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105国道赣州经开区路段开展“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赣州经开区辖区内105国道是连接章贡区与南康区的一条重要交通枢纽,人流车流量大。为有效预防和减少105国道的交通事故,赣州交警开发区大队一直在105国道严管“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4月24日发布《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道路启用卡口抓拍的通告》,严管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进入2023年,105国道人流车流进一步增大,“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交通安全形势更加严峻。为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105 国道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赣州交警开发区大队决定从2023年2月起,在赣州经开区辖区内105 国道开展“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每天安排执勤警力现场查处“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对涉及机动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再次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现将有关专项整治行动通告如下:
一、整治期限:
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整治时段:
全天24小时。交警部门根据车流人流量情况,灵活设置现场检查点、电子监控设备24小时监测。
三、整治路段:
105国道华昌路路口105国道工业路路口105国道保税大道路口105国道飞翔大道路口开发区105国道2123公里110米固定测速卡口(由西往东)开发区105国道2123公里110米固定测速卡口(由东往西)开发区105国道2140公里至2138公里区间测速设备开发区105国道2138公里至2140公里区间测速设备
四、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货运机动车超载、机动车超速行驶、载客机动车超员、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疲劳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异常仍驾驶机动车、驾驶逾期未检测机动车(含逾期未报废、注销机动车)、驾驶或乘坐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拨打电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随意变道、酒驾或醉驾机动车、驾驶机动车闯红灯、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整治车辆:
所有机动车(含二、三轮摩托车)
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2年2月9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依照本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应当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执勤、执法的交通警察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技术监测数据中记载的违法行为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共同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当事人。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七条交通警察认为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轻微,未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依据,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个人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按照一般程序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作为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八条对违法行为人当场罚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有效的,予以采纳;
(三)作出简易处罚决定;
(4)简易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签名,交警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当场将简易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当事人拒绝的,交警应当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执行。
交警应当在两天内向证券交易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简易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
第九条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有效的,予以采纳;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中予以注明;
(五)当场向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对申请不服的,交警应当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予以注明。交通警察可以制作和发布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交警应在24小时内向证券交易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该通知(一式两份)。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条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因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防止证据灭失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的;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牵引机动车的;
(四)收集非法装置;
(五)检查国家管制的酒精、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含量。
第十一条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测体内酒精含量、精神药品、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有效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证明;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当事人签名,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当场向当事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拒绝的,交警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实施。
交警应当在24小时内向证券交易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车辆的品牌、类型;
(二)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四)当事人签名;
(五)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六)发行日期。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二)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其他车辆保险标志的;
(三)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车辆超载的;
(五)涉嫌被抢劫的;
(六)机动车已经装配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
第十四条交通警察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将扣留的车辆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能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损失。其他易腐烂、破损或者不具备储存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需要调查核实机动车来历的,扣留机动车不得超过十五日;确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在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来源证明,未办理相应手续,或者对处理不服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人的;
(三)机动车时速超过50%的;
(四)驾驶已经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
第十七条交警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24小时内,将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有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直至作出处罚决定;只有违法行为人被罚款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回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十六条第(六)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直至考试合格。
第十八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挂车查询电话公开,并通过标志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被拖机动车的停放地点、期限和停放地点。
第二十条牵引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驾驶人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牵引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
(二)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至指定地点;
(三)违法行为人经处理后,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没收非法器械: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装有动力装置的;
