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蔡迩一

国资央企反腐风暴,正在进行中。

相信不少人都注意到了,近段时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密集发布了多个国资央企管理人员被查的消息。

4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首次透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正以集中、统一、规范发布国资央企管理人员接受审查调查信息为重要抓手,探索建立审查调查信息集中发布机制。

未来,集中发布或将成为常态。

国资央企反腐持续深化

国资央企的反腐工作,一直是高层关注的焦点。

今年3月19日至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到湖北调研。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

李希在调研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时指出,要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更好服务国家战略。

3月27日,李希出席全国巡视工作会议暨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动员部署会并讲话。


巡视动员部署会

官方公布的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名单中,包括中核集团、航天科技、航天科工等30家中管企业党组。

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历次中央第一轮巡视中,首次集中对中管企业党组开展常规巡视。

从具体的反腐名单来看,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先后查处了孙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胡问鸣(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云公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骆家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尹家绪(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谢长军(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李国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董事)等20多名中管企业中管干部的案件。

被查的不仅仅是“老虎”。

政知君注意到,就在4月26日,上海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孙小明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

通报中提到,孙小明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滑坡、私欲贪念膨胀,任性用权、以权谋私,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亲”“清”不分,长期靠企吃企、借展敛财,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国有企业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这是官方通报中,首次提到国企干部“危害国有企业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已集中发布了6批

在国资央企反腐方面,还有一个最新变化值得关注,即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始集中发布国资央企人员被查的消息。

比如,今年3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称,5名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5名人员,分别是:


5名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当时,有媒体发文称,一口气同时通报5名不同央企人员被查,这在以往中纪委的通报中并不多见。

就在前几天(4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再度发布消息称,中央企业5名管理人员接受审查调查,这五人是:


中央企业5名管理人员接受审查调查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介绍,到目前为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已经集中发布了6批国资央企管理人员接受审查调查信息。

这释放了持续深化整治国有企业领域腐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

新探索

为什么要集中发布国资央企人员被查的消息?这与国资央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有关。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披露,一些中央企业之所以暴露出不少责任、作风、腐败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这些企业严的基调还没有真正形成。

从实践来看,有的企业领导人员存在遮丑护短思想,对查处的腐败案件遮遮掩掩、语焉不详;有的企业查处案件后发布主体不一致、发布对象层级无标准;有的企业发布时间不及时、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突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称,着眼于解决当前国资央企纪检监察机构发布消息中存在的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以集中、统一、规范发布国资央企管理人员接受审查调查信息为重要抓手,探索建立审查调查信息集中发布机制,分批次对所联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查办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发布。

集中发布范围包括:

中管企业党委(党组)管理干部、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党委管理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交办督办的案件,以及国资央企纪检监察机构提级办理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其他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等。

持续整治国企腐败,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强调,突出重点领域,深化整治金融、国有企业、政法、粮食购销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

公报明确,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要“坚决打赢”。

资料 | 新华社 人民网 央视等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政知新媒体独家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刘奕和谁的儿子

刘文梁刘奕是著名中国当代诗人、诗刊编辑、文学散文家刘文梁的儿子。他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学系,后来又考入中国作家协会新闻出版部,曾在《文艺理论月刊》任副总编。此外,他还著有《诗歌研读手册》、《文学的微缩世界》、《点染着繁花的夜空》、《家族语录》等著作刘奕,全链条体育产业专家 [1] ,推动中国足球“职业联盟”组建。2023年1月,刘奕涉嫌严重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人物经历刘奕大学毕业之后,前往英国深造学习了经济管理,之后在英国注册了一家公司。他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为重庆市代理引进南非的建筑工程。在重庆市政府的引荐下,刘奕承担起为前卫寰岛寻找南非外援的重任。在引入马克-威廉姆斯之后,刘奕正式转行成为了足球经纪人。此后,他还曾担任孙继海、李章洙、米伦等人的经纪人。《文汇报》的报道称,孙继海顺利登陆曼城,背后也有刘奕的功劳。2001年,运作孙继海转会曼城,200万英镑的转会费创当年中国球员转会海外最高身价。2004年,运作英国名帅威尔金森执教上海申花。2010年,担任NBA中国战略顾问。2016年,以咨询顾问身份协助苏宁体育以创英超海外版权销售纪录的价格拿下中国大陆地区版权。2016年9月,刘奕率领国际团队为“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的筹备提供从顶层设计到商业模式策划提供咨询顾问服务。2017年和2018年,帮助中超引进上汽、青岛啤酒等多个赞助品牌。2018年首届长三角体育产业高峰论坛上,刘奕发表了《体育竞赛表演业:推动长三角一体化的创新动力》的主旨演讲。他还推动了2019年英超亚洲杯落户上海、南京。2019年8月,当选中国足协第十一届执委会成员。2019年8月至2023年1月,担任中国足协秘书长中国足球协会第十一届执委会成员、原秘书长刘奕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

