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和购房范围

1、在读或拟来广陵就业创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在广陵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参照大专及以上人才执行,下同)。

2、已在广陵区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在广陵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3、各类大专以上人才,为非广陵区户籍的父母(60周岁及以上)在广陵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于养老。

4、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新建商品住房”,是指现售、预售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

二、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标准及相关政策

1、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是适用对象在广陵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用于抵扣等额房款的凭证,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样式由区住建局统一制定。

2、购房优惠凭证分两种类型:

(1)人才购房优惠凭证(人才券),每张价值5万元,共发放2000张,第1类至第3类适用范围人员均可申领。

(2)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单位团购券),每张价值2万元,共发放500张,适用范围为用人单位组织3名以上人才团购申领。

3、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楼盘所在镇(街道、园区)申领。人才券、团购券可以叠加使用。人才券、团购券可以与现行的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叠加使用。

4、购房优惠凭证人才券、团购券,由人才或企业向楼盘所在镇(街道、园区)申领。

5、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大专及以上)父母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如父母(或一方)拥有房屋共有产权,可以提取父母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符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父母可以作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6、符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扬来扬人才购房优惠政策的,可享受首付比例降低,贷款额度上浮等优惠。

三、人才购房优惠凭证使用管理

1、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内有效(具体以适用对象在2022年9月1日后进行购买并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有效使用期为1个月(具体以人才购房优惠凭证标注时间为准),逾期需重新申领。

2、人才购房优惠凭证的使用管理遵循“一人一证、一房一证、诚实守信、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同一类型不可叠加使用。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应实名领取并使用,不可提现、不可拆分、不可转让、不可赠与。

3、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向楼盘所在地镇(街道、园区)经发局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镇(街道、园区)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加盖专用章)后,向申领人核发人才购房优惠凭证。申请人申领时,需提供意向购房楼盘信息。

4、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向楼盘所在地镇(街道、园区)经发局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镇(街道、园区)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加盖专用章)后,向申领人发放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团购券)。用人单位申领时,需提供3人以上团购的人才名册和意向购房楼盘信息。

5、申领人购房时将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及申领资料(复印件)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核验后,作为等额的购房款使用。

6、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区住建局签定自愿参加活动的协议,定期将已收的人才购房优惠凭证、个人申请表、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开具的新建商品住房认购资金证明和首付发票报送至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结算。

7、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及申领材料发生遗失的,申领人应及时向原受理部门申请挂失。

8、人才购房优惠凭证申领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人才购房优惠凭证应退回,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