的“下属”是指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既包括与该干部存在领导关系的人员(同事关系),也包括处于该干部领导或者指导之下的下级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和指导关系)。
第四项“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中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本单位日常运转相关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项“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中的“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或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一桌餐”是指宴请地点避开饭店餐厅、私人会所等传统场所的一种更为隐蔽的违规宴请形式, 躲藏在一些并不用 于日常居住而是专门用于宴请招待的居民住宅等其他场所内,同时宴请规模更小,一般现场仅设一张餐桌,其伪装程度接近“家庭聚餐”,但实质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六项“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是指任何场景下,都不得无节制过量饮酒,以致因酒误事、影响正常执行公务,或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等酗酒滋事甚至酒后驾车肇事等。
法律依据
《贵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关于转发的通知》 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人员必须严守以下禁令:
(一)严禁在公务活动期间和工作时间宴请、饮酒;
(二)严禁单位之间、机关内部部门之间相互宴请、饮酒;
(三)严禁用公款搞私人宴请、饮酒;
(四)严禁组织、参与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有损形象的宴请、饮酒;
(五)严禁接受案件、审批事项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饮酒;
(六)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宴请、饮酒;
(七)严禁借转正、提拔、调动、退休、表彰奖励、庆功庆典等时机相互宴请、饮酒;
(八)严禁接受有利害关系的营利性组织及其代表人安排的宴请、饮酒;
(九)严禁出入“私人会所",参与“一桌餐"等形式的宴请、饮酒,在高消费场所安排、参与宴请、饮酒;
(十)严禁在工作场所、单位宿舍、内部食堂以及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十一)严禁酗酒。
第七条重大外事活动确需宴请饮酒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酒类品种、数量、标准等从严控制,按照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所在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同时报同级纪委(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领导干部一律先予免职,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值班、带班、重大安保和执行重大任务期间违反本规定的,从重处理。
第九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