如何看待当前反腐斗争新形势

(一)关于如何看待当前反腐败形势
关于如何看待当前反腐败形势,特别是腐败易发、多发的现象,这是多年来困扰我们很多同志的一个问题。大家知道,尽管反腐败斗争的力度这些年来是不断地加大,阶段性的成效也比较明显,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认可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是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一些部门仍然呈现着易发、多发的态势,很容易发生,发生的机率比较高、频率在增大,易发、多发这么一种态势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案率高,特别是经济违纪、违法案件居高不下。什么概念呢?在被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当中,经济类案件大概要占到 44% 左右;在被查处的经济类案件当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案件大概要占到 50% 以上,一半以上;在被查处的行贿受贿的案件当中,建筑领域的案件将大概要占 1/3 以上。
第二、涉案的金额大。我们有个统计,全国 1988 年到 1997 年这个十年当中,查办的经济犯罪金额在 100 万以上的经济案件,后十年比前十年增加了 7 倍。 1998 年以后查办的经济类的案件涉及金额是继续攀升, 1,000 万以上的每年都有。今年 1 月到 7 月份我们有一个片区(我们不是分华北、华东、西北片区吗),光有一个片区涉及到千万以上的经济案件就比去年同期上升 50% 。现在有的团伙作案的案值达到几十亿,甚至是几百亿,涉案金额大。
第三、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增多,特别是一把手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现在领导干部当中的违纪、违法的案件从这两年情况看有不少涉及到一些要害部门,党政机关的要害部门。
第四、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现在利用公款吃喝玩乐、乱收费、甚至收受红包礼金、刁难群众等等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相当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也比较突出。
第五、涉案人员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有的反调查能力相当强,给我们查处案件、调查案件带来了新的难度。

