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办理新北区结婚登记,认真阅读以下提醒(一方常州户口全市通办)

新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519-85127580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69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交通:乘坐26路,27路,44路,B13路到长江路云河路站下车

一、婚姻登记办理流程

婚姻登记当事人按照预约时间段到达,带齐所有材料。

二、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一方常州户口全市通办)

1.双方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

2.双方户口本原件(首页+本人内页),

3.三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再婚者,请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与户口本婚姻状况保持一致)

4.跨省、跨市仅办理新婚手续,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最新有效期内的新北区居住证等相关材料,请电话核对确认有效期。

三、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一方常州户口全市通办)

1.双方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

2.双方户口本原件(首页+本人内页),

3.双方结婚证原件。(如丢失,请提供相关档案材料原件)

4.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打印稿,

5.双方近期各2张2寸单人证件照片。(合成照片不能使用)

6.双方非常州市户籍且在江苏省内,需提供该当事人的有效新北区居住证。

注意:1、跨省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2、离婚登记有冷静期

3、补领婚姻登记证,务必携带婚姻档案及相应要求的证件照

  四、申请在常州市新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跨区域办理规则请查看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指南)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五、申请材料目录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居住证

若双方户籍都不在办理地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至少一方当事人需提供办理地本区县的居住证。

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