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鸽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开展65周岁及以上辖区居民体检工作,往年已体检的老年人、错过去年体检的老年人均可继续参加今年体检,本人前来登记,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须知

年龄要求: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年满65周岁及以上

居住范围:燕鸽湖基地1-8区、银燕园、孔雀湖花园、璞悦湾、东方韵

需 携 带:居民携带手机、身份证原件、医保卡以便于信息登记

联系电话:0951-6934552

体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周末、节假日除外) 早8:00

登记地点:燕鸽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楼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室取号后登记(宁夏宝石花医院体检中心南熏东路1033号)

二、体检项目

1、体格检查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肺部、心脏、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判断。

2、辅助检查

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心电图和腹部B超(肝胆胰脾)检查。

三、注意事项

来院佩戴医用口罩

体检前一晚22:00之后禁食禁水,体检当天空腹

无早餐,体检居民可自行携带早餐,空腹项目结束后食用,防止低血糖的发生

1.居民建档、签约、领取体检表、身高、体重、腰围、血压测量均5楼

2.一般检查、查体、心电图均在4楼

3.腹部B超(肝胆胰脾)2楼检查

4.血常规、肝功能、空腹血糖等均在1楼抽血

5.检查结束后将体检单及指引单交至4楼全科一办公室

备注

体检结束两周后领取体检报告,每周工作日下午(14:00-17:30)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手机、高血压、糖尿病常用药

1区至6区、湖心南北区、银燕园、孔雀湖花园、璞悦湾、与东方韵的居民前往燕鸽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楼资料录入室领取体检报告

7区、8区居民前往燕兴社区卫生服务站(燕和园居委会1楼诊室)领取体检报告

万科城市之光晨星苑在哪里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领先的城乡建设与生活服务商,公司业务聚焦全国经济最具活力的三大经济圈及中西部重点城市。2016年公司首次跻身《财富》“世界500强”,位列榜单第356位,2017年、2018、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接连上榜,分别位列榜单第307位、第332位、第254位、第208位和第160位。

2014年,万科将公司的“三好住宅供应商”的定位延展为“城市配套服务商”。在2018年将这一定位进一步迭代升级为“城乡建设与生活服务商”,并具体细化为四个角色:美好生活场景师,实体经济生力军,创新探索试验田,和谐生态建设者。

2017年,深圳地铁集团成为本集团第一大股东,始终支持万科的混合所有制结构,支持万科城乡建设与生活服务商战略和事业合伙人机制,支持万科管理团队按照既定战略目标,实施运营和管理,支持深化“轨道+物业”发展模式。

万科始终坚持为普通人提供好产品、好服务,通过自身努力,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各方面需求,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目前,公司所搭建的生态体系已初具规模:在住房领域,公司始终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持“为普通人盖好房子,盖有人用的房子”,在巩固住宅开发和物业服务固有优势的基础上,业务已延伸至商业、长租公寓、物流仓储、冰雪度假、教育等领域,为更好地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未来,公司将始终坚持“大道当然,合伙奋斗”,以“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为中心,以现金流为基础,深入践行“城乡建设与生活服务商”战略,持续创造真实价值,力争成为无愧于伟大新时代的好企业。

银川万科城市之光楼盘详情
1、建面均价约:9800元/平

2、项目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与友爱街交汇处向东500米

3、售楼处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与友爱街交汇处向东500米

4、热线电话:0951-7658888

5、交房时间:初昕苑一批次2020年8月30日交付;晨星苑一批次2020年8月30日交付

6、绿化率:35%

7、装修标准:装修房

8、物业费(住宅/别墅):高层:2.0元/㎡;洋房:2.3元/㎡(不含电梯费)

