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宜宾父子俩被群殴还手遭拘,起诉警方“互殴”认定错误要求撤销处罚)

5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对父子不服翠屏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

从事水果交易的周登建、周世淅父子起诉称,2022年11月26日,他们在翠屏区某水果批发市场门口同陈某、章某等3人因挪车发生口角,3人结伙对周氏父子俩进行殴打,导致两人受伤,“不得不进行防卫反击,并无任何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故意”。周氏父子对于翠屏警方对两人分别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向翠屏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他们的行政处罚。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庭审中获悉,翠屏公安分局提出了书面的答辩意见,确认了陈某三人先动手进行了殴打,但周氏父子存在积极还击的情况,“并非为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努力避免冲突后,仍不能制止侵害而进行还击的防卫行为”,认定作出的行拘10天、罚款500元处罚裁量适当,要求法院驳回周氏父子的请求。

斗殴现场。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2023年2月5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2年11月26日09时许,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水果批发市场4号门门口,周登建、周世淅父子与案外人陈某、章某、刘某因挪车一事发生口角从而发生打架,陈某等3人结伙对周世淅、周登建进行殴打,“周世淅、周登建还击”,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周登建、周世淅父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斗殴当天水果市场的监控视频全程记录了双方斗殴的过程,警方也据此作出了陈某等3人结伙殴打周氏父子、周氏父子还击的调查结论。

周世淅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今年2月2日,翠屏公安分局振兴大道派出所曾对其作出处罚告知,表示准备对周世淅行政拘留三天、周登建罚款300元,但为何会最后变成了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可靠信源显示,振兴大道派出所将行政处罚报告上报翠屏公安分局法制科审核后,认为周氏父子在冲突中还手也应构成结伙殴打他人,建议重新对周氏父子进行处罚,振兴大道派出所遂作出了对两人分别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对于翠屏警方“结伙殴打他人”的结论,周氏父子并不认同。周世淅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警方的处罚决定中也作出了认定,是陈某等三人先结伙对自己和父亲进行了殴打,自己一方只是防卫,“我们也都受了伤害,还住院进行了多天治疗。”周世淅说,自己的行为是对陈某等三人结伙殴打行为的防卫,并非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我们是被结伙殴打后才不得不进行的防卫反击,并没有想去打他们。”

庭审中,翠屏区公安分局也对周氏父子认为处罚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书面回应。翠屏分局表示,在案件的调查中他们确定了事件起因是周氏父子与陈某等3人因挪车一事发生口角,陈某3人结伙对周世淅、周登建进行了殴打,“周世淅、周登建还击,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警方表示,由于互殴的双方均为水果市场从业人员,案件也因偶发的矛盾纠纷而引起,本着矛盾化解、修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按照法律规定询问了周氏父子一方是否愿意调解,在周登建明确拒绝后才进行了行政处罚。

警方对周世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翠屏公安分局答辩称,该案是周登建父子与陈某等人因挪车的口角纠纷引发,“双方对案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同时周世淅在遭到章某动手殴打后,“积极还击,周登建也加入其中”,两父子与对方三人扭打在一起,“在五人相互扭打后倒地,5人均起身并停止的情况下,周登建又主动进行攻击”,造成双方再度发生互殴。警方在答辩材料中还披露,周世淅曾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支木棒欲攻击对方,被周登建拦下。

对于周氏父子提出的两人属于正当防卫的说法,翠屏分局答辩认为,周登建、周世淅父子的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及协作性,“并非为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努力避免冲突后,仍不能制止侵害而进行还击的防卫行为”,周登建在互殴行为一度停止的情况下主动攻击,周世淅加入,造成了冲突的再度升级。

警方进一步表示,在案件量裁上考虑到陈某一方先实施殴打行为,人数上三人多于周登建父子二人占据优势,且造成周世淅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陈某三人处以较之周登建父子更重的处罚,“处罚幅度并无不当”。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庭审结束后,翠屏区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此案。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编辑:徐远哲

