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遴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行为。

一、政策待遇

1、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人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享受同等的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技能人才等政策待遇。

2、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试点企业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培训补贴,属于紧缺工种的证书补贴标准按政策上浮。

二、申报条件

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乐清市属范围内工业企业。原则上工伤在保职工在200人以上。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在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

2、建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运行和质量监控制度,设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拥有一支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且稳定的专家、考评人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

3、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三、申报时间

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联系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确认申报资格。

四、联系方式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人:林老师

联系电话:0577-61880263、61889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