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20多年没有来往的老人去世了

留下黄浦江边的一套住宅

他成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当你接到陌生的来电,说有人给你留下一笔遗产,需要你去办一下继承手续时,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电信诈骗,但也可能确有其事。这样从天而降的好事最近落到了上海市民吉先生的头上。

这个故事,我们要从房子的主人老丁说起。

去世四年家里仍放着丈夫的遗物

2017年,老丁查出肠癌的时候,已经67岁了。

住院32次,放疗化疗,西医院中医院,进进出出,与病魔抗争207天后,2019年9月,老丁走了。

在这207天里,陪伴他的,除了老伴伍女士外,还有女儿臧韵一家。住院期间,女儿臧韵以及女婿不时到医院看望,外孙女也去医院看望外公,让同病房的病友们羡慕不已。

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在嘀咕了,臧韵是老丁的女儿吗?她为什么不姓丁或者随妈姓伍?

她的确不是老丁的亲生女儿。

臧韵是伍女士与前夫的女儿。2004年丁某与伍女士再婚时,臧韵已经24岁了,但她一直随母亲与老丁一起生活。虽然是再婚家庭,但臧韵一家与继父老丁相处得很好,臧韵一直喊她爸爸。5月22日,记者在伍女士家采访时,老丁已经去世四年,但还能看到老丁的遗物和他们一家人的照片。

在臧韵的手机里,还有很多以前一家人外出旅游的照片,在厦门的鼓浪屿,在丽江的玉龙雪山,照片里的一家人其乐融融。

母亲伍女士眼睛残疾,病中的老丁,基本上是臧韵夫妻俩照顾的。老丁的后事,也是臧韵夫妻俩料理的,包括购买墓地。

生养死葬,女儿该做到的,臧韵都做了。


老丁、伍女士和臧韵外出旅游的照片

变更房产时得知继父有个继子

老丁生前做灯饰生意。1999年他与丧偶的伍女士相识,不久就住到伍女士的家里。2003年,老丁按揭买下了黄浦江边的一套房子,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2004年,他跟伍女士领了结婚证,终于名正言顺地把伍女士娶回了自己的家。

在臧韵提供的一段录音中,老丁生前曾经说过,让臧韵把她和她女儿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去。老丁去世后,2020年夏天,臧韵才开始着手变更继父留下的这套住房的产权。

我到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窗口去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告诉我,要提交哪些材料,随后,我就把那些材料都送了过去。没多久,那边的工作人员告知我,这房子的产权有点儿复杂,因为审核材料时,发现我爸还有个继子吉先生。”

对于这个继子,伍女士说,她隐约知道,那是很久以前的事,而且她也不认为吉先生与老丁还存在继父继子关系。后来,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上,对这个继子吉先生的来历是这么记载的:

1988年,老丁与案外人吉女士登记结婚,吉女士携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曾更名为丁先生)与老丁共同生活。1996年,吉女士与老丁经法院调解离婚,吉先生随母亲吉女士生活。此后,老丁与被告吉先生未曾往来。

臧韵说,如果从继父老丁与吉女士离婚算起,到老丁去世,吉先生与老丁23年未有往来。在这期间,曾经跟老丁姓的吉先生又把姓氏改了,恢复跟母亲姓吉。

臧韵:“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的人说,要完成产权变更,要吉先生到场。于是我就翻我爸生前的通讯录,找到了他前妻的电话,打过去。我先跟她聊家常,说我爸去世的事情。吉女士说她跟老丁没联系,也不知道老丁去世了,说老丁的房子跟他们没有关系。她告知我吉先生的电话。然后我们跟吉先生通话,说了我爸去世了,办房屋产权变更,需要他帮助的事。吉先生说,她跟老丁已经没有人情可言了,也不会帮忙,要我们自己想办法去办理。”

吉先生不愿帮忙,臧韵决定起诉到法院,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完成产权变更。然而,判决结果却让她大出所料。

