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3岁女童坠井溺亡案二审,法院一审认定4岁男孩推了她)

2022年11月13日,江西省上饶市某村庄发生一起悲剧。村民李某三岁的女儿小妍妍(化名)在家附近的水井中溺亡。

孩子怎么会掉落井中?李某说,警方经调查后告知他,小妍妍系由邻居洪某四岁的小儿子小雨(化名)推入水井中,但孩子太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李某将小雨及其监护人还有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今年2月23日,法院一审判定,小妍妍系被小雨推入井中溺亡,但因双方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方父母均有监护失职的情况,酌定被告洪某承担80%的责任,原告李某自负20%的责任。

判决下达后,洪家人提起上诉。4月26日,该案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三岁女孩坠井溺亡

2022年11月13日中午12点多,在外地做装修工作的李某接到家人电话称,女儿小妍妍在离家不远的水井中溺亡。

李某告诉记者,得知女儿出事后,他急忙赶回家中。当天下午五点左右,亲戚告诉他,出事前,小妍妍曾和邻居洪某四岁的儿子小雨一起玩耍,小雨还说“我把小妍妍推到了很深的地方”,听到这个消息后,李某报了警。

村里的监控录像也显示,事发当天中午12时许,小妍妍和一名小朋友走到井边,突然小妍妍被小伙伴从背后推了一把,掉落井中。但因两人离着监控摄像头较远,且都背对镜头,所以无法通过监控录像看清样貌。

小妍妍被推入井中(监控录像截图)

李某说,数天后,警方告诉他,经调查,是小雨将小妍妍推入井中,因小雨只有4岁,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经多方协调,两家始终没有达成和解。

于是,李某将洪某一家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其理由是,洪某作为小雨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女儿溺亡的水井位于村口机耕路旁,由村委会管理使用,该水井井口没有防护栏或防护网,也无任何安全警示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李某向法院诉请: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误工费、交通费等,总计102万多元。

一审判决显示,法院确定当事各方无争议的事实有:2022年11月13日中午,小妍妍与一孩童单独在村口水井边玩耍,孩童从背后将小妍妍推入村口水井中,致使其溺亡;事发水井的井口没有防护栏或防护网,也无安全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后,被告洪家一方已经付给李家3万元。

谁推人成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是,将小妍妍推入水井的孩童究竟是不是小雨。


视频截图

法庭上,洪某辩称,事发现场的水井距离被害人家中不足100米,人来人往较为频繁,附近还有较多小孩居住。小妍妍究竟被谁推到井里,因事故发生的时候,双方家长都不在现场,需结合证据确认。该水井既无护栏,也无任何危险提示标志,水井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村委会则辩称,村委会不是该水井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法院认为,从小雨哥哥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事发当天中午,小妍妍、小雨、张某、康某共四个小朋友一起玩耍,小妍妍比小雨高一点,张某和康某比小雨高一个头,结合监控视频可看出,将小妍妍推入水井的小朋友与小妍妍身高相仿。因此法院认为,将小妍妍推入水井的就是小雨。

2023年2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雨和小妍妍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年纪的孩童不应当离开监护人的视线,但事故发生时,双方监护人均不在身边,都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小妍妍的监护人监护失职,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20%的责任,酌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村委会为事发水井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第一被告赔偿金额中的10%。

法院开庭二审该案

一审后,李某表示,他想尽快了结案子,让女儿早日入土。

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下达后,洪某对法院一审判决存在异议,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完全证明,是自己儿子将小妍妍推到了井中。

该村村委会主任告诉记者,针对两家的纠纷,村里和镇里组织了三次调解,但均未成功。针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村委会也提起了上诉。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图源:受访者)

4月26日,该案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开庭前,李某告诉记者,他希望案件能尽快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