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献多少次血可以获取无偿献血奉献奖?

答: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30次、4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全血每200ml按1次计算;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量按1次计算),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银奖、金奖的表彰。

拓展信息:

泰安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减免范围

减免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范围为:在我省献血的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者亲属(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

减免规则:

1.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用血费用减免时,5年内献血记录优先使用,同一时间段内按时间先后使用。

2.享受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献血者,减免费用为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

献血有什么奖励政策

根据《献血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国无偿献血表彰活动,表彰和奖励在无偿献血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单位、省(市)和部队。自1998年《献血法》实施以来,全国已累计开展10次表彰,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奖人次逾180万,在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参加无偿献血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为持续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拓展无偿献血招募工作模式,鼓励更多单位和个人参与无偿献血活动,我委会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对《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

修订后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增加“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奖项(第六条第四项),获奖标准为“累计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3次以上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二是根据《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GB/T40143-2021)调整了“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获奖标准(第八条),并将“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纳入评选条件。三是调整了“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获奖标准(第九条第二项),在强调巩固定期献血者队伍的同时增加千人口献血率等指标,获奖省(市)应当在“表彰年度内,当地献血人群中定期无偿献血者比例或千人口献血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是为增加表彰工作准确性,提升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血站工作负担,明确表彰信息报送途径(第十七条),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平台实现表彰相关信息的申报、核对和确认。五是进一步明确“定期无偿献血者”、“定期无偿献血者比例”和“千人口献血率”定义,明确统计口径,增加办法的可操作性和评价的科学性。

“泰安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开始申领!办理流程看这里

根据《泰安市献血条例》有关规定,泰安市中心血站自2023年1月6日开始,为符合申领条件的献血者采集个人信息,办理《泰安市无偿献血荣誉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卡对象
在本市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以及稀有血型献血者。
二、办理流程
首批采取集中办理。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人将1张2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纸质版)、《泰安市无偿献血荣誉卡申请表》一并提交至各献血点。申请表可在献血点现场填写提交。
泰安市献血办将收集的材料汇总后,提交给泰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制卡中心用于制作《泰安市无偿献血荣誉卡》。接到领卡通知后由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各献血点领取。
献血点服务地点时间以泰安市中心血站“热血泰安”公众号每日发布献血指引为准。
三、材料提交时间
2023年1月6日——3月31日
四、办理咨询电话:0538-626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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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多少次血才能拿到献血证

只要参加了无偿献血,都会发放一个献血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献血、用血工作,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献血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提倡、多方协同、公民自愿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依法实行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动员本辖区内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有关工作。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是献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及监督执法。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将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普及献血知识。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执行紧急送血任务的送血车优先通行。

  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流动献血车停靠点、献血者车辆临时停泊点。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应当负责落实本条例规定的献血者所享受的各项优待政策。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七条 红十字会应当将无偿献血纳入日常工作,依法参与献血宣传、教育、表彰以及志愿者招募等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六月为全市无偿献血宣传月。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展无偿献血活动占用公共场所和无偿献血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予以协助、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每年应当有计划的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发布无偿献血公益广告。鼓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创新形式发布无偿献血公益广告。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医院、影剧院、商场、体育馆、展览馆等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献血预备队,建立流动血库,公民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启动流动血库,组织预备队人员自愿献血。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和社会团体成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加入应急献血预备队。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资源和临床用血需求状况编制献血规划,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献血规划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规范便利、科学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流量、献血人次、年采供血量等因素,按照实际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固定献血屋。

  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献血屋设置的协调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