拟制血亲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

2021年6月,臧韵和她母亲伍女士诉吉先生的遗产纠纷在法院立案。

她们请求法院确认老丁那套房子5%产权份额归伍女士所有,老丁的遗产为95%产权份额,伍女士取得70%,臧韵取得25%。诉请排除了吉先生的继承权。

吉先生认可伍女士占有老丁遗产房屋5%的产权,但是不同意臧韵和她母亲主张的继承方案,理由是他作为老丁的继子,他与老丁的继父子关系并不因母亲与老丁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他仍有权以被继承人老丁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丁的遗产。吉先生不认可臧韵的继承人身份。所以,他要求与伍女士各半继承老丁的遗产。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老丁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系争房屋是老丁与伍女士婚前购买并登记于其一人名下,贷款于婚后结清。原、被告一致确认伍女士对该房屋产权取得有贡献,并享有5%产权份额,剩余95%产权份额为老丁的遗产。


房产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为吉先生是否有权继承老丁的遗产;二为臧韵的继承人资格;三为各继承人分别享有的继承权的份额。

关于第一点,法院认为,吉先生的母亲吉女士与老丁结婚后,吉先生与老丁长期共同生活,老丁对吉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成立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后,亦不当然受吉女士与老丁婚姻变动的影响。原告主张吉先生与老丁的父母子女关系已因他母亲和老丁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原告还主张,吉先生对老丁缺乏关心和照顾,故无权继承老丁的遗产。对此,法院认为,法定继承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赡养义务的履行会对继承份额产生影响,但原告以此为据要求剥夺吉先生的继承权,于法无据,吉先生有权以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丁的遗产。

关于臧韵的继承人资格,法院认为,伍女士与老丁结婚时,臧韵已经成年,无需老丁抚养。因此,老丁和臧韵之间并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判决书解释说,拟制血亲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法定继承人身份也非因赡养照顾而取得,因此,臧韵不是老丁的法定继承人。

此外,即便臧韵对老丁有照顾行为,考虑到老丁生前自有收入作为经济基础,有配偶进行日常扶养,并无额外的扶养需求,且臧韵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老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5%产权归伍女士所有;该房屋95%产权为老丁的遗产,伍女士继承60%,吉先生继承35%。

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房屋产权已经变更,吉先生的名字已经登记到房产证上。

延伸阅读:

坠亡18岁男子的30笔房产权证全在配偶家中 配偶首发声

近日,台中市一名18岁男生赖某获得父亲30套房产遗产,市值高达5亿台币(约合1.15亿元人民币),随后他和处理父亲遗产的一名助理登记结婚,结果2小时后他就坠楼身亡。


坠亡的18岁高中生赖某

死者母亲:不相信是轻生

19日,台中市民意代表赖顺仁、黄健豪陪同召开“上亿遗产,夺命疑团”记者会,要求加速调查真相。

赖母在记者会上落泪说,儿子生前因处理房产问题,与助理夏某见过2次面,自己完全不知道两人要登记结婚。而且儿子死后,夏某完全没有任何表示,甚至没有来灵堂悼念。

赖母表示,自己不相信儿子会轻生。赖母质疑,是因为儿子拥有父亲赠与的上亿房产,才被设计成轻生案。



赖母在记者会上发声

据赖母委托的许律师表示,赖某父亲过世后,赖某继承台中30笔不动产,市值5亿台币,夏某与夏父曾帮赖家处理房地产,双方因此结识。

5月4日,夏某到赖家,以教赖某处理房产为由,要求他带上身份证件,两人随即于当天9点登记结婚,但2小时后,赖某坠楼身亡。

死者家属高度怀疑此案为谋财害命,希望嫌疑人接受测谎,并自愿放弃财产继承,证明没有杀人动机,并提出希望检察官拘留夏某。

“9点登记结婚、11点就坠楼身亡,非常离奇,18岁年轻生命就这样陨落,希望检警尽速调查,还给被害人一个公道。”赖顺仁表示。

此案目前已经进入司法阶段,嫌疑人夏某以30万台币获得保释,媒体曾询问夏某父亲,他却表示对整起案件不知情。

“儿子有暗恋女同学,不可能和同性结婚”

这一切都让赖母不敢相信,她表示,先生因投资有道生前拥有不少房地产,近年因身体状况不佳,因此陆续开始过户给独子,没想到一个多月前才都过户完毕,先生便过世了。如今18岁的儿子又离奇死亡,两个月失去两个至亲,让她无法接受。