9、开发商:宁夏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车位比:约1:1

11、容积率:1.7

12、物业类型:小高层、普通多层

13、物业公司: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14、产权年限:70年

15、总占地面积:约19.6万平方米

16、规划户数:2516套

银川万科城市之光周边配套
1、地铁交通:临近北京东路,解放东街主干道,地处主城区东侧

2、医疗配套:临近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临近银川市中医院

3、购物消费:距离吾悦广场1公里,地处友爱商圈,万达辐射范围内

4、品质生活:地处三湖两公园绿地资源

5、周边教育:楼盘自带幼儿园,周边从幼儿园到中学配套完善

6、地理区位:北京路旁,东优规划核心区域

7、设计风格:独立电梯入户,宽景居室

8、园区景观:丽景湖,燕鸽湖,阁第湖,丽景湖公园,燕鸽湖湿地公园

9、精致产品:万科三好住宅,90项精工装修标准

可爱的银川周边这4个自驾游景点最值得一去,可爱的银川出发自驾游最佳线路景点攻略推荐


银川,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首府。自古有“天下黄河富宁夏”之说,银川素有“塞上江南”、“鱼米之乡”的美誉。银川西倚贺兰山,东临黄河。旅游资源丰富,人文及自然景观众多,珍贵的西夏文化遗迹、诱人的水乡景色、奇特的塞上风光、多彩的回族民俗风情,使银川市成为中国西部最具魁力的城市之一。这次我们自驾游的城市是银川!
一、燕鸽湖公园
燕鸽湖公园位于石油城燕鸽湖基地内,湖水荡漾,水中的鱼儿自由自在地游来游去,不时跃出水面,激起一朵朵浪花。湖面上搭起一座座造型各异的小桥,有九曲弯桥,驼峰桥,拱桥,月形桥到燕鸽湖去观鸟已经成为这两年的新时尚!
二、海宝公园
海宝公园以海宝塔为中心,占地面积3000多亩,其中水域面积达到1000多亩。公园内规划建设潺香溪谷、动感花园、湿地景观、滩涂景观、垂钓码头、景观岛、亲水栈道、岩石园、花卉专类园、户外拓展运动场、儿童乐园、观景广场、露天剧场、古牌坊等景观。
三、丽景湖公园
银川丽景湖公园位于兴庆区丽景街东侧,是在原小沙湖休闲中心的基础上扩建而成。风景宜人的丽景湖公园,为市民提供了晨运健身、休闲散步的好去处。
四、宁园
宁园是一座以清代仿古建筑群为主体的小型园林,建于1987年,主要区由“兴庆殿"、“沁茗"阁、碑、廊及水池组成。位于市中心,是市民休闲纳凉的好地方。

无罪实证|从31个无罪判决看醉驾案件25个有效无罪辩护路径(中)

文|申文波律师

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超期鉴定,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且本案中亦不存在以被告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作为定罪依据的法定情形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交某无证且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县市政大桥0KM+26M处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号小型轿车正面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和对方车辆乘客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经出警民警现场调查发现被告人交某涉嫌酒驾,遂对被告人进行 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出酒精含量为197.0mg/100ml后 ,又带被告人到循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于次日委托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血样酒精含量进行检测鉴定并要求于同年7月30日前出具鉴定意见;同年7月30日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东)公(刑)鉴(理化)字(2019)319号检验报告:从送检的交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 乙醇质量浓度为224.075mg/100ml。 同年8月5日循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交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经协商赔偿了对方全部损失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主动预交刑事罚金3000元。

无罪理由: 2019年7月21日案发当日侦查机关依法采集被告人血样后于次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明确要求鉴定机构于7月30日前出具鉴定意见,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6条中“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的规定;

本案鉴定机构同年7月22日接受侦查机关委托后于同年7月30日作出的本案鉴定意见,同样也违反了公安部的上述指导意见的时限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认定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而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醉酒标准的依据是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有效鉴定意见。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所依据提交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超期鉴定,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且本案中亦不存在以被告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作为定罪依据的法定情形,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焦某无罪。

类案参考: (2019)青0225刑初54号

十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进而无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詹庆喜持C1证驾驶一辆黄色二轮踏板摩托车载其女詹某熙由百佳夜市城沿往吴庄社区方向行驶,22时30分许,行驶至东昌永兴宾馆前路段时,与吕伦勇驾驶的闽A×××某某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詹庆喜、詹某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吕伦勇报警,执勤交警现场勘查完毕后到蕲春县人民医院对被告人进行抽血,并对抽取的血液样本予以保存。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从送检的詹庆喜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0.26mg/100m1。因被告人詹庆喜申请重新鉴定,后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詹庆喜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28.8mg/100m1。另查明,被告人詹庆喜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无罪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需具备醉酒、在道路上行驶及驾驶机动车三个必备要件。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被告人辩解其驾驶的是非机动车(电动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注明扣押车辆为黄色二轮踏板,无当事人签名,也无见证人签名。在返还被告人被扣押的车辆时,也未明确记载车辆的种类、型号。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地证实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由于公安机关在取证时未对被告人驾驶的车辆进行证据固定,在案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驾驶的是黄色的轻骑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庆喜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詹庆喜有罪,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不能成立。

类案检索: (2019)鄂1126刑初244号

十二、专业采血人员未按程序收集证据,且未告知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两次血液鉴定结果不一致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进而无罪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朱培元在苍溪县“小龙槛老火锅"吃饭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沿苍溪县滨江路往江南镇方向行驶,23时54分,朱培元驾车行至苍溪县滨江路中段241号(月亮湾啤酒广场)外时,与川F×××××号小型轿车、川H×××××号小型轿车、川H×××××号小型轿车、川H×××××号小型轿车、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与刮擦,致以上车辆均部份受损,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朱培元涉嫌酒后驾车,经对朱培元进行 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5.3mg/100ml; 随后提取朱培元静脉血液,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朱培元的血液进行鉴定,其 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 后经认定被告人朱培元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无罪理由: 采血程序违法,且本案侦查机关于同一被告人同一时间采集的血液样本送交均具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且鉴定意见涉及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无法判处合理怀疑。

