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涟水县促进房地产商品房销售扶持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涟水县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商品房销售,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政策

1.凡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房,可以享受以下购房补贴政策:

(1)购买住宅商品房的,给予购房者合同价2%补贴;

(2)购买商业用房(含公寓)的,给予购房者合同价3%补贴;

(3)从2022年6月18日起,在我县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中,被征收人采取货币安置的,在购买我县商品房时,可以在享受(1)(2)项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合同价1%的补贴;

(4)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

2.凡在我县购买二手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给予契税100%补贴,由实际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完税证明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补贴结算手续。

3.凡2023年6月30日前购买住宅商品房的购房者,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携带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可按照施教区划分办理入学、转学手续。

二、补贴发放办法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全款(含贷款)到账后,由开发企业将补贴款直接返还购房者。开发企业凭返还凭证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结算补贴资金,结算时间为一月一结。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不得弄虚作假,如虚假购房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截扣补贴的,一经发现查实后,追缴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生效时间

本政策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2022年6月18日

2012年有哪些房地产调控政策

  2012年没有房地产调控政策,在上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利率调低,多数人认为这是楼市放宽的信号,但政府不同意这种看法。我把以前的政策给你看:
  历年国家调控政策及市场反应  
  ◆ 2004年 《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市场反应:2005年,上海房价出现明显下降,最大降幅超过20%;除上海之外,全国各地房价继续大肆上涨。
  ◆ 2005年先后发布《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老国八条)和《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新国八条),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市场反应:房价继续上涨。
  ◆ 2006年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十五条),要求新开工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下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
  市场反应:房价继续上涨,涨幅相对平稳,中小户型房增加。
  ◆ 2007年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市场反应:当年市场价格暴涨,地王频现。政策出台后,2008年,全年房价出现明显下跌。
  ◆ 2008年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松绑二套房贷。
  市场反应:其他金融政策全线松绑,2009年楼市复苏,后大涨。
  ◆ 2009年 《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四条),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市场反应:短期内现观望,二手房成交量下降,2010年春节后市场恢复。
  ◆ 2010年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十一条),要求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市场反应:继续产生高价地王,3月后房价飙升。 
  ◆2010年《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新国十条) 各地限购政策出台,以及上海和重庆房地产税试点。
  号称史上最严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成为国内房地产市场"名副其实"进入调控的开始。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是“新国十条”一大亮点确立政府问责制,要求开发商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通知总体上分成四个侧重点,一是加大供应,二是限制需求,三是加强监管,四是注重保障。
  市场反应:全国商品房销售增速呈现前高后低态势,房屋销售价格继续上涨。70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7.6%。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0%。
  ◆2011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八条) 同时国务院向各地分派房价调控督查组。
  房价目标施压地方政府 保障性住房须扩大覆盖 二套房首付款提至六成
  保障性住房用地将单列 二手房交易税按全额征收
  市场反应:一线城市房价调控目标集中出台。今年北京新建普通住房价格与去年相比稳中有降。深圳和广州则目标一致,即2011年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指数的涨幅低于全市本年度GDP增速。二线三线城市看涨趋势大,预计上半年房价涨幅会进一步下降,下半年涨幅可能会有所提高,全年房价保持低速增长。

房地产市场政策

1.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78(贷款)、12333(人才)
2.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重庆营管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
3.完善房地产信贷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兼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商业商务用房按揭贷款的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
咨询电话:12378
4.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合理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支持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参贷的,单笔贷款额度按双方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支持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保障贷款资金供应。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5.明确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出售现有住房后,家庭已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6.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7.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按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已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对新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批次存入,首次存入核定监管金额的60%,剩余的40%可给予4个月的缓存期。在缓存期内,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达到全额使用节点要求的,可不再补存剩余项目资本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0947883
8.促进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强对已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模、开竣工时间等进行开发建设,推动达到工程形象进度的项目尽快上市销售。推进中心城区“已供未建”“久建未完”“应售未售”项目清理,形成有效供给,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671505
9.推动租赁市场稳步发展。增加市场租赁住房供给,在轨道交通站点和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等人口集聚区新增市场租赁住房,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合理租房需求。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周边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础上,有市场需求的,允许按照一定程序利用现有商业商务项目改建或调整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研究制定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配套政策,着力解决落户、上学、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问题,逐步实现教育、医疗、养老、救助、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租购同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105139
10.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应当进行公告。对配套车位(库)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但未销售住房对应的配建车位(库)不得出售;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库)的,可对外销售。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1.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861609
12.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净地”出让;对已供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先于或与项目同步完工配套设施;对已供地且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交房前限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78281
13.持续提升住房品质。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动建筑工业化、绿色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人工智能、智能建造等技术在规划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聚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住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提升,持续推动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4.做好线上交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大力推行“线上选房”,为购房、租房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线上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区域性房交会。全面推行存量房网签及交易资金全监管,建立全流程交易服务,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5.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管理机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600207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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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对缴存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支持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推行租房按月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中心城区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5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至3000元/月;其他区县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2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至2400元/月。
政策依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等3


《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建住保〔2022〕4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17.
支持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
目。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

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12345

2013年房产有新政策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