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成铁公安处正式通报“高铁掌掴纠纷事件”:王某某遭击打后两次击打杨某某面部)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田之路 李逢春
近日,发生在C6276次列车车厢内的一起治安纠纷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5月10日,成都铁路公安处正式回应此事,并发布警情通报。
全文如下:
2023年5月2日,C6276次列车运行至眉山东站至成都东站区间,14号车厢发生一起旅客纠纷。成都铁路公安处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依法调取现场视听资料,收集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调查,5月2日19时59分,旅客杨某某(女)一行(其中儿童3人) 从乐山站乘坐C6276次列车前往江油站。同日20时24分,旅客王某某(女)从眉山东站乘坐同次列车前往成都东站,坐于杨某某前排位置。20时27分,王某某站起转身制止后排儿童吵闹,继而与杨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进行回骂。20时28分、29分,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其间,杨某某同行人使用手机拍摄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机拍摄杨某某及同行儿童。20时34分46秒,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20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事发后,王某某通过110报警。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杨某某用手背击打王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王某某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处500元罚款、对王某某处200元罚款。
成都铁路公安处
2023年5月10日
通报截图
事件回顾
正当防卫还是“互殴”?高铁被掌掴女孩拒绝和解,司法部发声
5月2日晚四川成都,在C6276次列车上,一个女孩独自乘坐高铁时,座位后三个座位一共坐了两大三小共5个人,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在玩游戏时多次撞到女孩的椅背。
女孩回头制止时,孩子妈妈却称孩子还小不至于说孩子。
后双方发生口角,在争执中孩子妈妈扇了女孩一巴掌,女孩也进行了还击,后来车上一东北大哥仗义出手,帮女孩教育了孩子的父母。
视频截图
事后孩子家长先报警,当晚11点,女孩被传唤至绵阳市江油派出所做笔录,第二天下午2点半又回到成都做笔录直至6点结束。
5月4日晚8点,双方被传唤至派出所做笔录,直到凌晨3点半结束,警方依法对女孩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女孩称,在此次警方调解过程中,孩子家长提出了和解,她表示完全接受处罚,但不接受和解也不需要赔偿。
最终,成都铁路公安局认定双方构成“互殴”。警方依据双方在事件冲突中的表现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打女孩罚款200元,出手打人的女子被行政处罚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并对女孩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熊孩子”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月7日,被打女孩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其坚持不和解,目前已申请行政复议。
她表示,“我始终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后悔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样的结果我说服不了我自己。”
此事引发公众的高度关注和热议!
女孩在视频平台的最新视频,有网友评论说,“明明是受害者,为什么好像犯人一样。”这条评论截至目前有8.3万人点赞支持。
网友评论
网友“不瘦十斤不改名”:千万别和解哈,一定要赢。赢了成了社会案例,以后家长带孩子坐车也都会自觉点,造福大家。
网友“小白的主人”:公安部3月刚刚发通告,在轻微伤的冲突中,过错方主动打人,然后回击的没有产生更严重的伤害不认为是互殴,是正当防卫。
网友“诺拉干饭挺积极”:警察真的很喜欢和稀泥,就算是知道受害者的意愿后,还是愿意花七八个小时和稀泥,有这个时间去破更大的案子不行吗?
视频截图
也有极少数网友持不同看法:这个小姐姐虽然出了口恶气,但以后怎么办?
大部分网友的观点和疑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正当防卫和互殴的界限应当如何来判定?
二是质疑两方都被罚款的处理结果是不是警方在“和稀泥”?
三是面对他人的侵害,我们是不是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谁闹谁有理?
处置不符合正当防卫立法理念
5月8日晚上,司法部官微“中国普法”就事件发声:“高铁掌掴事件”,这些疑问待厘清!
视频截图
三个疑问需要厘清
该处罚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热议,舆论近乎“一边倒”地支持该女子不要和解,要复议。
梳理中我们发现,此事还有一些疑问需要厘清,以让公平正义能被大家看得见、听得懂。
一、什么是互殴?
