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案一审开庭当日,郭芳丽在法院门口

红星新闻记者|陈怡帆 蓝婧

责编丨冯玲玲 编辑|潘莉

35年过去了,郭芳丽早已忘记人贩子的那张脸。

但她记得,一切都因上学路上自己的好心帮忙而改变。13岁那年她被拐去山东,14岁成为母亲,15岁被解救回家,却被塞进另一段不幸福的婚姻,而买家对她骚扰持续20多年。她一度报警,但被拐时生下的孩子劝她隐忍,不能耽误自己前途。

这些年来,身边人对她也多有责备,“像自己犯了错”。午夜梦回时,往事就像巨石压在心头,自己的人生因为被拐陷入困境。她总是假设,如果当初不轻信他人,如今该是何种命运。

2022年3月,在看到公安部开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时,她又有了盼头,决心让那些伤害她的人付出代价。 2023年2月20日上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决,判决人贩子犯拐卖人口罪,有期徒刑12年,驳回了郭芳丽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她不服,认为“判轻了”,已经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有人曾告诉她,她的经历像一部电影《盲山》,她要等着案子真正了结,就去做打拐志愿者,走出这心中的“盲山”。


↑如今的郭芳丽

1改写命运的上学路

郭芳丽是陕西省渭南市华县人,被拐时,是1987年一个寻常的早上。早晨7点,她去上初一的早课。她的家离学校4公里远,要走50多分钟。上学路上,一对问路的中年夫妇,彻底搅乱了她从今往后的平静生活。

快到学校时,夫妻俩抱着孩子向她求助问路。她热心地带着他们走了一段。临别时,男的对她说“等会儿,要谢谢你”,就去小卖部买了瓶粉色汽水拧开盖递给她。郭芳丽喝了一两口失去意识,再醒来时,已在驶往山东的列车上。

人贩子夫妻骗她,说她突然昏倒,又没人管。他们便带上她去山东办事,过两天回去。郭芳丽记得,一路上他们给她买吃的喝的,很是热情。回想起来,郭芳丽仍后悔不已,自己轻信对方是“看他们抱着个孩子”,以为他们为人父母不会有害人之心。

第二天天黑,他们在山东菏泽市胡集乡的胡集旅社住下。半夜里,有个男人在她身上乱摸,撕扯衣服。她被惊醒,大叫着抵抗。男的扭头往外走,在开门那一瞬间,她认出这是男人贩子的身影。她惶恐不安,更不敢和人贩子撕破脸。

第三天下午,男的告诉她,路费不够,让她在别人家待几天,会再接她回去。她一心想着逃离男人以免被侵犯,当一个又黑又矮的中年男人带她离开时,她并没有太抗拒。郭芳丽记得,她坐在自行车后座,一群人围着她绕过一个个村庄,茫茫黑夜里,她不知道要去哪里,更不知道等着自己的是何种命运。

当到达一农户院里时,里面挤满男女老少,都围着她嚷嚷“花媳妇、看花媳妇”。直到进屋看见大红“喜”字,郭芳丽才反应过来,她被骗了。她说她要走,那个黑矮的中年男人对她说:“你走不了,你是我买来的媳妇”。郭芳丽问他,“你花多少钱买的?你把我送回家,我爸妈肯定会把买我的钱给你。”他不相信,他说,“卖过来的人都是山沟里的,不可能付得起这么多钱。”

买方说的并无道理,《女性缺失与社会安全》书中提到,20世纪80年代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多是由云南、贵州、四川等省向江苏、 山东、河南一带流动,拐出地多为经济落后的省份或经济欠发达地区。但郭芳丽不是穷孩子,她的父亲能干,给妻儿挣来优渥的生活,郭家称被同村人戏称为“西门财东(财主)”。在上世纪80年代,她家就已拥有20寸的海燕黑白电视机、长城牌电扇、缝纫机和一辆农用车。而她成绩优异,一路读下去,或许会过上更精彩的生活。

但无数的可能性就此终结。任凭她再怎么吵闹或哀求,买方一家只说他们不要钱,这家人在村里不穷不富,家里三个儿子,只要她做老二的媳妇。她被囚禁在房里,到饭点买家就把吃的送过来,她上厕所就派人跟着。

白天,家里的女眷们来给她做思想工作,劝她安稳过日子。其中,老三媳妇大着肚子跟她说:“我是陕西的,我也是跟你一样这么过来的。你看这儿多好,我都怀孕了,安安实实搁这过,咱俩做妯娌挺好的。”

