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离婚咨询时经常会有人问,老公出轨,能不能让他净身出户?

净身出户这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普通人通俗的说法。

意思是让对方离婚时不能分到任何财产。

其实,这非常非常难做到。为什么?

首先,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就我研究过那么多离婚案而言,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基本没有不分的,最多就是少分。

怎么个少法,一般是有过错一方得四成财产,无过错一方六成财产,也就是四六分,三七分和二八分都很少见,更谈不上过错方完全净身出户了。

其次,现行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的,如果经过刑事判决认定为重婚罪了,在离婚纠纷时才会认定为重婚,也就是认定重婚需要刑事程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比重婚容易证明一些,但是也非常具有难度。难在哪里呢?同居需要以稳定的共同生活为状态,如果一周去一次两次,就不算稳定同居。这方面的证据,要么是居委会给你开证明(一般居委会不会给你开这种证明,得罪人),要么你有录音录像一直录着这两个人在一定期间(起码一个月以上,3个月算比较充分)同进同出共同生活,否则,很难认定为同居。

家庭暴力,这个就不说了,这比上面两个容易认定,但是因为家庭暴力而完全净身出户的我也暂时没有看到;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个也需要认定为虐待罪在离婚案时才能够充分证明。

所以,要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非常难。

再一个,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死亡的精神赔偿才5万元左右,看各地区的实践操作,但是总的来说,不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会在死亡时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之下进行酌情判决,一般而言,2-3万。

所以,想要对方出轨离婚时想获得赔偿非常困难,更谈不上让对方净身出户。

今天给大家分享这个案例,就属于非常聪明的操作手法。先看案例:

经人介绍,小红与小军相识。两人之前均为离异,如果结婚就是再婚,双方吸取前段婚姻的经验教训,婚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该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在婚期内出轨,不忠诚对方引起离婚,出轨一方须赔偿对方50000元整。

后来,小军出轨。小黄掌握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军离婚,并要求小军依约支付赔偿款50000元。

最后法院认定,小军的出轨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准予双方离婚。由于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双方是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和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该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合法有效。小军违反该协议,就应该按照该协议的规定支付小红赔偿款50000元。

大家看这个案例,前面我们说,出轨是很难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为什么小红最后能够因为对方出轨而获得50000元赔偿款呢?

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约定因一方出轨而引起的离婚,过错一方需要赔偿无过错一方50000元。这个协议合法有效,所以法院是依照双方之间的协议判决。

那如果没有协议,法院会不会这么判呢。

如前所述,如果严格依照法律处理,只能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时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近日,也有法院突破上述规定,在认定出轨时判决过错一方赔偿无过错方。

这个案例是这样的:

刘先生和王女士夫妻二人原本感情很好,两人共生育了一个男孩,夫妻双方均有工作收入。由于刘先生在长期在外工作生活,夫妻之间聚少离多,缺乏感情上的沟通。

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女士出轨于他人,导致夫妻二人感情出现裂痕。此后,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达成协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刘先生提交了其妻子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的证据,要求与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王女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刘先生造成了一定的心理伤害,其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酌定王女士赔偿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那么这份判决的依据是违背忠实义务,应当得到赔偿。

确实,出轨虽然没有达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地步,但是出轨事实上会造成另一方的精神损害,在过去,这样的情况在离婚损害赔偿是都是被“视而不见”,现在法院能够依据婚姻法的忠实义务做出判决,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仍然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相较于原来的婚姻法而言,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但是具体什么是重大过错,尚需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其实,出轨这种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纳入“重大过错”的范畴,要不要离婚、要不要损害赔偿,由无过错方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