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国家卫健委等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现将我市支持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在最高贷款额度(贷款申请时执行的标准)基础上提高20万元。

二、“首套自住住房”认定办法:以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为主,以征信查询结果为辅,综合认定。

三、“多子女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同一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

四、借款人按照支持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多子女证明材料:借款人或配偶与子女在一个户口本的可提供户口本子女个人单页或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借款人或配偶与子女不在一个户口本的,可提供子女医学出生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30日

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3

2023年温州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如下: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支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严禁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保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邢_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邢_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住房公积金第二套个人住房贷款仅向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提供,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4.停止向已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房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
6.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和回收,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同时,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2023年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的通知

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更好地保障广大缴存职工公积金购房资金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住建厅审核批准,决定优化调整以下七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一、提高贷款额度

将贷款额度上限提高1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政策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

1.降低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30%调整为20%。

2.取消购房面积(144m2)、存量房建设年限(10年)对首付款比例的影响。

执行统一标准: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取消冻结账户余额的规定

取消冻结职工账户余额的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留存账户余额;已经取得贷款的职工账户留存余额可用于对冲公积金本金或提取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四、调整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政策

将现行政策“有尚未偿清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冲抵贷款本息”,调整为“有尚未偿清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对冲公积金贷款本金或提取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还款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五、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将现行“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调整为:“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六、取消大病提取政策

我市现行大病提取政策超出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取消该项提取政策。

七、调整亲情提取政策

将我市现行亲情提取政策“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简称家庭成员)购买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按此项政策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购房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人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父母、子女按此项政策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