(3)安装与登记项目不符、影响车辆安全的其他装置。
第二十二条交警没收违法装置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没收的违法装置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的非法装置除作为证据保存外,还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含量进行检测:
(一)对酒精呼气试验中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二)经呼气试验超过醉酒临界值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十四条检测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含量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至医疗机构抽血或抽取尿液;
(二)对于醉酒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用绳索等捆绑警用装备;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提取的血液或者尿液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对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进行违法行为检测的,应当通知家属。不能通知的除外。
第三章异地处理程序
第一节非现场处罚
第二十五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不含)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调查取证,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提供交通技术监测数据中记载的违法行为查询方法,供其查询。
第二十七条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询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基本情况,并做好记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结果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由当事人签名,审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
(四)作出治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后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号码、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机关名称和复议、诉讼的法定权利,并由被处罚人签名、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辖区外(以设区的市为界,下同)机动车违法记录的,可以将违法活动的信息、证据移送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点和期限、不接受处理的后果等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无异议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有异议的,由出具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第三十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裁定、合并执行,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处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另行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实施两种以上处罚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节机动车、号牌的收缴和强制清除障碍物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没收并强制报废;其他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没收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其他车辆保险标志,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处罚并销毁;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法处罚,并移送核发地车管所;其他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拒绝拆除道路两侧、隔离带种植的树木和其他植物,或者安装广告牌、管道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消除障碍通知书,规定履行期限,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不履行的后果。违反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五条强制清除障碍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不能当场实施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无利害关系的单位强行清除障碍物;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强制清除障碍物的实施。
第四章刑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警当场收缴的,应当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字确认。被处罚人拒不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交警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地机动车驾驶人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移交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移交给核发地车管所。
违法行为人要求不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转让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移交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移交发证地车管所。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记分的,记分标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执行。
非本地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被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违法行为信息移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累计记分达到十二分被扣留的,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考试合格后,将机动车驾驶证交回。
对不在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准许其考试合格后交回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信息传递至考试发放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传递的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计记分。
第四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扣留机动车,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能够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转移超载乘客、卸载货物;
(二)违法行为人不能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超载乘客;超载货物应在指定地点卸货,违反者应与指定地点的保管人签订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被扣留的机动车应当立即返还。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没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注销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驾驶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没收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三条吊销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撤销决定,并送达违法行为人;
(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连同撤销决定一并移交发证地车管所;
(3)不能领取的,公告无效。
第四十四条简易程序案卷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档案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应当存入案件卷宗。
第四十五条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吊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或者所附文件的要求填写和发放。其他文件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件样式填写和发放。
法律文件可以存储在电子文档中。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违法活动场所”,包括违法活动发生地和发现违法活动的场所。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按照《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处理程序》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另有规定外,均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第二日、第三日、第五日、第七日、第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46号),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百万购车补贴
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实施方案
