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对我们每个人来说,一生都是要经历的事情,两个人走到一起的时候,相信都是奔着一辈子去的,但是很多时候往往事与愿违,基于各种原因,很多人就这么走着走着就散了,好合好散,这对于婚姻来说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因为婚姻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结合,其中还牵连着家庭、家人、经济等等各个方面,那么,当两个人真的走不下去的时候,离婚程序该怎么走,是协议还是诉讼,哪种离婚方式才能离得更彻底,不留隐患呢,今天就给大家说说这个问题。
当两个人实在走不下去的时候,也许离婚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因为他将终结以前的自己,开始新的生活,毕竟人生的路还很长,错过了上半场还有下半场,如何才能更好的开始下半场,那就需要给上半场做个了结,那就是彻底的离婚,就现在我国的离婚方式来说,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对于协议,这个大家都知道,我国法律遵循个人的在法律框架内的意思自治,达成协议后,去民政局免费领取个离婚证就行了,相对来说,简单的多,对于诉讼离婚,那就需要双方到法院去,通过法律的判决或者调解,以法律文书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这个相对来说要复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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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两种结束婚姻的方法,比较而言,诉讼离婚会更彻底点,隐患也较小,就是程序负责一点,具体而言,有三大好处。
第一是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诉讼离婚,是居于法律出具的判决文书,其中牵扯到财产分割等等一系列的东西,如果对方耍赖不履行,这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这点协议离婚是做不到的,因为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经过法律确认后,才能走强制执行,这对一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保障。
第二就是离得彻底,专业的事让专业人干,对于分财产这些问题,让懂法律的人来分,分的会更清楚彻底,对于离婚双方来说,很少有懂法律的,在起草离婚协议的时候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通过诉讼离婚就不一样了,具体分割情况都写到判决书里面,一群懂法的人给你分,就能避免很多麻烦,钱都不说了,特别是债务,这个是衡量你离婚离得彻底不彻底决定因素,这点法官会给你白车清楚地,弄清楚了,才能分清楚,分清楚了后患才会避免,才能离得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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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那就是不给对方反悔的机会,既然决定离婚了,那就意志坚定一点,不给自己留后路,也不给对方留下纠缠自己的由头,通过诉讼离婚,白纸黑子写到判决书里面,该是谁的不该是谁的一目了然,让对方没有纠缠自己的理由,想反悔没有反悔的机会。
也许有些人会说了,诉讼离婚多丢人呀,要当着那么多人的面来说自己的私事,而且亲朋好友都会知道,其实这是他自己想多了,一个法官每年也不知道要审理多少离婚案件,早就见怪不怪了,更不会拿着你的隐私去到处说,这都是有严格的保密规定的,而且,对于离婚案件,法律也明确规定有保密要求,包括文书不能上网,不公开审理等等,所以,这点大家大可放心。
所以说,对于离婚,特别是在现在这个婚姻关系掺杂太多利益的时代,走诉讼离婚,很多时候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
离婚的方式有哪几种(离婚只有这两种方式)
我国《婚姻法》中就夫妻离婚的途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种,即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实践中,夫妻要离婚通过哪种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但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必须要满足对应离婚途径的条件要求才行,否则无法顺利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有哪几种途径?
两种离婚的途径:
(一).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也就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二).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途径。
离婚途径的选择:
(一)、“好离好散”选协议离婚。 两个人都想离,并且对孩子归谁、财产分配问题都没有意见的,就直接选择协议离婚。去当地民政局登记离婚就可以。这种离婚途径由于程序简单,因此相对的省时省力一些。
(二)、有争议?选诉讼离婚。 男女双方,一个想离一个不想离、财产分配有争议或者孩子抚养权有争执的,就直接选择诉讼离婚。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就可以。这种离婚途径针对的是在离婚问题上有纠纷的夫妻,因此有这类纠纷的选择诉讼离婚,能够更好地达到离婚的目的。
中国古代离婚有哪几种方式?
纵观中国古代从奴隶社会开始到清朝灭亡,有休妻、和离和义绝三种离婚制度.本文通过对上述三种制度的分析,得出结论:在中国古代家国同构的女性在离婚问题上远不如男子有权利,而男子的权利,也要让位于家族利益.
中国古代离婚的三种形式分析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家族祭祖续嗣的需要远胜于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幸福与否的考量.在婚礼家庭制度上,重点贯彻的是对夫权的维护.在婚姻的解除方面,有人称之为"专权离婚主义",即与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相适应,男性一方(包括夫家和丈夫本人)在解除婚姻之时,享有较多的权利,而女性一方(妻子本人)解除婚姻的权利则受到严格限制,甚至某种程度上讲,几乎被完全剥夺.这种离婚制度是与文化上和制度上的"男性中心"相适应的,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在婚姻制度中的必然反映.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中,离婚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休妻、义绝、和离,具体分析如下.
一、休妻
1.历代法律对休妻的相关规定.休妻(出妻)是逼迫妻子离婚的意思.《孟子?离娄下》":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孟子本人即出妻,《荀子?解蔽》":孟子恶败而出妻,可谓能自强矣."杨倞注":孟子恶其败德而出其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这一词汇到唐以后方才出现,但其基本内容则几乎完全源自于载于汉《大戴礼记》中的"七去"(又作"七弃")."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2.男性方的绝对优势.只要有"七出"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甚至,有的休妻理由在今天看来颇有些"无厘头".比如汉代着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休妻的原因:李邑始到于窴,而值龟兹攻疏勒,恐惧不敢前,因上书陈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毁超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超闻之,叹曰":身非曾参而有三至之谗,恐见疑于当时矣."遂去其妻.