郭芳丽只想赶紧逃。她想着把自己弄伤弄病,就能去医院,能与外界联系。但她错了,她把煤油灯的灯油一饮而尽,胃抽得难受,这家人只是找来村医给她催吐。之后的看管愈发严格,白天有人盯着,晚上屋里连煤油灯也不给她。老二向她承诺,会给她家人写信。但过了半个月,没人来菏泽。

她又被骗了,这次她发现屋里的木板有根露出来的钉子。趁着没人时,她每天一点一点地把钉子向外旋,抠了好几天才把钉子抠出来,有鞋钉那么长。她就着水吞下去。即便如此,老二一家只是把村医叫来,给她开药催吐。

她和老二就这样僵持着,但也逐渐与老三媳妇亲近。到了初夏,有天饭后老三媳妇问郭芳丽,你能不能喝酒?她说要是把酒喝了,她就帮忙写信。郭芳丽信了,醉得不省人事。再醒来时,身上没了衣服,老二对她说:你现在是我的人了。

郭芳丽觉得丢死人了。她父亲是村里有头有脸的人,如果现在以这副模样回家,肯定会丢他的人,被他狠狠打。再加上老三媳妇劝她:“你看已经这样了,还不如搁这好好过。”慢慢地,她的心也一点点松动。她想着,既然走不了,就先保证自己人身安全,再从长计议。

2被拐生子和被解救再嫁

当她被卖后,不仅肉体和精神被剥夺,连名字也失去。她被迫成为老二的妻子“李萍”。接下来的日子,她怀孕、生孩子,每天穿着旧衣服做农活,像老二一家买回来的工具,而这一切都发生在她的13岁。

郭芳丽回忆,在麦子成熟的季节,她生下了男孩龙龙。分娩的第六天,她就爬起来做饭、独自带孩子。她不仅承受生育的苦,还要在无爱的婚姻关系里忍受男人的暴力。有天她带孩子时,不小心把锅烧坏了,老二回家见状就是一顿打骂。当晚她心里难受得紧。

到了被拐第二年,看管渐渐放松。以往她去哪儿都是一群人把她围着,而在正月初六赶集时,村里的女人们被集市商品吸引、四处挑选,不知不觉郭芳丽落在人后。她想着“这是个好机会”,于是借口上厕所,设法托人向家里递信。

她不知道信到底有没有寄出、家人有没有收到。她每天盼着,不时朝村西口看。在无望的等待中,临近清明时,父亲和4个民警突然出现在院里。她扑过去抱着父亲哭,父亲对着民警说“是我娃是我娃”。

民警一个劲地朝她眨眼睛,说回去看看她妈,之后再回来。父亲也谎称,他同意这门亲事,她去看看母亲就回来。但买家不让带走孩子,她内心煎熬,孩子还要吃奶,“如果我走了,孩子咋办?”直到听见民警说,母亲受不了女儿被拐,“天天哭”,她才决心回去。

一出门,村里十几个男男女女把车堵住,不让她走。民警掏出了一副手铐,“他说你们谁要是拦,就把谁一块拉走判刑。”看她真要离开了,邻居家媳妇把自己的蓝色外套给她,她就这样上了车。后来父亲跟她说,当时他眼泪掉下来,“没想到我在过那种生活,穿的都是别人不要的衣服”。以前她在家时,在最困难的上世纪70年代,家里也没断过肉。到了山东,她一年只能吃上一两回肉。

回家后,父母极力补偿错失她的两年。她想吃什么就吃什么,想要什么就给她买。但再怎么样弥补,被拐生子始终是这个家庭挥之不去的阴影。为了找她,父亲停了生意,卖了车,家里负债累累。最穷苦时,家里四只鸡下的蛋一个都不能吃,全得拿去卖钱。母亲也经常抱怨“如果不弄出这个事,家也不会这样”。渐渐地,郭芳丽也自责不已,认为这一切都是她的错。

另一边,买家的骚扰也持续不停。郭芳丽记得,回家一周左右,老二找过来,赖在这里不走,让她跟自己回去。父亲和他争执不休,双方还动了手。最后,曾解救郭芳丽的民警买了火车票把老二送走。从那之后,老二频繁来信,月月都寄。父亲悄悄把信收了起来,不让她看。她不再去学校读书,“家里人觉得这(被拐)丢人”。回家两三个月,父母给她介绍了对象,他们在冬天成了“夫妻”。

