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起 资料图

出庭受审8个月后

受贿1.55亿余元的青岛市原市长张新起

被判无期

2月20日,南京市中院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新起受贿一案,对张新起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新起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从轻处罚

张新起出生于1956年8月,山东荣成人,曾任烟台市规划局局长,莱州市市长,烟台市委常委、莱州市委书记,潍坊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2011年12月,张新起任青岛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次年3月当选青岛市市长,5年后他转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8年卸任。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张新起利用担任潍坊市委副书记、潍坊市副市长、市长,潍坊市委书记,青岛市委副书记、青岛市市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开发、工程承接、规划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1年,张新起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亿余元。南京市中院认为,张新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依法惩处。

法院还透露,张新起有“重大立功表现”,得以从轻处罚。南京市中院指出,鉴于其到案后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张新起 资料图

任青岛市长期间曾受处分

担任青岛市长的5年间,张新起曾不止一次受到非议,尤其是曾因大规模植树而被称为“种树市长”。2012年2月,青岛市政府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植树增绿大行动的通告》,要求在全市开展大规模植树增绿活动。此举引来不少市民的反对意见,认为存在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嫌疑,且执行过程不够科学合理、出现“铲草种树”的情况。当年4月,青岛市相关领导在与网民的在线交流中就工作不足进行道歉,并承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

2013年11月22日,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2014年1月10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正式披露了调查结果,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包括时任青岛市委副书记、青岛市市长张新起在内的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此外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当年的全国两会上,被问及此事,张新起称,“这是一场深刻的血的教训”。

去年8月,张新起被开除党籍。通报称,张新起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大肆从事营利活动;胆大妄为,毫无纪法底线,把公权力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新起 资料图

收受不法企业“明天系”巨额贿赂

今年1月播出的电视专题片《永远吹冲锋号》透露,张新起的违纪违法问题之一,是收受不法企业“明天系”的巨额贿赂。从内蒙古起家的“明天系”在十多年里极速扩张成体量庞大的“金融巨鳄”,“秘诀”就是拉拢腐蚀包括张新起在内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张新起收受贿赂从不自己经手,他很早就有意识地将一个叫焦伟的商人,培养成了自己的“白手套”。几十年里,张新起为焦伟找项目、行方便,一路扶持他发展壮大;焦伟既是张新起随时可以取钱的“钱袋子”,又是替他操作其它权钱交易的“白手套”。“明天系”对张新起的利益输送就是通过焦伟来完成的。

为了回报张新起,“明天系”将自己控股的潍坊大酒店交给焦伟经营管理,还和焦伟“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张新起更以焦伟流动资金困难为由,直接向“明天系”索要了四千万元,美其名曰“借”。

位于烟台马山寨景区的这片海边别墅则是张新起的又一宗大手笔交易。早年在烟台任规划局局长时,张新起就产生了在这里弄套别墅的念头,为此多年苦心布局。当他有了更大权力后,2008年安排外甥女婿李健出面成立公司,投资开发马山寨海景酒店别墅项目,自己藏身幕后实际操盘,整个项目只盖了9套别墅,7套分给出资的老板们“冲抵投资”,张新起没拿一分钱,就凭空得到了两套海景别墅。

主政潍坊的10年里,张新起同样大肆敛财,他在农产品贸易、供热、供水、港口等多个重大项目里,都和私营企业主做了交易,攫取了财富。而张新起的父亲是一名参加过解放战争的老一辈共产党人,潍坊是他第一次上战场的地方。张新起的父亲身为团级干部,一生艰苦朴素,从未用权力为子女提供过任何方便,对子女的教育都是要自食其力、清白做人,张新起却最终走向了和父亲截然相反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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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夫

微信编辑:安通

校对:咚咚咚

受贿案中行贿人判不判

行贿人构成行贿罪,也会依法被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扩展资料:

相关报道:受贿行贿一起查,让行贿者付出应有代价

日前,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建筑承包商陈锡民行贿案,判处陈锡民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受贿行贿一起查,对行贿者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惠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林育伟告诉记者,今年4月,潜逃江西长达5年之久的陈锡民迫于压力主动投案,县监委对其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陈锡民案的查处,是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依据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权限,向“围猎者”与甘于被“围猎者”亮剑,让行贿者付出应有代价的具体体现。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学新多次要求,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保持正风反腐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