(二)为什么大案要案仍然时有发生
这些年费了那么大的力,力度不断加大,也有成效,但为什么大案、要案仍然时有发生,有些不正之风屡禁不止?老百姓对这个问题很还有意见呢?对这个问题中央领导同志也非常重视,都是做了重要指示,要求我们深入思考研究。下面我结合一个情况谈几点看法。我认为当前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现实的原因,也有历史的原因,必须进行全面分析。
第一,从客观的和历史的原因来分析,主要是与体制转轨、结构转型、经济基础变化等方面的因素有关。
我们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当一个国家处在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快速增长的社会变革时期往往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们国家推行价格体制改革、双轨制,在商品紧缺的情况下官倒盛行。 90 年代以来随着房地产、金融、证券等各类要素市场相继出现,钻土地资本等要素市场的空子成为搞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这种现象不止是现在有,在 18 世纪的英国、 19 世纪的美国都曾先后出现过腐败高发的情况。不止是现在有,也不止中国有,历史上就有过,国外就有过。当时英国被称作是世界工厂,腐败现象也非常严重,许多市政当局都把出售议席作为创收的一个主要来源。议会的议席拿出来卖,每一个议席, 17 世纪末只需要几英镑或者几十个英镑,但是到了 18 世纪末就涨到了 2 千多英镑,到了 19 世纪初,也就是一八零几年的时候,一个议席出售的价格涨到了 10 万英镑,它是市政当局创收的主要来源,在我们国家是坚决不允许的。我们都学过近代史鸦片战争,当时在英国有个东印度公司,这个公司向中国境内贩卖鸦片,他的特权和垄断权是怎么来的呢?他就是通过贿赂国会的议员得来的。英国的议会曾经对东印度公司向中国境内贩卖鸦片过程当中的丑行有过一个调查,这家公司在给英国权贵的项目之下支出的金额是惊人的,连当时的英国女王本人也收受了酬劳费。美国搞市场经济在英国之后若干年,美国在 19 世纪中期开始开发西部,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当中,也伴随着大规模的投资和腐败活动。当时连邦政府出台了一个优惠政策,鼓励私人公司投资开发,一些议员和官员就利用政府合同与私人投资家进行交易,大肆的侵吞国库。举个例子,当时西部大开发要联合开发一条叫作联合太平洋的铁路,铁路的整个建设费是 9 千 4 百万美元(当时的 9 千 4 百万美元),实际上,开发商只支付了包括贿赂金在内的 4 千 4 百万美元,其余的 5 千万美元全部落入了私囊,而受贿者当时就涉及到众议院的院长和副总统等高级的官员。所以美国著名的学者亨廷顿曾经讲过,腐败现象往往是社会变革过程中的伴生物。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一般都要经历上百年时间。而按照我们党提出的目标,如果从上个世纪 1978 年年底改革开放开始算起来(即从 70 年代末开始算起),我们计划到 2020 年左右要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这个目标,我们国家计划要在 40 年左右时间建成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体制。资本主义国家,像英国、美国这些发达国家,他们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一般都花了上百年,美国花了一百几十年的时间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我们按照现在的计划是四十年左右。所以从这个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国家市场化改革比较当年西方国家的进程要快得多,时间要短得多,所以各种矛盾和问题势必暴露得更加集中。有些问题我们想到了,有些问题我们恐怕还没有想到,即使有些问题我们想到了,也采取了措施,但要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确实也是比较困难的。我这么讲绝不是说我们国家必然要腐败大幅度泛滥,不是这个意思,而是想说明腐败现象在新旧体制转化时期的大量出现不是偶然的。我们还有一个特殊,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这同当年的英国、美国不一样,还有这么一个特殊的情况。因此在新旧体制转化时期腐败现象大量出现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同这一时期的经济、政治、社会特点相联系的一种特殊现象。也就是说,过去计划经济时期不可能发生的现象,或许将来成熟的市场经济建立之后不容易发生的现象,这两个方面的现象都有可能在这一个剧烈变革的过渡时期表现出来。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反对和防止腐败是一个历史过程,要几代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这个体制转轨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历史过程,因此遏制腐败也是一个历史过程,这就是当年我们中国腐败现象易于发生的一个重要的背景、重要的历史原因。我们是在这么一个特殊的历史环境下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这个角度讲,我们国家的反腐败斗争确实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认为是短时间内就消除腐败,那是不现实的。当然,我们要有紧迫感,要增强紧迫感、增强责任感,把当前的工作要抓得紧紧的,把它做得更好。

第二,我国社会现阶段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归根到底还是要从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当中来寻找原因。
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发展生产力造成的束缚,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同时,所有制结构调整会形成利益主体多样化,这个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各自的最大利益通过各种方式来获取有限资源,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非常容易产生不正当的竞争,从而引发行贿、受贿等腐败问题。
前几年我们有一个省,曾经对县处级以上的干部的受贿案做过一个统计,结果显示,私营个体行贿的占行贿总数的 36% ,集体单位行贿的(包括挂靠的个体工商户在内)占行贿总数的 39% ,国有企业行贿的占 21% ,当然这只是一个省的统计。我们国家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公民通过诚实劳动、通过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当然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要看到,在分配条件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一个国家在经济腾飞的阶段,经济增长逐步往上走的过程中,收入差距是有可能扩大的,从人类经济发展的过程来看,是有可能扩大的,只是差距大、差距小的问题。只有当社会财富积累达到了程度,剩余部分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采取大幅度的克制来调节收入分配。从我们国家情况来看,四年前, 2000 年,我们国家的吉尼系数已经超过了 0.4% ,这是国际警戒线,已经超过了,一些国家公务员对收入偏低的状况产生了心理失衡,这也是诱发腐败的一个因素。

第三,主观上和工作上的原因。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利仍然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
在教育方面,一些党员干部还没有真正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理想信念动摇、私欲恶性膨胀,也有的是为乡情、友情所害,一念之差,从收受礼金红包开始一发而不可收拾,最终发展到违法犯罪。这几年被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在被查处过程当中有不少都表示了忏悔、非常的后悔。我们党、我们国家这么多年来三令五申、反复打招呼不听,出了问题以后后悔莫及。对于大多数犯错的干部我们还是尽量要挽救,对于极少数顽固不化的腐败分子一定要使他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心理上后悔莫及,没有什么后悔药可吃。
制度还不完善,落实不得力。因为我们国家在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当中,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薄弱的环节,客观给腐败滋生蔓延留下了可乘之机。虽然我们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我们的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不断的健全之中,但是总的来讲还不够完善,有的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的措施,有的还落后于实际,还有许多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执行不力,这样使得一些腐败分子可以利用其中的漏洞来谋取私利。 1996 年以来全国 11 个省 19 名交通厅的厅长、副厅长被查出来,主要发生在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管理这些关键环节。去年对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大概 3 千 4 百多个亿,平均一个省要几百个亿。如果制度管理、监督力跟不上,这么大一笔投资资金很容易出问题。此外,我们有些地方和部门当中也还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治党执政不严,好人主义盛行,对一些党员干部比较重视提拔使用,而忽视教育管理。有的地方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力度不够,反腐败的任务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党风廉政责任制是一个很好的文件, 98 年的,制定一个好文件难,而落实一个好文件就更难。我们作为党和政府专职纪律监察的监督机关,我们纪委的工作也还存在薄弱环节,这是我们讲主观上和工作上的原因。