这段真正的婚姻中,郭芳丽与丈夫生了一双儿女。她跟着父亲一起倒粮食、贩水果。家里的货车卖了,她就骑自行车跑到几十公里外收粮食,再运回来卖。光景好时,一天能挣上一两百块钱,“那时候其他人一个月工资才三四十块钱”。慢慢地,她又把家境挣回来,日子也算安逸。但平静的表象下,她从未跟丈夫坦白过以往被拐生子的经历,而老二的来信亦从未断绝。

当父亲不再替她收信时,买家的信寄到大队部(村委会)被人拆开,她成了全村人茶余饭后的“谈资”。有人说她被一个60多岁老头包养,有人说她还在和山东那边保持联系。面对村里的风言风语,她一度尝试辩解。可最终发现“你今天给他说,一天过去他会忘掉,他还是想着以前的事”。

那些极力隐瞒的秘密曝光后,每一次来信都会加剧她和丈夫的嫌隙,引发无尽的争吵,婚姻愈是难以为继。1997年,他们离婚,丈夫悄悄带走儿子,留下女儿,从此杳无音信。从那以后,郭芳丽对追求者的示好退避三舍,再也不碰婚姻。

离婚后,村里对她的议论甚嚣尘上。她还记得被村民排斥时的难受,“他们在那儿嘻嘻哈哈地说笑,我一走过去就都不吭声。等我走开,他们又开始说笑”。

“明明我是受害者,为什么弄得像是我做了坏事?”她难以忍受村里的氛围,便外出打工,四处漂泊,孩子也深受影响。女儿怨她缺席了自己的成长,“她说我以后养姥姥不养你,我说为啥?她说我是爷爷奶奶养大的,怨我不管她”。女儿告诉媒体,她上学时,村子里传遍了有关母亲的谣言,还有同学在墙上写母亲的坏话,让她一度自卑。对于流言蜚语,郭芳丽也无奈。她告诉女儿,等你长大,我就告诉你。但至今,她们也从未面对面地聊起往事、谈起彼此心中的芥蒂。

背井离乡那一年,郭芳丽26岁,已经独自负担起整个大家庭的生活,还把夫妻怨怼、流言蜚语、母子相隔、各种羞辱……经历个遍。她再也不愿对他人敞开心扉,天大的委屈也一个人消化,久而久之,她在自己周遭竖起冷漠和尖锐的无形高墙。

3期盼着能洗去“耻辱”

“不瞒你说,我自杀好几回了”,绝大多数接触过郭芳丽的人,很难想象这个动作麻利、坚韧能干的女人会轻生。

要知道,她以前跑业务做销售时是个“自来熟”,和谁都能打成一片。别的业务员一下班就失联,但她不会。客户们有啥困难,她都热心帮忙,负责的区域业绩在公司里也遥遥领先。她性格率直,说话、做事不绕弯子,同事们都打趣叫她“郭大侠”、“像个男人”。为了谋生,她能独自跑到人地两生、语言不通的俄罗斯和日本,无所顾忌。

她也爱美。她个子娇小,身材匀称,长了一张鹅蛋脸。一头巧克力色的短卷发显得皮肤愈发白皙,即便是温柔地笑着,也流露出事业女性的刚强。工作要求她穿着得体,久而久之她也爱把自己打扮得漂亮,衣服多得能“一天一套不重样”。自离婚后,每年过生日,她都去照相馆给自己拍一套写真,没人记录她容颜的变化,她就自己来,“我就想着留个纪念,没人爱我,我自己爱我自己”。


↑郭芳丽给自己拍的生日写真

如今,她年近五十,在西安做住家保姆,照顾一位八十多岁的老太太和两只猫。她形容和雇主处得“像家人一样”,连两只猫晚上也挨着她睡。她的日子过得规律,每天早起锻炼身体、照顾老人、做饭,下午再在直播平台上做红娘,给那些寻求陪伴的男男女女牵线搭桥。但一到夜深人静,往事涌上心头。心脏像被巨石压着,她难受得喘不过气,“所有人对我的印象都是每天嘻嘻哈哈、快快乐乐的,但我的眼泪只有我自己知道。”

被拐带来的伤害持续至今。直到2011年,老二还在持续跟她写信。她忍无可忍,向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求助。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但留在山东的儿子打来电话,说如果父亲被抓,他以后工作结婚会被影响。郭芳丽也理解,她向警方表示,别让老二寄信就好。