【 #策划#导语】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以下是整理的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实施方案,欢迎阅读!【篇一】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改善全镇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创建文明规范、秩序井然的道路交通环境,为打造安全、畅通创造良好条件。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以规范秩序、完善设施、建立长效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交通问题为主要内容,以提升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根本目标,全面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活动,创建交通便利、出行安全、秩序井然的城乡交通秩序,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谱写美丽新篇章。
二、工作目标
针对影响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和墟镇交通拥堵等突出问题,以合理组织交通、完善交通设施、规范通行秩序为重点,以“整治推动综合整治”为工作方式,治乱象、理秩序、顺民意、促发展,突出打好规范交通秩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和提高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意识四大硬仗,改善我镇重点道路的交通秩序,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三、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材料的收集、上报。各村、各单位要相应成立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整治内容
根据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交通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开展以下“三大硬仗”九项工作。
(一)打好规范交通秩序硬仗。
1、整治非法运营行为。(牵头单位:派出所;责任单位:交警中队、城监中队)
在主要路段重点查处拼装、报废二、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机动车乱停乱放、乱掉头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整治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让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重点整治墟镇地区主要道路、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地区,开展针对非法运营车辆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的治理活动。重点打击:墟镇上的机动车辆的乱停、乱放、乱掉头和营运三轮摩托车的乱停、乱放、乱掉头行为。
2、严查货车超限超载。(牵头单位:派出所;责任单位:交警中队)
在省线黄屯路段,以超限超载运输河沙、碎石等易漏物的2轴、3轴、4轴工程运输车辆为重点治理对象;以河沙、碎石场为重点治理源头,深入开展查处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坚决遏制超限超载现象;特别是要进一步巩固治理运输河沙严重超载的突出问题成果。
3、严查公路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责任单位:派出所)
以省线黄屯路为重点,强化路面勤务,提高见警率,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查大型客货车占道行驶、违法停车,以及行人、自行车、摩托车等突出违法行为;严查省道和墟镇地区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交通乱象;严查非法改装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保证墟镇地区、重点道路、重点路口、重点部位有人管、管得住,形成威慑力,道路交通秩序逐渐好转,交通事故死亡数明显减少。
4、规范城市建成区、旅游景区、服务区停车秩序。(牵头单位:派出所;责任单位:城监中队)
加强墟镇地区和旅游景区停车场、服务区车辆通行秩序、停车秩序的管理,完善停车场、停车泊位设施,规范停车秩序,取缔乱设停车位、乱收停车费行为,加强指挥疏导,纠正、教育和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确保停车场和服务区内车辆通行及停车规范、有序。
(二)打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硬仗。
1、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行为。(牵头单位:派出所;责任单位:交警中队)
派出所负责大力整治墟镇地区车辆乱停乱放、随意掉头和变更车道、不按规定让行;公交车不进站停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交通信号通行;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易引发交通事故和拥堵的重点违法行为。
镇政府牵头,属地公安派出所、驻地交警开展各镇辖区交通秩序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摩托车违法载人、报废车、无牌无证驾驶、未按期进行年检、超载超员超速、酒后驾驶、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帽等违法行为,切实形成高压严管态势。力争通过整治行动,充分遏制农村道路的交通违法行为,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2、加强对高峰时段重点道路的管控。(责任单位:交警中队)
加强墟镇地区交通高峰期交通指挥疏导,不断改进和优化交通组织,管控施工路段,发挥新开通道路分流交通的作用。
3、加强对学校周边、商业路段、集贸市场、大型活动场所周边的交通管理。(牵头单位:派出所;责任单位:城监中队)
充分发挥助学岗的作用,在学生上下学的高峰时段,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规范停车;特别是中心学校、中学、茶根小学、安良小学等公路沿线学校的通行秩序管理。同时加强对商业路段和集贸市场的交通管理,防止因人员密集、停车混乱引起的道路堵塞。对节假日期间大型活动场所周边的管控工作提前做好预案,充分研定交通通行和车辆停放措施,现场要及时引导人流和车流,确保畅通。
4、推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自行协商,快速处理。(责任单位:派出所)
进一步广泛宣传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流程,引导当事人现场及时取证并撤离现场。同时加强对公安交通民警的教育培训,提高民警对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能力,防止因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交通拥堵。公安交警牵头协调保险公司,组建快速处理理赔窗口。
(三)打好文明交通宣传硬仗.
各部门联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牵头单位:镇党政办;责任单位:派出所、城监中队、团镇委、工商所)
镇党政办要制定文明交通专题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开辟专题专栏、横幅、标语等。广泛宣传文明交通常识和整治工作动态。营造浓厚社会舆论氛围。
中心学校要组织中小学校在整治期间每个月开展一次文明交通主题班会,并配合开展宣传活动。
工商所要密切协调、配合公安部门设置户外文明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公告牌和横幅。张贴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图画片,在全社会营造践行交通文明,告别交通陋习的浓厚氛围。
团镇委要组织成立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经常性地上街开展文明出行劝导活动。还可聘请热心公益、社会形象好的人士担任交通安全宣传员,参与交通公益安全宣传活动。
五、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指导”的原则,定领导、定任务、定进度、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一)城监中队、派出所要组织开展机动车乱停乱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对不按规定行使等交通违法行为,坐到发现一起,纠违一起,对违停车辆采取贴单、拖移等措施,提高影响力,确保有效震慑违停交通违法行为。
(二)城监中队加强乱设摊治理,与派出所联手开展机动车违法停车占道设摊治理。
(三)交警中队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营运三轮摩托车的管理,与交警协同作战,治理公交车和出租车随意调头、慢行、随意停车揽客及不按规定停靠现象。
(四)交警中队负责加大公路巡查力度,派出所加强道路隐患的排查力度。加大对全镇范围路段的巡查,发现破损、翻浆、塌陷等路面病害时,及时维修,并对交通标志作进一步完善。搞好管辖范围内道路两侧行道树的绿化和补植,不出现绿化盲点现象,道路两侧无乱堆乱放。合理调配清扫保洁时间,不断加大清扫保洁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大力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即是打造“畅通”实现绿色崛起的迫切需要,也是我镇实施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统筹城乡建设的迫切要求。为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落实,各村、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把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村、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既要按照各自分工,狠抓落实,主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通情况,共同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力争形成齐抓共管、综合管理、标本兼治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严格执法,高效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努力营造依法严管严治的社会氛围。对于没有履行职责而引发影响恶劣后果的主管部门领导,以及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汇总信息,及时报送。各村、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整治工作信息,按月向镇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报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上报的工作信息要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内容要简练,突出亮点,能客观反映交通秩序整治取得的成效。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全镇整治工作进行汇总和总结,并归档。
