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高龄老人出行,越来越多人开始给老公房加装电梯。

不过,由于不同楼层的业主对加装电梯需求各不相同,在加装电梯过程中,一些争议时常在低楼层和高楼层业主之间发生。

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M栋楼就因楼宇加装电梯一事爆发了矛盾。

为了保证加装电梯的顺利进行,M栋三楼至六楼业主联名起诉了底楼业主,要求其停止阻挠加装电梯工程、并为此前造成的停工承担责任。


电梯(资料图)

底楼居民阻挠加装电梯工程中止

2021年,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经表决,全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了小区内四座楼宇的电梯加装计划,该小区M栋,正是这四座楼宇之一。

对于M栋的其他11户业主来说,这是盼望已久的好事,对于加装电梯,他们满心期待。然而,对于M栋底楼的两户业主来说,此事无疑是天降麻烦,从始至终,他们坚决反对为楼栋加装电梯的计划。

然而,由于同意加装电梯的人数已经达到合法比例,即使底楼业主反对,M栋的加装电梯事宜,仍按照流程推进了。M栋形成了加装电梯自治小组。同意进行电梯加装的11户居民,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加装电梯合同。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M栋加装电梯一事,似乎已成定局。

然而,就在勘探公司进驻小区勘探之时,该小区数名业主,在现场表达了对加装电梯的反对意见。相关勘探作业被迫中止。


加装电梯(网络图片)

M栋的其他业主认为,该栋底楼两户业主,或以出现在现场、或以其他形式表达反对等方式,阻碍了加装电梯工程的顺利进行。遂向法院提起相邻权纠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M栋底楼两户业主阻挠加装电梯行为,同时赔偿其他业主因加装电梯工期延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余元。

底楼业主:表达反对是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被告,M栋底楼的两户业主,对于其他业主的指控,另有看法。

底楼业主认为,表达最近对加装电梯的反对,是其合法权益。目前,小区内确实未对加装电梯形成一致意见,其他业主也未和底楼业主之间达成补偿协议,施工本就不应推进。更何况,在勘探当日,M栋的两户底楼业主,要么不在现场,要么仅在现场口头表达了反对,并无暴力阻碍施工的情形,钻机勘探作业被迫中止一事,与M栋底楼两户业主无关。

此外,M栋底楼业主认为,在为M栋加装电梯一事上,尚存在许多争议。其一,底楼业主认为,同意加梯的业主并未达到法定比例。其二,其他楼层业主无法证明加装电梯不会对楼宇造成结构性损伤。其三、该栋楼内居住的大多80后年轻人,楼宇居民对电梯需求较低,加装电梯不存在必要性。

综上,M栋底楼业主认为,对于底层业主而言,加装电梯只会带来噪音、降低房屋的安全性,影响底楼的采光、通风和房屋价值等,对于底楼业主而言,有违公平原则,他们有权利表达反对。

法院:底楼业主需停止阻挠行为

经审理,本案一审法院查明,M栋楼除了底楼的两户业主外,其余11户业主均签订订立了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M栋所属小区此前已就加装电梯一事,召开业主大会,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了该小区内4栋楼宇的加装电梯计划。同意加装电梯户数符合法定比例。


法院宣判(资料图)

一审法院认为,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因此,判令底楼业主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

同时,尽管其他楼层业主主张底楼业主为停工赔偿损失,但其他楼层业主并无证据证明实际经济损失已产生,因此对要求底楼业主为停工赔偿损失这一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本案一审宣判后,M栋底楼业主和其他楼层业主均不服判决结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M栋楼加装电梯流程合法合规,底楼业主所主张的加装电梯不具备必要性这一观点,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上海一中院对双方上诉给予驳回,本案二审维持了原判。

本文综合自:周到上海、上海法治报

作者:张益维

业主被物业起诉如何反诉

法律分析:
某一老旧小区,共有7幢98户住户,每个单元14户。叶某与杨某是同一单元的邻居,相处20多年,一直友好相处。2018年,XX市人民政府决定为部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叶某所在小区属于此项惠民工程的改造范围。通过一系列的合规手续审批,叶某、杨某所在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开始施工。一楼住户杨某突然反悔,无理阻碍电梯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停放了自家的两辆小轿车,导致加装电梯停工。叶某等十一户住户不满杨某的做法,经反复做工作无效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杨某不服,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叶某等人停止加装电梯,恢复原状。------《民法典》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可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案是相邻权纠纷的一个民事案件。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应和睦!加装电梯后,对于2楼以上的业主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杨某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不应擅自采取各种行为,阻挠施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上海加装电梯影响卫生间隐私可以要求楼上业主索赔吗?

不可以。加装电梯是合法合理行为。《上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所以只要加装电梯行为,通过了合法的表决程序和表决人数,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就属于合法合理的行为。

怎么看待旧楼加装电梯的矛盾?

有很多人反对旧楼加装电梯,立场主要就是站在一楼和二楼住户这边。政府毕竟是大局为重,考虑的是整体民生,我支持政府政策,没有疑惑。通过与网友争论了解了一下,迄今还没看到反对者提出什么令人尊重的理由,无非就是:我不愿意我原有的优势被削减,他们那些困难与我何干?甚至觉得他们比我还得利;老人与我何干?为什么不买电梯房;我高价买了一楼,他们贪图便宜买高楼层,为什么给他们制造便利等等。自私是天性,人都有这个天性,可以理解,但不时任何时候都被支持,尤其在很多人面临比你更大困难和危险的时候。

老楼加装电梯已经在公示期了,有邻居明确反对要怎么办?

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通过条件,按道理可以入住。但是,如果有邻居表示反对,建议把情况说明清楚,尊重邻居的意见,尝试向其表达实际的看法,用实情说服对方。同时,如果双方可以多沟通交流,可以请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未来业主协会给予协调建议,尽力达成双方共识。

高层住户状告低层住户不同意加装电梯法院会受理吗

法院会受理,而且是先调节,再判决!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归个人所有,也就是在物权上不允许使用少数服从多数这个侵犯人权物权的条款,从而更加确保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在旧楼加装电梯这类事项上,因为有了物权法,个人的物权不能因为大多数人同意安装电梯就侵犯某个人的权利。

所以,就算99%同意安装,但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并持反对意见,电梯就不能安装。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事项

1、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等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电话、传真号码、住所地及邮政编码。

同时应写明(法定、指定)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单位(律师事务所)职务、通讯地住址、电话(包括手机、传呼)、邮政编码等基本事项。

2、诉讼中提交证据及提交其他诉讼材料,须用正规的a4纸,不得适用传真用纸。文件材料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禁止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复写纸书写。书写或复制应在文件材料左侧留边2.8厘米左右,作为装订线。提交法院的上述材料为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另加三份。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