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遂宁一副镇长被举报胁迫他人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已被降职调岗)

5月15日,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居民范江(化名)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反映,2022年11月开始,遂宁市蓬溪县群利镇一副镇长吴某利用职务之便,“胁迫”自己的妻子刘某与其发生关系,随后以此为把柄威胁刘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目前两人正处于离婚冷静期。

蓬溪县公安局针对范江妻子刘某对吴某强奸的控告,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蓬溪县当地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纪检监察部门已对吴某进行了包括降低行政级别、调离原岗位等处理。

范江的亲属在四川当地网络论坛发表帖文称,蓬溪县居民范江和自己在蓬溪县某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妻子刘某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但从2022年11月中旬起,蓬溪县群利镇副镇长吴某便利用职务之便,添加了范江的妻子刘某微信,“随后利用领导职务强行约刘某见面”,在明知刘某已婚已育身份的前提下,“在车内胁迫”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刘某“迫于对方强权的压制和威胁,也不想因此事闹得单位人尽皆知,更不想因此事葬送原本幸福而又美满的家庭,只得忍气吞声妥协。”

▲范江亲属在当地论坛发布的举报帖文。图片来源/麻辣社区

范江一方的举报称,吴某随后多次以“把车内的视频、图片以及聊天记录”发给刘某单位领导为由,胁迫刘某不断赴约。

今年4月16日,范江发现了妻子刘某与吴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吴某开始接受组织审查。范江说,吴某在被调查期间并未终止对刘某的打扰,“依旧每天联系,发一些骚扰信息,甚至还威逼利诱刘某跟他一起生活”。

范江提供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显示,吴某通过聊天软件、电话等形式,同范江妻子沟通双方关系的细节,“企图推翻原有供词”。范江说,自己和妻子已经初步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正处于离婚冷静期。

范江提供的书面证据显示,4月16日,范江发现妻子刘某与吴某的不正当关系后,刘某曾向蓬溪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称吴某对自己实施了强奸的犯罪行为。4月19日,蓬溪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该局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无法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蓬溪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蓬溪县政府官方网站5月11日更新的《蓬溪县群利镇人民政府职能职责、领导及分工和内设机构》显示,吴某已经不再担任群利镇副镇长的职务。

范江提供的举报材料称,5月6日下午,蓬溪县纪委、信访局与其见面时,对其通报吴某已经降为二级科员,不再担任领导职务。5月15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从群利镇政府确认,吴某目前已经不再任该镇副镇长。

5月16日下午,上游新闻通过多次电话联系了被举报人吴某,未等记者表明来意,吴某表示,“我正在看病,等一下”便挂断了电话,其并未对范江的举报作出正面回应,再次拨打电话已无法接通。

蓬溪县纪委相关工作人员回应记者表示,如果是举报人邮寄了举报材料但是没有得到回复或者想要咨询案件进展情况,需要带上本人身份证到蓬溪县纪委去咨询。

蓬溪县当地知情人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范江的举报后,立即对范江投诉展开了调查,确认了吴某确与范江的妻子刘某有约半年的不正当关系,“吴某属于未婚的状态,但范江妻子是已经结婚,这种行为已经违规,是否涉及更多的违纪违法问题暂不明确。”该知情人士还介绍说,纪委已经对吴某进行了包括降低行政级别至科员、调离原岗位在内的处理。

延伸阅读:

高校教师被妻子举报出轨多名女学生 校方回应

近日,网上一女子实名举报自己的丈夫,四川传媒学院雕塑系专业主任、青年雕塑家曾某超在校工作期间多次利用不正当手段引诱女学生发生关系,婚内出轨,引起网络关注。5月14日上午,新黄河记者致电四川传媒学院,该校纪委工作人员表示,关于此事双方已报警处理,具体结果需警方调查方可得知。随后,曾某超妻子张女士更新微博称,四川传媒学院纪委已电话回复她,校方已召开相关会议,决定由党委办公室牵头,校办、校纪委、法务将对此事进行联合调查。