第四,社会上还存在着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大家知道,我们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主义残余影响仍然存在。对外开放以后,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虚而入,致使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潮在社会上滋长起来,侵蚀着一些人的思想,影响着社会公众的廉洁心态。由于历史文化方面的深层原因,整个社会廉洁光荣、贪污可耻这样一种风气、这样一种氛围还不够浓厚。我看过一份资料,就是反映今年中秋节有一家商场一盒月饼的价格就卖到了 31 万元,这怎么得了啊,它迎合了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心理,什么样的社会需要啊。北欧一些国家发案率低,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与他们的社会教育、廉洁意识、文明程度很有关系。我们是在这样一个土壤当中、这么一个文化的环境当中开始反腐败的。
我们在企业进行问卷调查也表明 56% 的职工对腐败现象非常的痛恨,但是对“假如你了解一些腐败的线索,你会怎么样?”对于这样一个问题,选择“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的 28% ,选择“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才举报”的占 15% ,选择“如果行贿能解决你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你是否会去做”,竟然有 35% 的人选择“肯定会”, 63% 的人选择“依情况来定”,或者是“说不清”,只有 2% 的人选择“肯定不会”。这说明现在一些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已经对社会公众的心态产生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而这反过来又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这个问题是深层的原因。

(三)如何正确看待当前反腐败形势
第一,如何正确看待当前反腐败工作的形势,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政治问题。
我们既要坚持不懈的开展反腐败斗争,又要警惕和防止敌对势力利用这个问题来诋毁党和社会。前不久香港一个刊物就造谣说中央对全国三十一个省区市开展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对中共的满意率不足两成,完全是一派胡言。现在有的别有用心的人编造谣言编的像真的一样,特别注意要警惕。另外今年十月份互联网上也提了一篇署名文章,说某某机关某某什么透露,初步核实外逃贪官一万余人,涉及的款项是八千亿人民币,其中涉及到亿元以上的有四百三十多,十亿元以上的有二十七人等等,而且还公布了一张表,某某省多少人,某某省多少人,外逃出去的有多少亿人民币,毫无根据。某某省三百六十七人,一百一十七亿元,某某省是二百零六人,二百五十亿元,某某省四百八十人,三百六十五亿元,看起来已经精确到个位了,全是造谣,毫无根据,无中生有。特别是今年以来,敌对势力利用新型的媒体、利用网络集中攻击党和国家的一些要害部门,攻击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等关键部门,攻击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要利用网络铺设干线,一个部门一个部门的攻破,你共产党就控制不住了。我们一切善良的人们一定要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利用腐败问题造谣诬蔑,一方面确实增强了我们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我们正确认识反腐败形势的难度,所以我们一定看到这项斗争的尖锐性和复杂性,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增强政治敏感性。
第二,如何正确看待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不仅有一个政治立场问题,还有一个思想方法问题。
有人讲现在腐败是越反越腐败,意思就是说你不反可能腐败还没这么严重,是越反越多,事实不是这样,首先我们进行量化分析。去年我们处理党员是十七万四千多人,从机关系统来看一年处理的党员、处分的党员十五、六万,十六、七万,占全党党员总数是千分之二点一。但是这些党员受处分要分析,不是说受处分了他就是腐败分子,不是的,违纪和腐败不能混为一谈。这些受处分的党员当中,绝大多数不是因为腐败问题,有的是因为责任事故受到追究,包括各个级别都有,有的是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的是因为工作作风或者是因为生活作风不检点受到处分,所以违纪和腐败是不能混为一谈,腐败分子在我们党内是极少数。腐败分子是政治概念,具体到人和事那就看是违纪还是违法。所谓职务犯罪,从违法这个角度讲,从我们党内看,去年这十七万受处分的党员当中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的党员多少呢?我们统计了一下,去年是9,718人,占整个党员总数的万分之一点五,在我们这个党一万人当中,一点五人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当然这个比例这些年来都是波动的,但总的趋势是这个比例还是逐步下降的。其次我们要辩证的看问题,近五年来我们中央纪委查处的省部级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时间跨度(就是从初始作案到最后案发的时间),我们大致计算了一下,平均为6.4年,六年左右。比方说2003年,也就是去年,因经济问题被查处的十一个省份的干部当中,有九个人是1996年以前出问题的,是斗争深入了挖出来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切腐败分子不可能把伪装得很彻底,纸是包不住火的,总有一天要被人们揭露出来。
我们还要客观的看问题,反腐败的成效究竟如何评判,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民意调查的数据是一个重要的参数。
