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的一起案件,使得四川南充人何宪海和其子何军双双入狱。

何宪海,今年已满73岁,曾是南充顺庆区人大代表,1995年因包庇罪入狱,1998年出狱后一直申诉至今。何军,今年47岁,1995年因强奸罪一审被判死刑,1998年二审改判无期徒刑,其强奸案正是父亲包庇案的案由。何军深陷牢狱后,坚称自己没有时间作案,2013年刑满出狱后,与父亲一起向司法机关申诉。

申诉材料中提及,两人涉及的刑事案件中存在诸多刑事侦查程序和实体证据方面的疑问,包括何宪海、何军父子在内的多名涉及案件的被告人、证人均指称遭遇了刑讯逼供,部分犯罪事实也仅有口供。


何宪海收到的四川省检察院的回复。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月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何宪海,称经过该院审查,认为他提出的信访材料“符合我院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

父子涉案目前都已出狱

当地媒体曾于1996年5月4日刊发了一篇题为“降服罪恶父子”的文章,披露了南充顺庆区检察院办理何军强奸、何宪海包庇的案件过程:1994年8月14日深夜,刚满19岁的何军在顺庆区小西外街游荡,见不相识的受害人一从“豪士酒家”门前路过,即猛扑上去,将受害者强行抓扭入该酒家堂后雅座内拳打脚踢后强奸。16日凌晨,何军又在郊外持刀拦截挟持不相识的受害人二至一菜地边强奸。

报道称,何军被公安机关控制后承认了罪行,但他被检方批捕后又在预审时翻供,移送起诉后又因主要证据严重矛盾退查。1995年3月,顺庆区检察院决定由起诉科自行补充侦查,“办案人员全面审查案卷材料,把何军前后口供相对照,两种证据摆出来,终于从何军翻案的口供中发现了重大疑点。”

检方在随后对何军的审查中,终于知道了是何军的父亲唆使何军翻供,并且请人作伪证。1995年4月4日,何军的父亲何宪海被传唤到检察院,“何宪海神气十足,自恃有人大代表、工商联常委两张牌子,态度十分傲慢,不是喊冤叫屈,就是闭而不谈其犯罪问题,审讯一度僵持。”对于何宪海认罪的过程,报道进行了详细的表述,“办案人员采取以静制动、以柔克刚的战术,灵活运用法律武器和证据炮弹,揭穿其犯罪心理,驳斥其诡辩,出示关键罪证……在强大的法律政策震慑下,何宪海的心理防线崩溃了,供述了策划翻供抗审、实施包庇的种种罪恶事实。”

何宪海、何军父子在随后的刑事审判中,分别获罪。1995年11月,南充中院一审认定,何军公然在公共场所劫持妇女,采取对被害妇女殴打、持刀相威胁等手段,分别对二女进行了强奸,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死刑。1998年,四川省高院在二审中确认了一审查明的法律事实,但将何军改判为无期徒刑,其入狱后多次减刑,于2013年刑满出狱。

何宪海的判决书则显示,南充顺庆区法院认定何宪海为开脱其子何军的罪责,逃避法律制裁,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伪证,且授意何军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并提供虚假证据,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一审判决后,何宪海没有上诉,1998年何宪海出狱。


1996年当地媒体对何宪海、何军案件的报道。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入狱后坚持申诉

何军入狱后一直在坚持申诉,称自己没有犯案,“是因为遭遇了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才承认了强奸以及串供。”

何宪海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曾经唆使何军翻供、请人作伪证,“但因顺庆区检察院刑讯逼供,只能在认罪笔录上签字。”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注意到,材料中提到,何军强奸案中的陶某、江某两位受害者的笔录显示,两起强奸案发生在同一时间段内,相互矛盾。负责案件侦查的西城派出所1995年3月曾就此作出说明,称“在询问江某的笔录中,因记录人疏忽,将8月15日凌晨三点多钟记为‘8月15日晚上三点多钟’,同时将8月14日晚上大约12点钟过后到凌晨一点钟的样子记为‘8月15日晚上大约12点钟过后到凌晨一点钟的样子’。”

“我们看到报道后,才知道何军被抓是因为强奸,还强奸了两个人。”何军的父亲何宪海当时经营一家中药材公司,同时也是顺庆区人大主席团成员和工商联常委,“8月13日晚上何军跟几个人一起到成都进货去了,8月15日凌晨才回来,你说他8月16日凌晨强奸了人我还可以理解,但是他在8月15日凌晨根本没作案时间啊。”

1994年11月16日,证人蒋某、陈某、胡某等四人分别做了笔录,他们称8月13日到15日凌晨确跟何军一起到成都进货,何军没有强奸受害人江某的时间。1995年4月5日,何军在顺庆区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中再次翻供,称案发时到成都进货为“假话”,承认强奸受害人陶某,但仍否认强奸江某。

案卷资料显示,1995年10月1日,何宪海就“作案时间矛盾”写了情况反映,递到顺庆公安分局预审科。何宪海并不知道,在此前几天的9月21日,顺庆区检察院再对何军讯问时,何军已开始翻供。