全省各地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方针,补齐打击行贿的短板,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行贿行为,一批“围猎者”与被“围猎者”一道受到严肃查处。

4月,三明市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原副局长张志龙因受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徇私枉法等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向其行贿的江某等3人分别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5月,诏安县官陂镇原党委书记张俊荣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涉及向其送钱的11名村两委候选人被取消参选资格,并受到严肃处理。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在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的背景下,全省各地积极有效运用监察法赋予的这项留置行贿人措施,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

7月6日,漳州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私营企业主郑国章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此前,郑国章的主要行贿对象,龙海市委原台工办主任吴志鸿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在以往的一般案件中,行贿人员往往只是充当配合调查询问的证人,特别是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人,只能提请公安机关配合,现在我们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龙海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郭武俊介绍,在查办吴志鸿一案中,市监委就对涉案的行贿人、“两非”人员郑国章采取了留置措施。

8月10日,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谢晶思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在检察机关指控谢晶思的多项罪名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指控十分醒目。“他既受贿又行贿,被绳之以法,是罪有应得!”一名干部参加庭审旁听后如是说。

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留置行贿人,同样必须善用慎用各项法定调查措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展开调查,让行贿与受贿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严查行贿者本人的同时,对于其通过行贿获取的非法所得,也要依纪依法进行认定和追缴,让‘围猎者’付出沉重代价。”福州市晋安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晋安区房管局原局长吴敏捷利用职便在征地拆迁中收受贿赂,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受贿、行贿一同予以严肃查处,审判机关不仅对相关行贿人判处刑罚,而且责令其退缴多补偿的700余万元款项,并处罚金10万元。

不仅如此,我省一些地区还积极在行贿处置等环节出招,强化不敢、知止的自觉。德化县将查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买官卖官等行贿、受贿问题列入与检察机关的协作范围,并将存在行贿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在行政许可、评先创优、资格评定等方面进行限制,形成治理行贿的合力。

龙海市加强行贿人员电子档案建设,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行贿数据信息进行梳理和录入,共涉及行贿送礼人员412人,已对91名行贿、送礼人员作出处置,其中立案6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人,诫勉谈话12人,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等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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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污点证人可以不坐牢吗

1、污点证人是指什么2、什么是污点证人3、什么是污点证人?4、污点证人指证会判刑吗污点证人是指什么

(一)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1)污点证人首先是污点证人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污点证人;(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3)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即该人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二)【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污点证人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他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但在实践中,也有用污点证人来指证其他被告人的。

●污点证人使用不当,可能会妨碍社会正义的实现,因此,对于污点证人的使用,应当予以规范。

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1)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3)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即该人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污点证人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中都得到运用。譬如,在美国,检察官与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以换取被告人的证言是相当普遍的做法。联邦检察官使用污点证人可以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e项中找到依据,该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或者轻一点的犯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作承认有罪的答辩检察官应作下列事项:(A)提议撤销其他指控;或(B)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一定刑罚,或者同意不反对被告人请求判处一定的刑罚;或(C)同意对本案判处一定刑罚是适当的处理”美国《联邦量刑指南》、《联邦量刑改革法》、《联邦刑事责任豁免法》都有授权检察官通过辩诉交易来获取被告人真实的证言的相关规定。1998年U.S.A.VS.Singleton案也确认检察官通过减轻污点证人的刑罚来换取其证言的行为并不违法。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对于特定案件也使用污点证人。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了打击黑社会势力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也常运用污点证人并使其获得司法豁免。

之所以承认污点证人制度,是因为:(1)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明责任分担原则的要求,国家公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几乎需要承担完全的举证和证明的责任,如果其掌握的证据没有达到足以定罪的程度,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控诉方在获取证据方面有很大的压力。在贿赂犯罪、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中,其犯罪行为方式往往十分隐蔽,罪犯之间多订立攻守同盟,较难收集到其他证据,因此,利用犯罪活动的参与者证实犯罪,就十分必要;(2)根据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因此,尽管污点证人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但他并没有充当控方证人来指认他人的义务。为了利用污点证人来指认其他犯有更严重罪行的罪犯,需要给予其一定的好处和奖励,以换取其出庭作证。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但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重大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检举、揭发他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犯罪行为的,或者提供了同等严重的犯罪案件侦破线索等行为。在实践中,也有用污点证人来指证其他被告人的。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1999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綦江虹桥垮塌案中,检察院为得到指控被告人林某受贿罪的证据而对行贿人费某的行贿行为不予起诉,并由其充当控方证人对林某进行指认。其后,林某在被判死刑的情况下,因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主动充当检察机关的控诉证人而受到法院的从轻判处,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缓期二年执行。实践证明,运用污点证人是有效打击犯罪的一种手段。

