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子扬)近期有媒体报道称,泰国天丝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初34号判决书,显示“中国红牛被禁止生产销售”。4月23日,中国红牛方面对此回应称,此判决非生效判决,并不会产生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法律效果,将依法上诉。


红牛饮品 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据报道,泰国天丝近期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初34号判决书显示,三家中国红牛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对此,中国红牛方面回应称,吉林高院出具判决书的时间是2022年10月,并没有将《50年协议》纳入审理范围,和此前浙江高院、天河法院的一审判决等多起判决是泰国天丝多年滥诉的结果,而且并非生效判决,并不会产生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法律效果。相关当事人将依法上诉,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热炒一审判决,故意引发公众误读已经涉嫌不正当竞争,也是各级人民法院明令禁止和依法打击的行为。

中国红牛方面称,据中国红牛网络舆情部门监测,仅某平台4月22日21时—4月23日2时这5个小时增加600万条毫无逻辑的评论,这些虚假信息和不实言论,企图混淆视听、误导大众,已经严重构成对中国红牛的名誉侵犯,对于造谣引流、恶意抹黑等违法行为,中国红牛将坚决依法追究。

此前报道

超市货架上的红牛将被“泰国红牛”取而代之?官方回应:案件尚未裁决

2021年伊始,国内饮料市场传出重磅消息,围绕红牛商标争执耗时多年的纷争,终于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进展。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中国)再次败诉,并认定红牛系列商标归属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Phanna-ceutical Industries Co.,Ltd.,以下简称泰国天丝)的事实。同时,红牛中国的最大杀手锏“50年期限协议书”,法院表示并未采纳。

1月6日午间,红牛中国正式在官网作出回应称,泰国天丝对二审判决中的认定内容进行断章取义,并刻意隐瞒泰国天丝及华彬集团已经就《95年合资合同》进行国际仲裁的情况,并在媒体上大肆错误解读及误导性宣传。

二审判决并非双方法律关系的终局。红牛中国在回应中重申了其与泰国天丝方面合作期限为50年的主要立场,针对泰国天丝当前的立场和做法,指责其“不信守承诺”,“撕毁合约”,“卡脖子、摘桃子”绝非法律保护的行为。此外,红牛中国亦坚持认为“红牛系列商标”为合资公司的资产,并表示该争议已由股东华彬集团提起国际仲裁。



声明截图

1、 红牛中国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一:确认红牛中国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判令泰国天丝向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共计37.53亿元。以上两项诉求均被驳回。

2、 红牛中国方面强调了“二审判决并未涉及红牛中国在1995年11月10日红牛中国与泰国天丝等四方签署的《协议书》(50年协议),该协议之争议仍在其他法院另案审理中”。最高院的此次判决,对于50年合同的表述是“红牛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1995年11月10日签署的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本院并未采纳,红牛公司提出的与该协议有关的其他诉讼,与本案无关。”

3、 红牛中国还能继续使用红牛商标吗?目前仍未有明确答案,但“50年权属”是关键也是双方最核心的争议点。不过,泰国天丝除了在中国推出红牛安奈吉和进口版的泰国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直捣红牛中国的阵地外,中国落地计划也在正常推进。

4、作为红牛维生素功能性饮料最主要的罐装商,上市公司奥瑞金表示力挺红牛。

红牛商标终审被判归泰国天丝

红牛中国表示会提请抗诉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的民事判决书,2020年12月21日,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中国)有关红牛系列商标权利归属权主张的相关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了一审原判中,针对红牛中国依法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予支持”的判决结果,并认定红牛系列商标归属于泰国天丝的事实。

上述终审判决随即引发红牛中国方面的强烈“抗议”,红牛中国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回应称,“在一审判决的错误基础上,二审法院仍然未能厘清泰国天丝与红牛中国在缔约、合作过程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商标等权益关系,维持了一审判决。红牛中国将审慎研判二审判决,并将通过一切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截图 图片来源:受访对象提供

对此,法律界人士却表达了一定担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荣宽律师分析称,最高法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体例中本身即具有示范效果,同时,基于数据统计,对最高法的再审和抗诉,成功率非常低。此外,基于本案系二审判決,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以及法律逻辑严谨性层面,具有相当坚实基础,基于司法实践,被推翻的可能性并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红牛中国背后股东认定、公司分红和公司存续期等核心法律争议,明朗结局依旧没有出现,尚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的最终判决结果。