从那之后,老二不再来信。她以为不被打扰一切就会好转,但旧伤难愈。以前的同学一个个上了大学,有了好工作;以往成绩不好的,也过上体面的日子。而她的人生却一败涂地,“没有人知道这些年我心里的苦,我拼命工作赚钱、养家,到现在家里人都不理解”。

每当生活不顺时,她就会假设,如果她不曾被拐,是不是现在就不会如此劳累、如此波折?郭芳丽告诉记者,被拐就像根刺一直扎在心里,午夜梦回,她常常觉得人生像走到了绝境。郭芳丽说,如果不是案子还未得到公允的结果,心里的刺仍未拔出,“我早死好几回了”。

当知道她所有心路历程时,上官正义懊悔不已。他对她道歉:对不起啊,2010年你最初找到我时,我就该多跟进。

2022年3月,公安部开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时隔35年,郭芳丽决心报案,“想要追究人贩子的责任”,她的经历被上官正义发在微博上,公安部门很快跟进,将人贩子绳之以法。

追责人贩子,意味着重启调查。但35年过去,胡集乡已改头换面,街道变了、老房焕然一新。当初住的胡集旅社变成了银行。而那些带走她的、帮助她的人也纷纷离世:老二因车祸身亡、和老二一同带她回村的亲戚、替她写信的警官也都去世了。

两个儿子分别联系她,劝她不要再配合警察了,怕查出来影响前途,“我没解释就把电话挂了,拉黑了。”

她站出来面对媒体、面对镜头,只期盼着“洗去耻辱”。上官正义记得,他还提醒郭芳丽要注意隐私,但她说不要用化名,“以前,她以为自己不提及或者躲起来,就能逃过一切,但这些年来,她和家人都受到双重的伤害”、“她该吃的苦、该受的罪,她都经受住了,现在她没有什么不能去面对的。”

案件于2022年12月19日在牡丹区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前,她焦虑得夜夜失眠,在法庭上,她见到穿着防护服的人贩子。对方在庭审时突然翻供,他“大喊大叫,说‘我没见过她,如果是我做的话,你现在把我枪毙、赔多少钱都行’。”

她被气哭,但平静下来后,惊觉自己不再焦虑。在反复地讲述被拐经历后,她发现自己“心里反而轻松多了,不管事情走到哪一步,我的心情是好的”,她形容以往压在心口死沉沉的大石头“已经撬动了”。

有人曾告诉她,她的经历像一部电影《盲山》。她看完后失眠了一整晚,“不知道还有多少姐妹,没有逃出来,过着心不甘情不愿的、为了孩子的生活”。

2023年2月20日上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决,判决人贩子犯拐卖人口罪,有期徒刑12年,驳回了郭芳丽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她不服,认为把人贩子“判轻了”,已经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她等待着案子了结,自己就跟着上官正义做打拐志愿者,给他帮忙,“因为我不想再有人有我这样的遭遇了。”

人贩子可以判死刑吗

最高可以判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死刑判决之后多久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另外,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死刑的人群有: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我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的适用认定条件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人贩子会判死刑吗

人贩子判不判死刑是依据其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恶劣程度来决定的。
在刑法的规定中,人贩子是可以被判处死刑的,但是需要达到判死刑的标准。有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这些情形的是可以处死刑。
什么是拐卖:
拐卖是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人口以获利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人口以获利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
遇到拐卖怎么办?
遇到拐卖行为可以到当地派出所举报或者直接报警110。拐卖儿童属于刑事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死刑判决之后多久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另外,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死刑的人群有: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我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定罪量刑的原则—罪刑相适应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刑法已规定了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死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3.已通过加重收买拐卖儿童罪的处罚遏制买方市场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加重了拐卖儿童收买方的刑事处罚,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
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买方一般都是为了买孩子延续香火,很少对其进行虐待,因此以前的处罚都不严重,或者会免予处罚。这样导致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此次法条的修改,将很大程度上阻止拐卖儿童的发生,因为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
4.防止人贩子撕票,妨碍解救被拐卖儿童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这也是不可能的。贩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贪污也是死罪,杀人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
若对人贩子一律适用死刑,他们在逃跑的途中很有可能狗急跳墙,杀害被拐卖儿童。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因此从这个方面考虑,对其一律适用死刑也是不可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