首先,在犯罪日趋隐蔽化的今天,利用犯罪参与者证明犯罪,显得十分必要;其次,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看,通过对罪行较轻或显著轻微的人免予追诉或减轻指控而换取追究罪行更为严重、对社会危害更大的犯罪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的最佳选择;第三,使用污点证人,有利于分化各犯罪人,贯彻坦白从宽政策,有利于促使一部分犯罪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和悔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第四,从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讲,由于污点证人参与了全部或部分犯罪,对案件事实往往有更多、更细的了解,故此有其他证据不可比拟的优点;第五,使用污点证人,有利于有效收集其他证据,节省破案成本。

但是,也必须看到,污点证人使用不当,可能会妨碍社会正义的实现,轻纵犯罪,也可能会冤枉无辜或者侵害被定罪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因此,对于污点证人的使用,应当予以规范。具体而言,构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应当解决以下问题:首先,对案件范围予以必要限制。一方面,要考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时要考虑收集证据证明犯罪的现实需要。据此,可以将其限于有组织犯罪、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等案件;其次,确立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指控和认定被告人有罪,除污点证人外,还需要其他辅助证据;第三,要考虑污点证人参与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因充当污点证人而不予追诉或者免予刑罚处分的,应当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参与人,譬如只是一般性地参与犯罪的人、从犯、胁从犯等,而不能是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主要实施者;第四,对污点证人不予指控或减轻指控,不得损害司法尊严和社会利益。为此,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审查、制约机制。法院审判时,也应当充分考虑此因素。

什么是污点证人?

所谓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根据綦江虹桥案中的具体做法污点证人,我们可以概括出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如下基本要素污点证人:_

1. 证人具有犯罪污点。污点证人首先是证人污点证人,按照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证人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并能向司法机关正确表达的自然人。也就是说证人不包括案件当事人。我国刑诉法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分作三种不同的证据,证人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也有重要区别。在理论上,同案犯不得互为证人,因为他们的地位相同,对案情的陈述都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但是同案犯中未受到刑事追究者则可以证人身份就他所知道的本案情况作证。不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互为证人。本案中,林世元和费上利不属于共犯,但属同案犯。司法机关将他们分作两案起诉和审判,一方面是基于案件复杂,涉案被告人人数众多,分开便于操作的考虑;另一方面可能是为污点证人了解决费上利对林世元受贿罪的证人资格问题。如果两案一同审理,费上利和林世元两人尽管被指控的罪名不同,但身份都是被告人,费上利关于林世元受贿的事实陈述就属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不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我国刑诉法第 46 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检察机关指控林世元犯受贿罪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费上利的陈述。被告人林世元对受贿事实始终未予承认,并提供污点证人了书证对指控予以反驳。在此情况下,按通常的理解,费上利陈述的证据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还是证人证言对该受贿罪的认定就甚为关键。可见,负责指控的检察机关对此案证据的使用可谓匠心独运。林世元与张开科是不同案件的被告人,林世元就其所了解的张开科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典型的证人证言。归纳起来,最常见的污点证人也就如同本案所涉及的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有关联和无关联两种。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毒品犯罪案件中,警方派出的卧底或参与作案的线人也属于与被指控者犯罪有关联的污点证人。_

污点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就在于他 ( 或她 ) 具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之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证人自身没有从事过犯罪行为,即使犯有严重错误如违反党纪、政纪或道德,也不成为这里所指的污点证人。污点证人的犯罪污点还只能是现在的而不能是历史上的,二者的时间界限以犯罪是否已处理完毕包括刑罚执行完毕为标准。如果某一证人过去曾因犯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刑罚已执行完毕,则该证人就不是污点证人而是一般的证人,其过去的犯罪与现在的作证毫无关系。_