当事人张女士微博截图

5月13日,新黄河记者联系上发文的张女士。张女士称,她与曾某超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张女士表示,自己生育两个月之后,在曾某超所住的学校公寓中发现女士耳机、防晒霜、化妆棉等女性物品,在不断追问之下得知其出轨学生事实。曾某超此后在未取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带走孩子,以此来威胁离婚,获取自由。

张女士在网络平台所发检举信

张女士告诉新黄河记者,她在网上公开举报信后,收到了很多私信,有几位女生私信表示,她们之前也曾受到曾某超的性骚扰,并在被诱骗情况下与对方发生关系,并且提供了微信对话等证据,以此证明其确有引诱女学生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从张女士提供的私信内容中看到,有疑似曾某超与学生的聊天记录,曾表示“给我发照片,我要看美女”“我之前不喜欢紫色,但在你身上我觉得好看了”“你不想接受就早点脱身,如果想珍惜这一两年也行”等,也有其向对方展示露腿照片的对话。“从目前收到的私信来看,他从多年以前即有此类诱骗学生行为,对方才刚满18岁,什么都不懂,在他的诱骗下献出了第一次。”张女士表示。

涉事学生自述事情经过 受访人供图

张女士说,今年3月份,她曾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传媒学院等单位举报曾某超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问题,但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张女士提供的收集的微信对话截图(部分)

公开资料显示,曾某超系四川省雕塑协会会员,四川省雕塑学会会员,其作品曾多次参与国内各项展览,曾获第七届全国艺术与设计大赛优秀指导教师奖等多个奖项。针对此事,他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文表示已经报警处理,正待警方处理结果。

丈夫与女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妻子不满,伙同丈夫殴打女子要钱,如何定性?

婚姻是国家认可的,以爱情为纽带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男女双方一旦步入婚姻的殿堂,肩上便多了更多的责任,柴米油盐等日常杂事在不断消磨著婚姻双方的激情,由最初的如胶似漆的厮守到为了家庭各自打拚,责任便成了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因素。性生活是婚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对夫妻双方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因此,基於配偶权衍生的夫妻义务使得妻子对丈夫的性要求有容忍义务。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因没有实质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权,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在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过程中导致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的犯罪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


【简要案情】 云南男子陈某与妻子王某关系不好,两人已分牀睡多年,但陈某仍然想过夫妻生活。2021年1月31日零时许,陈某在外饮酒回到家中,欲与妻子王某发生关系遭到拒绝,後陈某扑在睡在牀上的王某身上,想霸王硬上弓,遭到妻子的拚命反抗,二人因此发生争执,过程中陈某动手打了王某肋部一拳,致妻8、9弓部骨摺。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後,陈某被警方监视居住,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源自中国检察网)。

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婚内强奸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没有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从理论上来说,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但婚内强奸是否认定为强奸罪要从强奸罪的本质及犯罪构成上来具体认定。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性自主权,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已决定权。而妇女性的自主权的实质内容是,已婚妇女不发生婚外性行为的自主权,是否与丈夫发生关系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实质限制,从一般社会观念上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作为妻子也有容忍义务,一般不会以强奸而告发丈夫,人们也不会接受妻子的告发行为。换言之,丈夫强奸妻子的,没有实质侵犯妻子性自主权,即使有侵犯,违法性也降低,达不到可罚的法益侵犯程度,因此,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一般可从构成要件上来否认强奸罪的成立。有原则就有例外,如离婚诉讼期间、因纠纷分居期间及妻子长期遭受丈夫虐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等。


本案中,陈某与妻子王某只是分牀睡觉而已,这也是现今为数不少的中老年夫妻惯常行为,即便如此,陈某与王某仍为夫妻,夫妻关系处於存续期间,陈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欠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妻子王某的性自主权应受到配偶权的限制,容忍陈某为性行为,即使陈某强行与妻子王某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实质侵犯王某的性自主权,因此,本案中,陈某不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因强奸行为导致其他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使得被害妇女处於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达到奸淫妇女的目的。丈夫实施强奸的手段为或奸淫行为过程中,可能涉及其他犯罪,虽然不以强奸罪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如果另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相应的犯罪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