后汉书?卷四十七?班梁列传中说:班超仅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便休妻.事实上,不仅夫本人可以找出"无厘头"的理由休妻,如果公婆不悦,纵使夫妻二人相亲相爱、琴瑟和美,父母也有权决定将婚姻解除.正如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所描述,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刘兰芝不但"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才貌双全,并且"女行无偏斜",但终因婆母不悦":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而导致遣归的结果.
3.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唐代立法中,对于出妻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出妻必须理由充分,并且须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补偿.《唐律疏议?妻无七出而出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唐律疏议》释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而且,唐代法律有严守"三不去"的规定,如果妻子符合"三不去"而遭到休弃的,要杖责丈夫一百",并追还合"---令其复婚.元、明、清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与"三不去",基本内容和唐宋时代一致.如果妻子没有做应出或者义绝的行为,丈夫无理出妻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刑罚.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夫者,妻之天也"(《唐律?名例》"十恶"条《疏议》),礼法通行的标准,夫的地位优于妻."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如唐律明确规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
上述种种,均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男尊女卑的"夫为妻纲",一直被沿袭至清代,对后世影响深远,甚至至今仍有影响.正如费孝通先生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很严格地把夫妇关系弄的'上床夫妻下床客',但是对于男子的感情生活却很少加以严格的拘束"[1]149."三不去"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是对妻子为家族利益作出贡献的一种肯定,其本质目的绝非为了维护女性地位,而是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
二、义绝
1.义绝制度的内容.义绝是一项强制离婚制度.义绝作为一项强制离婚制度,在汉代即已形成,但是经历了从"礼"到"律"的过程,何时入律,无法考证,可以确定的是,首次完备是在《唐律疏议》之中.义绝这种强制离婚制度,实际上是官府的权力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发生了可以"义绝"的法定事由,则不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由官府判定强制离婚.
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的一方,出现了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或者旁系尊亲,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出现了相互殴打、通奸、杀人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判定"义绝".《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规定倘若出现上述情况,夫妇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大明律》规定了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的条件.
唐宋律中并无此项规定,该项内容至元律中开始出现,即丈夫出现了接受他人钱财,纵容、逼迫妻子为娼的情况,则法律判定女子离婚.由此可见,《大明律》支持为人妻者在遭到丈夫胁迫与人通奸或遭遇殴打折伤时,有权主动诉诸法律,以摆脱丈夫施加的身心折磨.上述规定使妻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较之唐宋,是一大进步.
2.制度的实质.义绝制度更是维护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中国的婚姻在两个家族之间发生奸杀等行为时,婚姻自然不能再续."义"的核心在于,强调家庭伦理秩序对于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性作用,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置于整个家族的全体之中去考量.
因此,发生了"义绝"中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并未自动解除婚姻的,官府就要决定强制解除婚姻,甚至对当事人给予处罚.这是基于维护社会伦理的价值追求,由官府对当事人的婚姻进行的直接干涉."强制离婚"制度为古代中国所独有,这种公权力对私权的僭越是被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完全接受和认可的.在中国古代,维持封建伦理秩序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否可以维持封建伦理决定着婚姻是否存续,为此,几乎不考虑当事人意愿,夫妻必须离异,这充分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三、和离
1.和离:看上去很美.在隋之以前,和离这种现象,事实上有"习惯"存在,法律上并无"成法"规定,并且在各个朝代称呼不同.直至唐代,和离制度被正式纳入法律,方才完成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实质转型.在封建时代,受礼制束缚的"和离"制度,其中不仅体现着《周易》中的"非讼"思想,并且深受儒家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影响,直接反映在唐律律文之中[2]1.《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在《唐律疏议》中解释道"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即,唐律中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由此离婚,法律不做追究.敦煌出土文献中发现"和离"的文书《放妻书》":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宫之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太平广记?纪闻》中记载":唐殿中侍御史李逢年自左迁后,稍进汉州雒县令逢年妻,中垂郑防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上述事例中,夫妻离婚的原因是"情志不合",即是唐律中规定的"和离".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
《大明律》亦对和离做了规定":若犯义绝应离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在以对女性充分关注的视角下研究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时候,见到温情脉脉的《放妻书》,让我们在"吃人的礼教"缝隙间体味到了难得的和谐.夫妻双方可以平等离婚,并且丈夫还会对妻子的再嫁送上祝福.
2.学术争议.学界一般认为"和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主自由的"协议离婚"的形式,其实质上相当于当今的两愿离婚.这一认识是不够科学的.在家族主义或宗法伦常的影响下,古代中国不可能存在夫妻个人完全自主协商、自由合意的两愿离婚制度.显然,中国古代的"和离",较之今日的自主自由离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3.和离制度的实质.和离的现实性.《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疏议》解释说":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室家之敬,亦为难久,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蹔(暂)去,不同此罪."
在唐代,法律明确规定,妻妾若要离去,必须经丈夫同意,并不能主动要求将婚姻解除,更不能未经同意,擅自背夫逃走或者与他人结婚.尽管《唐律疏义》在和离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值得我们尊敬和学习,但是,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总体而言未能避免儒家宗族礼教纲常的制约."唐代妻妾只能在丈夫同意下离去,虽言和离,形同男子之单意离婚."归根结底,和离制度的存在总算给了当事人一点自主的空间.
离婚最快的方法是哪种
法律分析:最快得就是协议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最快三十一日。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