延伸阅读

女子乘高铁遭掌掴还手被认定互殴受罚 提出行政复议

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高铁,在其后排坐了5个人,其中两个大人三个小孩。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一直在玩游戏,其间多次撞击其所坐椅背。该女子称,由于无法忍耐孩子多次撞击其椅背的行为而回头制止。而其制止孩子的行为引起孩子家长不满,双方因此起了争执。争执中,孩子家长扇了该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还击。

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上述被打后还手的女子处以200元行政处罚,对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5月7日,该女子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其坚持不和解,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

该处罚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广大网友热议。其中不少网友表示,对处罚结果不能理解:被打了还要被罚?被打还不能还手了?也有一部分网友表示,被打后最好选择报警而不是还手,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互殴。这就是把有理的事变成了无理,实在是不划算。实际上,该案之所以引起广大网友评论“炸锅”,关键还是在于警方给予该案性质的认定——互殴。网友认为,被打了才还手,不能认定为“互殴”,只是正当防卫。


视频截图

那么,什么是互殴?

根据公安部网站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桢认为,这起事件,从很多网友的角度来看,这位博主可能有些无辜。她先被熊孩子侵扰,而后又被对方家长扇耳光继而还手,而且她一个人面对对方多人,很容易唤起大家的同情。

但是从社会、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过程就是互殴,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处罚的金额来看,先动手的多罚,还手的少罚,警察处理的尺度是得当的,合理合法。

叶桢觉得这位博主的行为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有这种遭遇,更好的选择是寻求帮助,比如求助乘警、列车员等在列车上维护秩序的这类人,而不是以暴制暴。

2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后导致群殴。是谁的责任。

1、对于互殴的结果,双方均有责任。
2、对于互殴的处罚,警方会根据双方各自给对方造成的伤情作出相应的处罚。受害人伤情构成轻微伤或不足轻微伤,打人者会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属于结伙殴打他人、多次伤害一人或一次伤害多人、殴打残疾人、孕妇、未满14周岁的人或60周岁以上的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或一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重伤二级或一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重伤二级或一级,但是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犯罪嫌疑人系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其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4、受害人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义务人应依法给付。
5、如果受害人伤情较为严重,可以做伤残鉴定,并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向打人者主张合理的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合理范围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根据问题所描述的情形来看,先动手打人的一方其过错程度较大,其处罚或量刑应当会相对于当事人要重。
关于民事赔偿问题,鉴于双方为互殴,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负有过错的,侵害人可以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8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9条、131条

“互殴”是怎么界定的?哪些情况会被认为是互殴?

“互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故意行为,并在客观上实施侵害对方的不法行为。“互殴”的界定,一般是在当事人被对方殴打后,在有条件离开现场、避免被殴打却不离开,而是在现场与对方纠缠还手、殴打对方,一般就认定为互殴。

? ? ? 近日,成都铁路公安局针对一起案件的“互殴”认定引发网友一片质疑,并成为网络热搜。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高铁,在其后排坐了5个人,其中两个大人三个小孩。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一直在玩游戏,其间多次撞击其所坐椅背。该女子称,由于无法忍耐孩子多次撞击其椅背的行为而回头制止。而其制止孩子的行为引起孩子家长不满,双方因此起了争执。争执中,孩子家长扇了该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还击。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上述被打后还手的女子处以200元行政处罚,对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

“高铁掌掴”事件被公安机关定性为“互殴”,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以“被打还手为什么认定互殴”引发网友热议。一时间,舆论众说纷纭。

我身边的小伙伴们看到这条媒体视频时,感觉“被打还手为什么认定互殴”似乎有些道理。当时,我觉得此时不能仅凭一方叙述,待事实调查清楚后,就会水落石出。其实,不仅是我身边的小伙伴这么认为,这一案件在网络上也掀起舆论风波,真假掺半,众说纷纭。

随后,在公安机关向大众公布约4分钟的车厢监控等相关视频,向网友们还原了事实真相,由此而引发的讨论热度逐渐减退。

其实,界定“互殴”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我是学法律的,对于此事件发酵比较冷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通俗地讲,判断是否为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还手行为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二是还手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三是还手的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四是还手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以上几点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反之就是殴打他人或互殴行为。