如实践中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刘某平时与妻子於某关系良好,而妻子於某患有严重高血压症和冠心病。一天晚上,刘某与朋友在外面喝酒回家,欲与妻子发生关系,而妻子於某感觉身体很不舒服,拒绝了刘某的要求,而刘某却不顾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在发生关系过程中,妻子因冠心病发作当场死亡。最终,刘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陈某欲与妻子发生关系被拒,致妻子伤害案中,虽然不能以强奸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但陈某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过程中,致妻子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围绕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这一讨论已久的话题,展开分析讨论,结论是:婚内强奸因欠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特殊情况除外。虽然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但在与妻子强行发生关系过程中,导致其他犯罪的,按相应犯罪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因与妻子发生关系被拒,导致妻子轻伤,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男子错把女子当成妻子发生性关系,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

孙某被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妻子一人在家,无聊时就找来闺蜜张某陪伴自已,孙某不在家时,张某吃住在孙某家。2019年8月一天,因单位有急事召孙某回单位开会,孙某没有告诉妻子,当晚往家里赶,回到家时已是深夜,孙某没有惊动妻子,简单洗濑,摸黑上床,与熟睡中的张某发生性关系

张某惊醒后,顺手打开床头灯,两人相视都愣了一下,孙某本欲停止,张某示意孙某继续。原来,孙某妻子与闺蜜睡下后,妻子突然接到母亲电话,父亲不舒服,便赶去父母家将父亲送到医院。

强奸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行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中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里关系,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进而与其性行为,本来就违背了妇女的意。相反,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行为一定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程序正义并不等于事实正义。譬如一个人到衙门去告状,本身就有理,却因为缺乏证据而输掉了官司,那么,所有的审案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人主观作恶,也没有人偏向恶人,但审案的结果就是让善良的人吃了亏。

当然也不能说古代法律是善的,毕竟没有完全惩恶扬善,也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古代法律具备道德属性,随意性比较大,尤其是执行的时候,顾及道德,就一定会出现贪赃枉法的行为,并且不容易监督。也就是说,古代法律本身不具备善恶属性,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往往让人们失望,尤其是普通老百姓失望了。


客观上为强奸行为,但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时,不可能成立强奸罪,如过失强奸,本案中,由于妻子临时离开,闺蜜睡在自已的床上,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判断,孙某不能预料到睡在自已床上的不是妻子。

或者因过失没有预料到,那么孙某对张某的性行为,为过失强奸或意外事件。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因此,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


强奸罪为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等的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会侵妇女性的自已决权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孙某误认为张某是自已的妻子而发生性关系,为过失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当发现与自已发生性行为的不是妻子,孙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仍强行与张某继续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孙某发现真相后,张某自愿与孙某继续发生性关系。因此,本案中,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人们赋予政府权力,政府引用法律要对人们负责。虽然中国古人和今人都“厌讼”,要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趋利避害,不愿意为了打官司破费钱财,但现代法律确立之后,应该引导人们为了争取自身权利而诉诸法律,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权利意识,更要提供一种诉求途径,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让人们实际获得权利。


当张某打开灯后,孙某与张某知道真相后,如果张某阻止孙某继续性行为,而孙某仍继续进行的,则孙某涉嫌强奸罪。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当孙某发现与自已发生性关系的不是妻子时,本欲停止性行为,而张某却没有要停止的意思,却示意孙某继续进行,意味着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按照张某的意思,其实我喜欢你很久了。

法律是中性的,设立之初就是以每个人都要违法为前提,视每个人都是恶人,设立底线和惩罚规则。要是对法律抱有很大的幻想就错了,而瞧不起法律,认为从来都没有公平和正义也就错了。现在毕竟不是古代,当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还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吧,但前提是懂法,守法,而不是一个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