关键证据被销毁关键证人失踪

曾参与了何氏父子申诉的知情人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在案的何军强奸两名受害人的证据并不充分,受害人江某一案中的证据没有精斑的血型鉴定,同时侦查方也没有到成都进货市场取证,“此案有刑讯嫌疑。”

案件卷宗显示,何军强奸江某一案中,南充中院认定犯罪事实时采纳的是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人严某、何某的证言,何军的供认,以及南充市中心医院对江某的伤情检查记录,但其中仅有伤情记录这一旁证,而且这份伤情记录也只有“头皮血肿”和“右腋下及左下腋皮擦伤”的结论,并无强奸的直接客观证据。

顺庆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曾就此出具说明,称江某曾交来女式内裤一条,“随即交法医鉴定是否有精液精斑及血型”,法医鉴定书中只提及内裤上有精斑精虫,未与何军核对血型。该法医后来出具一份说明,称“本案材料在今年(1995年)四月初分局办公楼搬迁新楼时清理销毁,无法进行血型检验。”

更为蹊跷的是,两次目击何军强奸的关键证人严某在庭审前突然消失,其所作的证言成了“孤证”。顺庆公安分局刑侦大队1995年7月就此出具了一份说明,称严某犯下了杀人案件后消失了踪影,“嫌犯现在缉拿中。”

律师认为办案程序和证据有问题

资料显示,何军强奸案引出何宪海的包庇案始于1995年4月1日,当天负责案侦工作的西城派出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何宪海在何军强奸案中公开诬陷、诽谤办案人员,多次为其子何军制造伪证,收买授意他人提供伪证,要求追究何宪海的刑事责任。

《降服罪恶父子》一文披露,4月2日晚,顺庆区检察院起诉科制定了侦查方案,“决定采取先外后里,层层突破的策略,首先选择证人为突破口,最后再运用证据突破何宪海父子。”

4月3日,证人蒋某等3人在顺庆区检察院起诉科同时翻供,称此前在公安局预审科所讲的“8月13日到15日凌晨与何军一起到成都进货”是何宪海请客吃饭后授意作的伪证。除了笔录,这些人当日还写下“检讨”或“交待”,矛头直指何宪海。4月4日,何宪海被顺庆区检察院传唤并监视居住。当日笔录显示,何宪海坚持何军1994年8月13日晚到15日凌晨在成都进货,且有发票证明。此时,检方未直接询问伪证的相关事宜。

4月9日晚,何宪海翻供,承认自己请蒋某、陈某等人作伪证,同时还托关系到收审所和看守所与何军串供。在4月10日和4月13日的两次讯问中,何宪海都确认了“犯罪事实”。4月14日他还写下《检讨书》忏悔。其后,又有多人证实何宪海“请客授意作伪证”和“托关系与何军串供”的包庇罪行。何军的笔录中也交待了串供过程。


律师认为办案程序和证据有问题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

1995年11月22日,何宪海在法院受审。庭审笔录显示,何宪海当庭只承认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申诉材料和进货发票,否认跟何军串供以及请人作伪证。何宪海当时的辩护律师指出,指控何宪海的一些证词前后矛盾,值得怀疑,而当时何军强奸案还没定案,是否到成都进货等细节尚未确认,此种情况下先审何宪海的包庇案不恰当。顺庆区法院并未采纳这些发言,在12月以包庇罪判处何宪海有期徒刑4年。

“不仅仅是口供,这个案子在程序和证据上也有很大问题。”曾为何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对记者表示,从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上来说,当年顺庆区检察院只是出具了传唤和监视居住的文书,却变相将何宪海拘留羁押到检察院讯问,这属于非法拘审,期间所获证据不应采信。“况且何宪海当时是顺庆区人大代表,据《代表法》应先经区人大批准才能限制其自由”。除了刑事侦查程序的缺陷,何宪海被指控在收审所串供时也存在了问题,该律师说,“我曾经找过收审所,他们不承认串供,其实也可以想见,去探望肯定有公安人员在场,如果真有串供他们会不知道吗?”

南充中院:未发现刑讯逼供

对于当事人和诸多证人的说法,案件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相关人员也都进行了回应。早在2014年,此案主要的办案人员杨某曾回应,诬告的指控是不成立的,“这个案子不怕查,当初没有刑讯逼供。”曾在顺庆区检察院参与讯问何军的何某也否认侦查、检方讯问等过程中有违法取证的情形,在他看来,何宪海申诉很多年了,检察院、政府、纪委都进行过核查,“我不担心,没得任何需要顾虑的东西。”

在何家父子多次申诉过程中,南充公检法机关也多次回应:南充市公安局2006年回复,何家反应的问题“已不属于公安管辖”;2008年4月,南充中院驳回何宪海的申诉,称未发现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以及办案程序违法的情况;2008年6月,四川省高院就何军强奸一案决定“不予立卷审查”,称其申诉理由不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2010年4月和9月,顺庆区检察院和南充市检察院先后驳回何宪海的申诉。

2月27日,针对何宪海提出的信访材料,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书面作出回复,称经过该院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我院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

已经73岁的何宪海对法律监督机关的这份书面回复充满了期待,“这可能是我最后一次的申诉了,希望能有一个让我信服的结果。”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实习生 陈丹

编辑:邹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