今年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和我们中央纪委研究室在十个省区、市当中进行万人随机抽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群众对反腐败成效的认可程度和满意程度都有了大幅度的上升,这个调查已经开展了九年。今年和1996年比,满意程度由1996年的32.8%提高到今年的57.3%,去年是首次突破50%。从随机抽样调查来看,人民群众对我们反腐败工作满意、比较满意的这两个指标去年首次突破50%,今年达到57%,不容易,很不简单的,这是抽样调查中各个层次、各方面的人都有。认可程度,满意、比较满意,表示认可的这几个指标加起来,1996年62.4%,今年达到80.3%,你看提高的幅度有多大。还要看到这几年外国一些政党、政治家对我们国家这些年来的反腐败的评价也已经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前不久泰国某政党主席访问我国,听了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介绍反腐败工作的情况之后讲,现在我才明白为什么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执政党都垮台了,中国共产党不但没垮而且站稳了脚跟。上个月我们有一位中央领导同志出国访问,有一个国家的议会议长多次讲到中国为什么经济发展这么快,建设这么好,主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利,惩治腐败效果显著,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现在还有一些国家,包括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如刚刚当选的印度尼西亚的新总统苏西洛对中国的反腐败经验给予充分肯定,提出要研究中国是怎样开展反腐败斗争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这是第二个我想补充的。
第三,我们既要看到诱发腐败的因素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的客观现实,又要充分看到在我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有利条件也不少,至少有这么以下几条:
第一条,十六大以后,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措施有利,反腐倡廉工作面临新的机遇。
第二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为我们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提供了更有利的体制条件和法制环境。反腐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有赖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点。因此,十六大以后我们要在2010年以前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然后再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所以体制条件逐步的健全起来。依法治国的方略,特别是我们下一步在廉政立法上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法制条件和体制条件都比过去九十年代,甚至比八十年代要好得多,这也是一个有利条件。
第三、干部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增强,支持和参与反腐败的热情进一步高涨,我们查办大案、要案大概70%的线索来自于群众举报。我们今年有的案件,包括中纪委查办的案件,其中有一个重大案件就是来自于干部群众的举报,而且是署名举报,提供线索非常具体。署名举报现在能占到12%左右,比过去大大提高了,说明干部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在不断地增强。外部环境也比以前更加有利了,我们通过签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组织之后外部环境更为有利。
第四、各级执法队伍在实践当中有效突破案件的能力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水平得到提高,办案周期同过去比大大缩短,办案效率不断提高。
第五、我们党已经探索出一条适合我们现阶段基本国情的有效开展反腐败的路子,积累了防止腐败的丰富经验,所有这些都为我们党战胜腐败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

1.《监察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国家监委)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
第五十二条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可以对其涉嫌的前款规定的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对前款规定人员,按照其原任职务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理解与适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相关网站公开报道以下内容:《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有利于教育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敬畏纪法、尊崇纪法,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从这些权威渠道我们可以看出监察机关管辖的罪名有101个,本书2019年10月出版的第一版中监察机关管辖的100个罪名都被包含在上述罪名内,现在《监察法实施条例》增加一个罪名的原因是2021年3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把第一百三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增加了危险作业罪,这次条例出台也加入了这个罪名。
根据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14个罪名(其中5个管辖罪名跟监委管辖罪名相同,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进行管辖,《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一条共列举了92个罪名,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权威报道说监察委员会管辖101个罪名来看,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罪名包括检察机关管辖的14个罪名,即92+14-5(即两边管辖罪名相同的有5个)=10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追究违法的公职人员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予以问责。
监察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问责调查。调查结束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需要进行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单位书面提出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