类案参考: (2019)川0802刑初496号

十三、呼吸式酒精测试照片的拍摄地点不是抓获现场,并未能提交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驾驶人信息,进而疑罪从无而无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5日晚上21时许,凤凰园交警大队在冷水滩区零陵南路农工商路路段设卡查酒驾。21时53分证据显示邓飘被留置在交通岗亭。视听资料显示22时28分许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该路段,然后右转弯进入一条左面为住宅区(有一条楼梯),右面为封闭性墙体,前方为墙的胡同内停下。执勤民警见小型客车忽然右转弯进入胡同内,便追随其后,后执勤民警从小型客车内抓获驾驶人员一名。同日23时40分左右,医务人员对邓飘进行血样提取,后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飘 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4mg/100ml。 同日23时55分,凤凰园交警大队民警对邓飘进行 呼吸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6.4mg/100ml。

无罪理由: 本案主要证据存在矛盾,2018年1月5日21时30许(监控视频显示的时间为22时28分)在冷水滩区零陵南路农工商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的小型客车是否是湘M×××××小型客车、该车的驾驶人是否是邓飘或者另有他人均没有得到合理的排除。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邓飘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邓飘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邓飘无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飘犯危险驾驶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邓飘提出其喝了酒没有开车,公诉机关提交的抓获视频不清晰无法看清楚车牌和人,监控视频时间不对;

类案检索: (2018)湘1103刑初649号

十四、采用酒精类消毒剂消毒,公安收集证据程序违法,无法排除血样混装可能性,送检时间超期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龙天明饮酒后无证驾驶北京现代牌宁D·E0821号小客车在送其朋友回家途中,当晚21时57分当车辆(时速65±3km/h)沿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关路绿墅锦园小区门口时,逆向行驶与被害人王某1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风神牌宁D·P6901号小客车(时速36±3km/h)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龙天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另查明,被害人王某1诉被告人龙天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30日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被告人龙天明向被害人王某1赔偿经济损失63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不承担责任。

无罪理由: 一、医务人员采用碘伏对被告人进行消毒后提取血样,而公安机关登记表中消毒液名称记载“生理盐水";

二、公安机关在录制被告人龙天明血液提取过程中,在未封装的情况下让被告人及医护人员签名,但在相关人员签名后仍未当场封装,而是让其离开,在未封装前又对他人提取血样,虽然最后提交了封装后的视频,但整个封装过程未有见证人、当事人或视频录音录像,不排除与他人血液混装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在收集该证据时违反规定;

san三、2018年2月9日被告人的血样被提取,2018年2月11日送检,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第五条血样要当场登记封存,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的规定;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固公物证血鉴字[2018]018号血醇检验鉴定书中未明确记载送检材料编号,从提取被告人血液录音录像查明不排除混装的可能性,且公诉机关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综上,该鉴定检验报告是该案定罪的关键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由此虽然被告人龙天明涉嫌酒后驾驶车辆,仅凭现有其他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明被告人龙天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

类案检索: (2019)宁0402刑初1号、(2019)宁01刑终211、(2018)晋05刑终208号

十五、使用安尔碘消毒液,程序违法(仅此一项就可判无罪)

基本案情: 017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建华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银横公路长庆燕鸽湖基地内由北向南行驶至七彩路八区8号楼前路段时,与该路段西侧道路上的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该车辆及防护栏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责任认定:陈建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建华 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建华向银川市兴庆区燕鸽湖小区物业服务处信访保卫部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另查明,2017年6月6日22时3分许,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二大队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对被告人陈建华查获,现场依法对被告人陈建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陈建华拒绝配合。

无罪理由: 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证实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陈建华血液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消毒液为安尔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之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本案中,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陈建华血液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消毒液安尔碘为醇类消毒液,造成检材污染,故公诉机关提供的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排除。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华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陈建华构成危险驾驶罪。

类案参考: (2019)宁0104刑初119号、(2018)川07刑终346号

十六、二次饮酒无法确定驾车时的酒精含量,进而无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7日12时左右,被告人赵某2去到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民营工业园盛利能源有限公司(下称盛利能源公司)参加年会,期间有吃饭喝酒。当日15时左右,赵某2因喝醉酒躺在盛利能源公司的办公室休息。当日23时左右,赵某2驾驶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离开盛利能源公司,途中被赵某驾驶的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追尾。事故发生后,赵某2未停车,继续前行开往侗兴酒店,后去到该酒店三楼VIP1号KTV包房喝酒。随后,赵某等人去到侗兴酒店找到赵某2,之后赵某等人报警。接报后,交警到场进行处理。经检验,赵某2的 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12mg/100ml。

无罪理由: 被告人赵某2案发时并不知道车辆被追尾了,后来又去了侗兴KTV喝酒,因此,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2驾驶车辆时的酒精含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2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

类案检索: (2018)粤1973刑初230号、(2017)皖0705刑初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