实际上,该案之所以引起广泛讨论,关键还是在于警方给予该案性质的认定——互殴。
通常认为,“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有学者将互殴区分为真正的互殴和非真正的互殴,前者指双方事先约定的相互攻击行为,后者则非基于双方事先约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其与正当防卫作出区分的难点所在。
另外,联系聚众斗殴罪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互殴”的概念。根据《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斗殴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互殴”故意是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严重互殴可能升级为聚众斗殴,构成犯罪。
二、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通常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对此,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三、该事件能否认定为互殴?
具体到此次事件,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一方面,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
其一,案发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铁上的吵闹、踢椅背等不良行为,对于这种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当担负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责任。
其二,家长方对冲突升级具有过错,从对孩子在公共场合的不良行为监管不力,到被指责后率先辱骂他人,再到直接动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级点都在于家长方。
其三,家长方作为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以多欺少,采用当众掌掴的过激手段。
其四,女子言语冷静,且待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体现了其在努力避免冲突。
另一方面,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而言,答案则应是肯定的。
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反击行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女子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
专家:“各打五十大板”合法不合理
事实上,像这种非恶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会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会进行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一经下达,相关信息会在公安机关的系统内登记,而且这个违法记录是伴随终身的。
该案件中,孩子在公共场所吵闹、撞击前排乘客椅背的行为其实是孩子家长监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认为是有错在先。在受扰乘客(也就是该事件涉事女子)提出不满而制止时,孩子父母不但没有正确引导、教育,反而出口辱骂、动手打人,如此行为也着实让人难以认同。这也是舆论对该案件认定、处罚结果不满的重要原因。
金泽刚认为,案件已经引起广泛讨论,有关机关更应严格依法界分、对相关行为作出准确认定以及公正处罚,“各打五十大板”与过于注重和解的办案思维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不利于鼓励人们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
金泽刚称,宽容反击者,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不应给予反击者处罚。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或成为惩治“高铁闹”“机闹”事件的风向标,赋予更多人站出来制止不良行为、不法侵害的勇气,以及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总之,“女子遭掌掴还手”被认定为互殴,如何让公众信服,也许还要厘清一些疑问才行。
高铁霸座违法吗
最近大家看新闻会经常看见一些负面的没有素质的新闻,尤其是小编今天要说的这个高铁霸座的事情,现在简直是频繁发生,都要凑成一家人了,可是这样频繁发生,是因为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法规吗?
很多人开始有这样的疑问,高铁霸座就不违法吗?其实不是的,具体的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高铁霸座违法吗全国首个禁止火车占座的法规来了。今后,乘火车不对号入座、强占他人座位的行为将有法规来约束。
近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新增“禁止乘火车占座”、“驾驶无人机在铁路上飞行”等条例,引发各界关注。
首次规定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据广东省人大官网消息,于9月30日通过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铁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其中有多项修改内容。
南都记者注意到,新出台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34条提到,无有效车票、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本人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早在今年5月25日,广东省人大曾发布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记者发现,草案中并未提及“旅客应按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本次立法通过的条例新增加了此项内容。
该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还提到,旅客及其他进站人员不得打骂、侮辱列车工作人员。此外,铁路晚点、停运应向旅客及时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此外,禁止旅客围堵、强行登乘列车。
违规驾驶无人机个人最高可罚2000元
针对新生事物无人机,新出台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多项针对性内容,禁止在铁路线路上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
其中,第二十八条提到,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需要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按照规定获得批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如违法上述规定,违规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失信行为将被推送全国信息共享平台
《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接下来对于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的失信行为,铁路部门将进行记录,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并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据了解,该管理条例将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高铁霸座事件霸座男
2018年8月21日上午,在山东开往北京的G334高铁上,一名中年男子占了一个女学生的位置不愿起身,而且还态度傲慢地声称:“谁规定一定要按号入座?要么你自己站着,要么去坐我那个座位,要么自己去餐车坐”。
无奈之下,女学生就找乘务员反映,但男子对列车长和乘警的劝告劝都无动于衷,直到列车到达终点站都没有起身,一副流氓耍赖的本性暴露无遗。
霸座婶
2018年9月17日,D353列车上某大妈持无座票强占他人座位,还抓伤劝阻乘客。大妈对座位主人称:年轻人站半个小时咋了?年轻人就该“教育教育”。
旁边有人说位置是让的,大妈还有点得意洋洋:“让给我可不得就是自己倒霉么?”