我认为,站在法律层面看,警方认定“互殴”合法。从警方公布的完整视频中可以看到,在双方争执后期,尤其是在警方已经到场,王某某站起来转向后面,两次动手殴打对方,表明她主观和客观有伤害他人的行为,并对他人造成伤害,进而导致冲突升级、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符合正当防卫行为,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同时,警方对于二人的罚款金额不同,也表明双方责任有主次之分,要求过错方承担更多罚款金额,也符合法律规定。

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虽说“高铁掌掴”事件真相大白,却使当事人双方陷入舆论漩涡,在心理上承受极限压力,使原本小事酿成热点,实在是没有必要。我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凡事应理性对待,既能解决问题,更能避免发生不必要争执。

互殴警方调解不了的被拘留 警方会有什么处罚

  要看具体案情了,如果是公安机关调解不好的互殴案件,公安机关是可以进行治安处罚的。一般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正当防卫和互殴的界限应当如何来判定?

近日,一女子在高铁上劝阻熊孩子踢座椅被扇耳光后还手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这个事件之所以迅速冲上热搜第一,主要原因在于,事件中,女子连遭熊孩子打扰,熊孩子家长仗势欺人动手打人。最后,认定“互殴”的处罚结果引来网友热议。

网友不理解,被打还手,为什么是互殴而不是正当防卫?到底互殴和正当防卫区别在哪里?下面,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在法律上,对于互殴的定性是很明确的,互殴是指当事各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在客观上都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在现实中,对于互殴的认定,一般是在当事人有能力逃跑的情况下,仍然与对方打架。如果发生被他人追打的情况,第一时间选择逃离,逃离之后再想办法报警,如果能逃离却仍然选择和对方纠缠殴打,则可以被认为是互殴。

所以,办案机关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另一方还有一个逃跑的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就认定为这是互殴。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认定正当防卫行为,一般会以追打做为正当防卫的开始,就是指,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况下还手,才会认定为你是正当防卫。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些了吧,我们再回到开头这个话题,就高铁上劝阻熊孩子踢座椅被扇耳光后还手的事件,做一个小分析,这样更便于理解:

先来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

今年的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C6276次高铁列车,后排为三名小孩两位大人。其间小孩一直在玩游戏,多次踢椅背。女子不堪其扰回头制止,却遭到家长辱骂,双方起了争执。孩子家长扇了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反击。事后,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

办案机关给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并对其处以200元行政罚款。另据悉,“熊孩子”家长被处500元行政罚款。

这个处罚结果,该女子已经联系了律师朋友开始行政复议了。女子在网上发博文表示,“始终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句话,直指人心。

并且网友对这个问题反应很大,表示完全不理解,很同情女孩,希望严惩这对夫妇。

有的网友说,不和解,不能纵容这对夫妇;

有的网友很愤慨,被打了不能还手吗?现在怎么这样了?

有的网友也认为是和稀泥,凭什么不分青红皂白就定为互殴;

还有的网友认为,女子不应该被罚200元,表示不理解。

……

我们从案例来看,年轻女子在争执过程中,尽管她是受害一方,但到后来被激怒了,言辞也比较激烈,特别是在被熊孩子母亲掌掴后,选择了出手还击,而不是报警或是逃跑回避,仅仅从性质上来看,被定性为互殴是没有问题的,不属于和稀泥。

关于罚款问题,既然被判定为互殴性质,双方都会受到行政处罚。谁先动手、谁先挑衅等问题并不是治安案件的免责条款,只会影响行政处罚的轻重而已,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双方都受到了处罚,一个罚200,一个罚500,也是合乎情理的。

正如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这个过程就是互殴,因为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律师还认为,从处罚的金额来看,先动手的多罚,还手的少罚,警察处理的尺度是得当的,合理合法。

所以,法律是法律,同情是同情,出现了问题还是需要按法律角度和程序去处理的。

说实话,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也是很感慨,但不管怎样,同时也希望这类家长增强个人素质,给孩子做一个良好的榜样,学会正确的处理孩子问题,这样才有利于他们成长。

也要加强对熊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在公共场合的的意识和责任感才行。因为社会的安定,需要每个人付出努力,大家都努力了,社会就和谐了,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