【篇二】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实施方案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超速超速、无牌无证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频发,成为影响我市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为切实改善我市的道路交通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省综治委批转的省公安厅、交通厅、农业厅、安监局《全市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5月下旬开始至8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xx届三中、xx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xx”,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管严治,大力改善交通秩序,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死亡人数,稳定交通安全形势,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我市和谐稳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经过集中整治,达到全市交通违法行为减少,其中超限超载率下降6%左右,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数同比零增长;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运机动车超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占道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货运机动车、正三轮、残的、摩的及拖拉机违法载人;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盗抢机动车辆;套牌、假牌、故意遮挡牌照。
(二)重点公路(路段):xxx国道、中横线、胜新线、芦庵线、樟新线。
(三)重点车辆和运输企业:从事公路客货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车辆和企业。
四、整治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大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党委、政府要从践行“xxxx”、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性,把这次专项整治作为今年建设“平安xx”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由市委常委、公安局长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xxx,市公安局副局长xxx为副组长,市交通局副局长、市农机总站副站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为成员的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配合,迅速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综合整治局面。要明确重点,落实责任,在认真分析近几年来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因、特点的基础上,梳理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确定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的整治重点。通过3个月的努力,迅速扭转一些地方和行业交通秩序混乱,事故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状况。
(二)集中力量,从严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集中管理力量,迅速形成对路面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重处的高压管理态势。市公安局要根据全省“两超”(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组织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全警动员,全力以赴,坚决整顿路面行车秩序。在重点整治的路段加强巡逻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用足现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营造严格管理的氛围。对下列6项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严处理:一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除罚款外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是凡酒后驾驶汽车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三是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除罚款外并处7至15日的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四是凡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处100元至200元罚款;五是凡客运车辆超员30%以上的,处1000元至XX元罚款;六是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农用运输车或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其他无牌机动车的,除罚款外并处10至15日拘留。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六个从严”,不得降格处理。要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的部署,推进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落实责任,强化对重点单位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部门职能,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的镇、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监管力度。各镇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交通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实行领导定点联系,切实把措施和责任落在实处。强化源头管理,对营运大中型客车及其驾驶人,公安、交通部门要单独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定期开展驾驶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驾驶技能不过关的驾驶员,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活动。落实责任,对重特大事故频发的运输企业,坚决采取降低企业资质、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营运线路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投入,全面整治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对上报xx的xxx国道宏一道口和樟新线这二个事故“黑点”,要按照原来的整治方案抓紧落实。各镇确定的事故“黑点”,也要切实加大投入,抓紧时间通过完善安全设施、落实管理力量等加以全面的整治,确保年底消除“黑点”。
(五)综合治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积极发挥各镇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道路执法管理和宣传教育,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大力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要加大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接送班车交通安全管理,落实中小学交通安全校长负责制,同时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
(六)广泛发动,营造强大的交通秩序整治氛围。要围绕整治重点,依托新闻媒体,重新开辟电视台“人、车、路”专题,办好“交警与市民”广播栏目,大张旗鼓地宣传整治交通秩序的意义、目标和要求,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发挥公路收费站的阵地作用,向过往的驾驶人宣传交通法律法规,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农村、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针对驾驶人、中小学生、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加强交通法律法规教育,提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对严重违法、肇事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整治期间组织2—3次有声势的全市中心联动宣传活动,不断掀起宣传高 潮,形成浓厚社会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制。各镇各部门要明确各项工作分工,把整治目标、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精心实施整治。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因管理上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检查督促。各镇党委、政府要对本辖区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整治工作结束后,市里将组织检查考核,对达到整治目标,成效显著,事故明显下降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未达到预期目标,道路交通事故仍未下降的地区和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同时责成继续做好整治工作,限期改变面貌。要认真总结集中整治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完善交通安全防范体系,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坚决防止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反弹。
(三)规范执法行为。在整治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办事,文明管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严禁粗暴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要把整治工作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把教育活动激发的工作热情引导到整治工作之中,用整治工作的效果体现教育活动的实效。
(四)强化科技保障。要加大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可以安装电子警察的路口要根据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分期分批安装。同时要进一步安装和完善监控系统,提高路面违法行为的动态管理能力,切实提高非现场执法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