霸座女
2018年9月19日,永州到深圳北G6078列车上,一位周姓女乘客上车后未按照车票上的座位落座,执意坐在靠窗的邻座位置。
乘客向乘警投诉后,乘警与霸座女乘客反复沟通,但该名女乘客就是不肯让座,嘴里反复说着:“这是10D啊,我坐这里没错啊,我是有票的”。还称“谁规定10D是坐过道座位的啊,椅子上又没写”。
霸座叔
9月20日,从广东湛江开往北京西的K158次列车上,一位大爷购买无座票却硬坐在别人座位上不动。列车长与乘客反复劝说,大爷却表示:“我听不懂,你们拍吧拍吧”
希望以后越来越多关于这种不文明的行为的管束的法规,让所有人敬畏法律,害怕法律!不敢做一些不好的事情!
什么是暴力拆迁 全国各地暴力拆迁案例
一个房屋被强拆,没人承认,最终判决区政府承担责任,区政府不服上诉,但法院判决区政府上诉不成立,驳回沙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行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维凯,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贤,潮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
经营者:李鑫华。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姜泉,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以下简称鑫信服装厂)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安区政府)强制拆迁行政纠纷一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粤51行初10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潮安区政府发布《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安府[2014]18号),该通告的主要内容为,“一、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起于我区金石镇湖美村,止于庵埠镇梅溪村,途经金石、龙湖、东凤、彩塘、庵埠等五个镇。征地拆迁范围为: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主线路段及站场的征地红线图界内,具体以标示红线或界桩为准。二、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下称被拆迁人)与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书并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后十五日内自行拆迁;逾期拒不拆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原告鑫信服装厂的房屋位于潮州市潮××区××镇××社村,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7年2月15日,原告鑫信服装厂尚未与被告潮安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潮安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就补偿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政府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复议又不起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地拆迁的征收范围内,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潮安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1、上诉人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根据铁道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用地,上诉人也就相关征收事项发布通告。被上诉人厂房用地部分属征收范围其红线内。2015年10月,受广梅汕铁路增建二线及厦深联络线潮安协调办(以下简称协调办)的委托,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数量、面积以及房屋附着物数量等情况进行清点,确认了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情况。经委托评估机构初步评定,被上诉人被征收范围内包括国有用地、集体用地、附着物补偿款为人民币5328847.34元。在拆除被上诉人房屋之前,龙湖镇政府已通过原上社村干部李锐芝、上社村现任干部李桂华及市头村书记黄俊建等人从中协调,征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先拆除征收范围内建筑物,龙湖镇政府也已将上述补偿款5328847.34元支付到被上诉人所在村的帐户。在拆除过程中,并没发生冲突,一切都比较正常进行,相关施工单位还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对被上诉人被拆除后剩下的财物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2、涉案拆迁事项属高铁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项目工程应于2017年底完成,时间短,任务重,征收工作刻不容缓。上诉人只能全力以赴,确保施工单位能按时施工。对被上诉人的房屋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虽被上诉人目前仍对征收补偿数额有异议,可通过继续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但这不影响上诉人对房屋拆除的合法性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不属违法。
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答辩称:第一、潮安区政府所称“口头同意”完全不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屋强制拆除之前关于征收程序、补偿存在很大的争议,上诉人为维护权益先后对被上诉人的不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龙湖镇强拆拆除通知书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强拆之前,鑫信服装厂得知潮安区政府将要组织强拆的消息后,专门委托律师向区政府发布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实施。截止目前潮安区政府未向鑫信服装厂支付任何补偿。二、潮安区政府从未发布正式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也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其征收行为没有依据,无权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三、潮安区政府既未与鑫信服装厂达成补偿协议,又未对鑫信服装厂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四、潮安区政府进行强拆既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进行催告和听取鑫信服装厂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五、潮安区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不是执法主体,其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严重违法。六、潮安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鑫信服装厂损失。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诉人潮安区政府在未与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自行将鑫信服装厂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上诉主张,其是在口头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且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本案潮安区政府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被诉的拆除行为合法,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的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等,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俊盛
审判员 窦家应
审判员 李婉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