赖母透露,和儿子结婚者是26岁的夏某,为男性,其爸爸是他们认识10年的代书,长期负责协助他们家处理房地产事宜,虽然两家认识10年以上,但儿子和夏某根本没见过几次面,不可能和对方结婚,因为儿子在学校有暗恋的女同学,之前还因此到学校辅导室倾诉过心声,认为儿子不可能和对方同性结婚。

赖母也指控,事发当天早上七点,夏某以“我教你如何处理房地产”为由,将儿子骗出家中后,要求儿子携带身份证件,夏某就将儿子载到台中市北屯区公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才刚完成,夏某又将儿子载往自己住处,要求儿子喝酒。家属因此怀疑夏某在酒内下药,等儿子昏迷,再将人推落阳台,制造自杀假象。

目前,夏某已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案情有待赖某遗体解剖结果出来,才有可能揭开真相。

继承的30笔房产权证全在嫌犯家中

据了解,赖某阿公很信任代书夏父,长期将大批的土地、房产,甚至身家全委托他经手处理,26岁的夏某是代书助理。



赖某与生父

赖家委托律师许哲维指控,阿公今年4月下旬过世,生前陆续以赠与转移过户给赖某30笔房产,目前市价高达5亿台币,遍及台中市山、海、屯区,主要集中在北屯区,但长期以来,30笔房产所有权状都存放在夏父代书事务所。

许哲维说,赖母是全职的家庭主妇,完全不了解赖家房产及相关家产,也与夏父不熟。赖某为要回房产所有权状,曾去事务所咨询夏父,而与夏某有一面之缘,夏父以“放在事务所保险箱内最安全”为由,而未归还。

后来,赖家办阿公告别式,夏父带夏某来悼念,赖某才第二次与夏某见面。许哲维说,事后,赖某要求归还房产所有权证被拒。

许哲维表示,准备寄发存证信函向夏父催讨所有权证,并以犯罪相关之物向检察官申请扣押。许哲维强调,赖母是全职家庭主妇,从未接触过赖家财产,且赖某是拥有数亿家产的独子,因此家属质疑夏家人涉嫌共同谋财害命。

嫌疑配偶首次回应

赖母控诉儿子“丈夫”夏姓男助理谋财害命,对此夏某也首度做出了回应。

据报道,夏某受访时情绪平静,对于指控,他称赖母看到的并非事实全貌,但由于律师建议目前先不要做出任何解释,因此将在下周侦查庭上跟检察官交代清楚。

赖母控诉,儿子明明才因追求女同学未果,心情低落,接受校方辅导,怎么可能隔周就去跟大自己7岁的同性夏某登记结婚呢?而且领证2小时后就离奇坠楼,怀疑儿子是遭伪造自杀,实为惨遭谋财害命。更为巧合的是,案件就发生在阿公(实际为生父)出殡火化隔天。

值得注意的是,法医高大成也指出,死者10楼高坠,但现场血迹少,遗体更是只断了一只手,其他身体部位皆完好,自己从没看过从10楼摔下的人,头颅却没破的。

继子女什么情况下有权继承继父母遗产?

法律的规定是,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有继承权,且这个继承权在《民法典》的规定中是第一顺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那么问题就在于,什么情况才会认定为形成了抚养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扶养关系泛指家庭成员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晚辈对长辈的赡养扶助,以及平辈之间的互相扶持。

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

继父母对继子女存在抚养的行为,比如对继子女在生活、教育上提供照料,承担了继子女满足全部生活需要的费用和教育学习医疗费用。

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这种赡养包括:生活上进行照顾、关注精神需求、支付赡养费等。

上述的抚养赡养行为存在长期性。

简单来说就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或者兼具上述两种情形,就可以继承财产。

但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例如由另一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

再婚一般都会涉及家庭利益的重新分配,为防止婚姻破裂而产生纠纷,应当充分利用夫妻间财产协议、遗嘱继承、赠与协议、基金、家族信托、大额保单等各种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作为保护自己和稳定家庭关系的一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