双方此次诉讼的核心争议是

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问题

源于股东分红异议,演化至商标授权期限、合资公司经营合法性等多个方面法律纠纷,围绕红牛维生素功能性饮料的这场股东“世纪大战”已持续五年有余。而在本轮诉讼中,核心争议指向了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问题。

按照红牛中国方面的起诉和上诉理由,其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若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中国和泰国天丝共同所有。

但在泰国天丝方面看来,其作为红牛饮料的创始发明方,始终独立掌握着对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权,红牛中国仅在过往合同期内被授权使用。

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初审((2018)京民初166号)时驳回了红牛中国的相关请求后,红牛中国不服并向最高法提起上诉。2020年4月,最高法对此立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审理。



红牛中国正门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岳琦 摄

最终,最高法在终审中驳回了红牛中国的上诉请求,认定红牛系列商标归泰国天丝所有的事实。

判决书显示,泰国天丝对红牛饮料配方、工艺、商标的提供是有期限的提供,系“许可使用”,而非“转让”。此外,因商标是与配方、技术工艺等知识产权一并提供,故宜按照相同原则和标准来解释——技术配方的提供者即泰国天丝仍然保有对技术和配方的控制权,同理其亦保有对商标的控制权。

而从双方当事人履行行为来看,由于泰国天丝与红牛中国自1996年起至2016年,就涉案商标签订有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确认泰国天丝对注册商标的权属,并且红牛中国依约按时支付了商标许可费,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许可合同得到了充分有效地履行。

判决书亦提到,在红牛中国与泰国天丝长达二十年之久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红牛中国并未对商标权利归属提出异议,反而一再作出尊重泰国天丝商标权的保证。此外,红牛中国不仅曾以商标使用人的名义进行维权,还曾以泰国天丝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诉讼。

对此,最高法认定,泰国天丝与红牛中国之间就涉案商标曾经存在过长期的许可使用关系。因此,红牛中国主张的相关商标归属于红牛中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涉案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并无不当。

而在一审程序方面,最高法认定,红牛中国的诉讼请求既没有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也不存在法律关系的实质变化,不构成民事诉讼法变更诉讼请求情形。故红牛中国有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最高法同样不予支持,并给予驳回。

红牛中国会消失吗?“50年协议权属”是关键

红牛中国还能继续使用红牛商标吗?目前仍未有明确答案。在面对自己不利的终审结果,红牛中国方面强调了另一件事情,那就是“二审判决并未涉及红牛中国在1995年11月10日红牛中国与泰国天丝等四方签署的《协议书》(50年协议),该协议之争议仍在其他法院另案审理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红牛中国的起诉和上诉理由中,一份“95年合资合同”和多方签订的“50年有效期的协议书”(以下简称50年协议)成为其主要依据。记者梳理双方其他核心案件发现,这两份文件同样是红牛中国自证有权继续在国内合法生产经营红牛饮料的主要理由。如果能够认定双方签署的授权协议有效期限为50年的话,红牛中国仍有权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

据悉,泰国天丝方面表示与红牛中国的商标许可协议早在2016年10月6日到期,红牛中国目前生产销售生产、销售红牛产品构成侵权。

按照红牛中国在诉讼中的辩论口径,1995年,为在中国生产经营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泰国天丝与中国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及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泰国)签订了“95年合资合同”四方约定共同投资设立红牛中国,且红牛中国应当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在终审判决中,最高法则表明,红牛中国所提交的”50年协议”并未被采纳,红牛中国提起的与该协议有关的其他诉讼,与本案无关。

但同样,有关上述合同和协议的有效性等,亦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的最终审理结果。

相比对簿公堂,红牛中国和泰国天丝双方在实际商战上,更已剑拔弩张。中国红牛严防死守,泰国天丝更是动作不断。在中国推出红牛安奈吉和进口版的泰国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直捣红牛中国的阵地。据经济观察网,泰国天丝中国落地计划在正常推进,比如,2020年9月该集团宣布未来三年,将在中国进行一系列的投资,总额达10.6亿元,其中包括在北京市怀柔区建立新的生产工厂。另外,2020年9月,天丝集团还与养元饮品签订合作,由一手把六个核桃做大的养元饮品来负责泰国天丝旗下红牛安奈吉饮料长江以北市场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