2. 污点证人为国家利益作证。为国家利益作证即是作为检察机关的控诉证人,帮助检察机关指控犯罪,证实犯罪的成立。检察机关在各国都是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而在刑诉中行使控诉职能,负责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对犯罪予以审判并给犯罪者以刑事处罚,从而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时要提供犯罪成立的证据,否则,根据现代举证责任原则,检察机关就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获取指控证据包括污点证人的证言,对于检察机关就显得十分重要。刑诉中所涉及的利益,除国家利益外,还有自诉人或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自诉人或被害人为自身利益也有权指控犯罪。在现代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享有宪法赋予的辩护权,有权提供证据反驳控方的指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说,诉讼中的各个利益主体,都可以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污点证人证言的内容可能会有利于国家,可能会有利于自诉人或被害人,也可能会有利于辩护方,证言的内容是由污点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决定的,并非其主观上的任意倾向。但只有当污点证人的证言有利于国家,有利于检察机关控诉犯罪时,该污点证人才可能受到司法上的豁免。本案中,费上利和林世元的作证都是有利于侦控方的。_

3. 污点证人提供了重要的指控证据。并非为国家利益作证的污点证人都能获得司法豁免,国家给予哪些污点证人以司法豁免由其根据情况决定。我国刑法第 68 条第 1 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获得司法豁免。结合本案情况看,获得司法豁免的污点证人的证言应当符合三个要求: (1) 证言为发现犯罪的初始证据或称线索证据,即属于最先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 (2) 证言为证明犯罪的稀有证据并为直接证据。 (3) 根据证言查出了犯罪事实。这三个要求显示出污点证人的证言对于认定犯罪所具有的重要性,这是国家给予污点证人司法豁免的选择标准。_

4. 污点证人受到刑事司法豁免。刑事司法豁免在此是指根据污点证人自身的某个犯罪行为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该证人的此种犯罪应当受到国家司法上的追究或严惩,但因存在该证人为国家利益作证的特殊事由,国家决定对其罪行放弃全部或部分刑罚权。刑事司法豁免的实质就是国家刑罚权的放弃。对污点证人某个犯罪应当追诉或严惩,但仅仅因为其为国家的利益作证,国家就放弃对他的追诉或严惩,这与行为人未构成犯罪不应当受追诉或因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况不同。对污点证人的刑事司法豁免可分完全豁免和部分豁免两种,完全与部分是就某一个犯罪为计量标准的。完全豁免指国家对污点证人的某个特定的犯罪无论轻重都不予追诉;部分豁免指国家对污点证人的某个特定的犯罪虽然追诉,但给予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即放弃一部分刑罚权。前者如检察机关对费上利行贿罪的放弃追诉,后者如法院对林世元受贿罪的从轻改判。如果正在服刑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实践中通常会受到减刑的处理。_ 5. 司法机关对污点证人司法豁免的幅度享有酌定权。对污点证人作证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司法机关有权在此限度内酌情处理。从实践情况看,检察院和法院对污点证人司法豁免幅度的掌握不一致。通常,法院对起诉来的污点证人的犯罪除非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会给予完全的司法豁免而判无罪,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或定罪免罚的处理,或在原判的基础上减刑。从轻、减轻处罚在刑法上都有一定的幅度限制,故法院的酌定自由度较小。当然,本案中,二审法院对林世元的“重大立功”仅给予“从轻”改判而不是“减轻”改判,显然是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是违法的问题而非自由裁量的问题。检察院对污点证人可以给予完全的司法豁免如不起诉;也可以给予部分的司法豁免以轻于污点证人所犯之罪的罪名起诉。从本案看,检察院对污点证人的犯罪无论轻重都可给予完全豁免,被告人林世元因受贿罪被判死刑,可见此罪的严重性,而给林世元行贿并同样造成严重后果的污点证人费上利则没有被检察院以行贿罪起诉,由此可见检察院在污点证人司法豁免问题上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_

( 二 ) 性质界定_

我国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这种司法交易是被我国刑法所认可的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之间为实现各自司法上的目的而进行的某种司法利益的交换。这种交易的内容是:司法机关通过放弃对污点证人一定的刑罚权而换取发现和指控其他人犯罪的有力证据,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在总量上没有受到削减;污点证人通过对司法机关提供诉讼上的帮助而获得司法上不同程度的豁免,免受刑事追诉或得到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对待。_

