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营商环境投诉快速有效解决,开通线上受理渠道,现予以公布。
一、受理范围按照《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为: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有以下情形的:
1.违反规定在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的;
2.违反规定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
3.违反规定侵犯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4.强制市场主体赞助、捐赠等摊派行为的;
5.未按规定落实对市场主体支持性政策的;
6.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7.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
8.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9.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理条件、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延长办事时限的;办理条件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条款的;
10.在清单之外向企业收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11.向市场主体收取的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限、程序返还的;
12.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13.违反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工作要求的;
14.对一般经营项目企业开办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15.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批的;
16.对不动产登记线下服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17.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18.侵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
19.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拒不办理的;
20.侵害市场主体利益、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情形。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职责,有以下情形的:
1.违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
2.违法对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
3.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的;
4.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拒不办理的;
5.侵害市场主体利益、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情形。
(三)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的:
1.不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2.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报装超过期限的;
3.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4.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四)行业协会商会有以下情形的: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的;
2.非法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的;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4.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
二、不予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二)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三)已进入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等;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已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举报的;(六)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七)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八)投诉举报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线上受理渠道
(一)网站:河南省营商环境网一维权服务一投诉举报。网址:http://yshj.fgw.henan.gov.cn(二)网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营商环境投诉。网址:https://fgw.henan.gov.cn工商局被投诉怎么处理
您好:怎么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可以参考该《办法》。
(一)首先,消费者要清楚管辖方面的规定
1、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2、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3、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4、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二)其次,处理程序
1、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2、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3、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4、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5、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
6、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1)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2)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3)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注意: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怎么匿名投诉商家卫生不合格
一、怎么举报饭店卫生问题可以到当地卫生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或通过这两个部门向社会公开的监督电话进行举报。电话:12320卫生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1233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热线。流程:接收到受理要求后,对受理条件研判,符合条件的将转交相关部门受理,待办理完毕会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二、餐饮店卫生不合格怎么处罚
餐饮行业必须要持有《卫生许可证》方可正常营业,食品药品监管也会经常的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不合格的话,要受到一定的处罚。
首先,对于餐厅卫生不合格的范围包括:选址及环境加工、经营场所、餐饮具与工具设备、卫生管理、原辅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强饮食服务环境卫生管理,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如果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发现餐厅有违规违法的行为,监督餐饮服务,应提供整改整顿并依法严肃查处。
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要保持通畅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监督。
对于餐厅卫生不合格的,监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情况,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餐厅卫生不合格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直至吊销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其法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生产许可。
如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罪等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卫生是餐饮行业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如果餐厅卫生不合格,不仅影响到顾客的健康,同时也会涉及到整个社会,对餐厅的生意同样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三、餐饮店必须获得什么证件
(一)健康证,在当地防疫站办理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
(二)排污许可证,在当地环保局办理排污许可证。
(三)餐饮经营许可证,在当地卫生监督所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当地工商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营业执照,拿到以上证件后,再去当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
“12345”可受理哪些投诉?应答时限是多少?我省出台运行管理办法 →
感受法治新生态 建设平安黑龙江近日,省营商环境局转发并启动实施了《黑龙江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分八章,三十八条,从职责分工、平台建设、受理办理等多个方面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运行管理进行了规定,达到规范运转流程,提高服务质效的目标。
服务功能:
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全省12345热线运行质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服务、一号响应、互联互通、即呼即办的原则,实行全天候服务、全渠道受理、全方位办理、全过程监督。12345热线实行“7×24小时”人工受理企业群众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实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12345热线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将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全省12345热线运行质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将建立与各市(地)及中省直部门“即呼即办”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地12345热线与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讯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建立联动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办理12345热线交办的诉求,负责建立诉求办理的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工作管理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机构,确定两名以上相对固定工作人员,负责12345热线的话务转接咨询和工单及时签收、即时受理、按时办理、协调督办、答复诉求人、办理结果反馈、惠企利民政策信息解答等;对企业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突出的涉及本单位职责的诉求,进行分析并研究制定长效解决机制。
受理办理范围:
企业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
12345热线可受理办理
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12345热线可受理办理范围为:涉及经济调解、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国家、省平台交办的诉求事项;县级以上政府领导信箱、微信、微博等反映的诉求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对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恶意侮辱、诽谤、骚扰或者无实质诉求内容,以及反映内容不具体、缺乏法规政策依据无法办理等事项将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事项, 12345热线将告知诉求人不予受理及其依据。
12345热线登记诉求人反映诉求的工单办理实行“红黄灯”效能监督机制,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服务工单,主动联系诉求人,沟通诉求,告知办理程序,并按照咨询类事项2个工作日内,求助、意见建议类一般事项5个工作日内,投诉、举报类事项15个工作日的规定时限办结和反馈办理结果。
日常管理及监督:
推诿扯皮等7种情节严重行为将被问责
12345热线主管部门将加强绩效考核,运用督办单、专题协调、约谈提醒、专项督查、通报等多种方式,督促承办单位履职尽责,邀请政府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对热线工作进行监督评价,不断提高热线服务质量和办理效率。
对行政调解类、执法办案类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依规处置。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理的,诉求办理质量差、谎报瞒报、不当退单的,知识库维护更新不及时或者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在职责范围内拒绝办理的,其他需要督办的,出现上述五中情形,同级热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将督办。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12345热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包括:诉求受理人员接听诉求态度蛮横或者延误派单,造成不良影响的;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回复不当、谎报造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热线知识库更新维护不及时或者内容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泄露诉求人相关信息的;对热线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影响的其他情形。
此外, 12345热线还将会同各承办单位建立、更新和维护“权威准确、标准统一、实时更新、共建共享”的热线知识库,加强对诉求办理各环节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按月形成数据分析报告,以简报、专报形式上报上级热线主管部门和本地政府,为科学决策、精准施政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