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看似简单,实际上也极易导致法律风险。
北京某科技公司就在这上面栽了个“大跟头”,该公司与其新入职员工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试用期满后,公司却一直未办转正手续并继续向其发放工资。合同到期后,该员工以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给30万元。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给22.5万元,真是赔惨了。
民事判决书
遭延期转正,员工怒告公司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显示,刘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初任人力行政总监,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每月18400元,转正后每月23000元,后调岗为行政总监,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2月28日。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双方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合同类型、起止时间、试用期时间均未填写。《钉钉截图及录屏》显示刘某某的员工状态为试用,现合同起始日为2019年1月11日,现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
刘某某主张其试用期3个月,调岗后其工资标准不变,但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并一直按照试用期标准向其发放工资。
刘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50600元;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253000元等合计30多万元。
公司不认可刘某某主张,并主张其已与刘某某就调岗降薪一事口头协商一致,并且一直按照每月18400元的工资标准向刘某某支付工资,刘某某从未提出过异议。公司支付刘某某工资至2020年1月份,未支付刘某某2020年2月份工资。
公司主张刘某某2020年2月份未上班,刘某某不认可公司的主张。
2020年8月3日,该委作出裁决驳回刘某某的仲裁申请。
刘某某不服该裁决书,于法定期间内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48960.92元(4600/21.75×14+4600×10);2.公司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244804.6元(23000/21.75×14+23000×10)。
职场员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需补薪及赔钱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是否转正、双方已协商一致降薪、刘某某2020年2月未正常上班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充分举证。故法院采信刘某某所述,认定合同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且刘某某正常上班至2020年2月底。公司应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刘某某主张的48960.92元未超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一直未为刘某某办理转正手续,理应向其支付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76862.07元,刘某某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48960.92元及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76862.07元,以上合计225822.99元。
对此,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试用期3个月期满公司一直未办转正手续,应当认定公司继续与刘某某约定了试用期,需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法院仅围绕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是否转正、双方已协商一致降薪、刘某某2020年2月未正常上班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充分举证,故本院采信刘某某所述,认定合同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且刘某某正常上班至2020年2月底。公司应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
职场员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劳动者持续超过一个月未就降薪提异议的状态,既不属于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明示,也不属于以自己的行为作出的默示,而是一种沉默。普遍接受的准则是,单纯的沉默并不构成对于要约的承诺,即使要约人在其要约中表明沉默将被作为承诺,亦是如此。因此,刘某某未对降薪提出异议不能视为其同意了降薪。
如前所述,法院已经根据分配的举证责任认定在刘某某入职时,公司与其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且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因此,应当认为在原试用期满之后,公司继续与刘某某约定了试用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公司继续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可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注明:文中人物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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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满没有及时办理转正并按转正后的工资支付属于违约行为,同时也是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这不仅仅是补发的问题,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你可以此为由提出辞职,但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并确保送达,即要求单位签收获快递挂号送达。
3、按上述理由辞职还可以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上述要求,通常情况单位不会认可,更不会轻易给你,所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收费)是必要的,胜诉的几率在90%以上,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公司索赔,如果公司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深圳一公司每月28号发上月工资,判补偿11万,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其实根据我国的劳动法,是需要在每个月22号之前支付工资的,所以这个公司在28号发工资,肯定是违反我国劳动法的,只不过在当时的一审判决当中,并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所以他才会选择再次诉讼。深圳的一个公司,因为每个月28号给员工发工资,结果人家的离职的时候,将他告上了法庭,法院最后的判决是赔偿11万元。很多网友都认为这样的判决不可思议,今天就跟大家来探讨一下,在这一次的事情当中,公司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
第一,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其实不管是我的劳动法也好,还是在此前深圳市制定的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其中就直接约定了,工资的支付周期是不能够超过一个月的,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到期后,也不能够超过七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办法按期支付工资的话,是需要征求工作人员的同意,才能够延期发放工资。所以他们每个月28日发放工资,是违反了我们的劳动法,以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
第二,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补偿?其实之所以会这样,主要就是因为在这一次的事情当中,该名员工在2019年的2月25日,就已经被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说白了就是公司开除了这名员工,但是按照我们的劳动法,他是需要给予补偿的。而这名员工是在2003年的时候,就已经进入到公司,是属于元老级别的人物,所以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是需要赔偿110267元。
第三,如何看待这一次的判决?在这一次的事情当中,我关注的最核心的地方就在于很多人都已经会放弃这件事情,而他却足足坚持了三年,也正是因为他的坚持,才换来了这一次的成功判决。
公司要求员工签保密协议离职后3年内不可从事同一行业工作合法吗?否则赔偿公司30万,这样合理吗?
不合法,竞业限制条款的期限最多为三年。至于赔偿金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并无不当。法律分析
据我国现行的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既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包括可备条款。所谓可备条款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的条款。即使没有约定,劳动合同依然成立。可备条款包括试用期条款、违约金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所谓竞业限制条款,就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这一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从对象上来看,竞业限制条款仅适用于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保密人员。而且竞业限制条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综合以上分析可见,如果劳动者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也不属于高管或者高级技术人员,则单位不得与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即使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竞业限制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两年,否则不合法。至于有效成立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违约赔偿金额,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江苏一拒绝调岗要求公司赔偿35万元,这名员工的诉求合理吗?
序言:江苏的一个公司在给员工调换岗位的时候,遭到了员工的拒绝,员工却要求公司赔偿自己高达35万元。我认为员工的这一名诉求非常的合理,但是赔偿的数额显然是有些不切实际。对于公司在安排员工上岗的问题时,应该考虑到员工既然签订的合同是做什么的,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员工的义务。而不是轻易的给员工调换岗位,这个公司在给员工调换岗位的时候,也是遭到了员工的拒绝。
公司给员工调换岗位如今的一些公司,在安排企业员工工作的时候,会时不时的给员工调换岗位,也是为了让员工能够学习到更多的工作经验。但其实对于员工而言,面对每天适应了的工作就不想要再换其他的工作,员工有权利拒绝公司的要求。这个员工在拒绝公司要求后,要求公司要赔偿自己高达35万元,这样的诉求虽然合理,但是赔偿的数额不太可能会支付。
要按照员工的要求如今的一些公司在招聘员工的时候,发现现在的员工都不是特别的好应付,因为员工有自己的想法。面对公司的安排员工有权利拒绝,而公司也有权利开除员工。只要彼此之间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公司在开除员工的时候,一定要提前了解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如果员工的合同没有到期,就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员工的诉求作为一名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应该随时听遣公司的调任,毕竟在公司当中领导安排员工在哪里工作,员工就要去到哪里。两者之间只要意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员工也应该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不管在任何一个岗位当中都是处于学习的地步,永远不要抱着止步不前的态度,在工作岗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