我国的这种司法交易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如我国刑法在规定行贿罪及其刑罚时又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与受贿具有对合性,行贿人交待行贿就必然会揭发出受贿人的受贿,可见立法专门对行贿罪作如此规定是有鼓励自首又鼓励作证的特殊目的的,如单为鼓励自首,就多此一举,因为刑法总则中有专门规定。又如刑法第 68 条第 1 款关于:“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就是明显的司法交易的规则。所谓重大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 年 4 月 6 日公布 ) 是指检举、揭发他人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犯罪行为的,或者提供了同等严重的犯罪案件侦破线索的等。按此标准,本案中费上利对林世元的检举和作证,林世元对张开科的检举和作证,均构成重大立功,因而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豁免。_

司法交易是辩诉交易的扩展。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审判开始前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撤销某项指控或降低指控或向法院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刑事司法方法。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之间进行的一种司法交易。辩诉交易最初出现于美国,在 20 世纪 20 年代许多人对此持坚决的否定态度,到了 60 年代,辩诉交易在美国被合法化。随后在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德国等辩诉交易也开始出现。这种交易开始是在检察官与辩护人、被告人之间进行,后来发展到法官也参与其中,成了超越于辩诉范围的司法交易。如在英国“审判开始前或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也可以进行交易。

英国上诉法院很勉强地认可这种交易并提供了有关指导:当与法官进行交易时,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均应在场。被告人可以不参加,但应被告知交易内容。一般来说,假如被告人作有罪答辩,量刑将减少 1/4 至 1/3 .“①意大利 1988 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及其律师不仅可以与检察官进行交易,而且还可同法官进行认罪交易,甚至检察官不同意也可以进行。被告人在这种交易中得到的好处就是减少法定刑的 1/3 .②

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是与辩诉交易不同的另一种司法交易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参与的主体不同。前者在污点证人与法院或侦控机关之间进行,后者则发生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检察机关之间。尽管在一些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陈述案情,是被作为证人看待的,但这里的污点证人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排除在外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人。在辩诉交易中的另一方为检察机关。法院不是控诉方,不是辩诉交易的主体,法院与辩护方的协商属于另一类型的交易行为。污点证人交易的对方则既可以是侦查、检察机关也可以是法院。第二,交易的内容不同。在两种情形下国家付出的代价是相同的,都是放弃一定的刑罚权,但相对方的约定义务却不相同。在辩诉交易中,被告人要做的是承认自己的犯罪,省却检察官一定的举证之劳;而污点证人要做的不仅仅是承认自己犯罪,还要积极地指证他人的罪行,为司法机关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提供重要帮助。在后一种情况下,污点证人承认自己犯罪本身不是受到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对待的当然条件,司机机关给予奖励的是该污点证人在国家对其他犯罪者指控和审判中提供证据的帮助行为。相比之下,前者属于消极义务,后者属于积极义务。第三,体现的刑事政策不同。对辩诉交易的认可,反映了不同国家给认罪悔过者以宽大对待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在提高诉讼效率上的共同要求;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体现的是国家对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的公民的鼓励。

污点证人指证会判刑吗

污点证人指证有可能会判刑,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多少

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多少根据立功的情节而定:
1、如果是一般的立功行为,可以减少基准刑罚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2、对于有重大立功的行为,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
3、如果是犯罪的情节比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罚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免除处罚。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015年11月1日后新刑法九受贿10万判刑几年

三年以下,自己看吧。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为统一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注意犯罪数额与情节并重;既考虑犯罪情节,又考虑犯罪后的表现,如认罪悔罪、退赃等;对于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募捐等特定款物的;
(二)将赃款用于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拒不退出赃款赃物,或者挥霍、转移赃款赃物致使大部分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曾因财经违纪等廉政问题受过处分的;
(五)串供翻供,拒不认罪、悔罪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受贿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强行索取财物,败坏行业风气的;
(二)受贿后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具有欠款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的。
三、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同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法定从宽情节并认罪悔罪的,一般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同时具有下列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虽不构成立功,但为破获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积极作用的;
(二)贪污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受贿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的;
(三)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案发前,因畏罪、悔罪,主动退还全部或者大部分受贿赃款赃物的;
(四)在于亲属的共同受贿犯罪中,虽接受亲属转达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事后才明知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受贿主观恶性不深的;
(五)接受请托并收受他人财物后,实际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未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
四、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或者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在裁判文书上决定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