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春江街道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试行)

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居住情况、工作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基础教育情况、投资纳税、社会贡献、紧缺急需人员、诚信守法记录等内容。积分入学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具体如下:

相关说明

1.以上“当年度”特指:申请入学的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

2.以上“连续满一年以上”特指:递交申请日前,已连续满一年及以上,且在申请日及复核期间仍处于有效持续状态。

【拓展】

中山市积分入学新规定2023年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中府〔2020〕2号)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中府办〔2020〕11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中山教育信息港网站的公示结果反馈: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3日,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网站发布《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延长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相关文件有效期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2022年11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0条公众反馈意见,逾期反馈视为无意见。
我们一起来看看征集意见的公告原文:
我市2020年3月10日印发施行的《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中府〔2020〕2号)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中府办〔2020〕11号)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经研究,为确保我市2023年积分入学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中府〔2020〕2号)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中府办〔2020〕11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积分入学如何准备?
按照公告,准备积分入学的家长可以按照往年的积分政策文件进行准备哟!下面给大家附上积分办理的申请指南!
申请积分的对象
户籍不在中山市、目前在中山市有稳定工作、积分累计达到30分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流动人员:
户籍不在中山市
积分累计达到30分以上
已办理中山居住证(含居住登记)
月以上提出申请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缴纳社会保险(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申请时间
等政策公布,一般是在每年2月底3月初公布
申请积分的流程
1.申请人咨询预约并准备资料→2.申请人取号→3.申请人递交资料→4.窗口人员初审并录入资料→5.后台人员复审→6.申请人领取回执
积分申请办理地点
工作镇街(上月参保地的所在镇街)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镇街的积分入学受理窗口。
积分准备的材料
必须提交资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广东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山办理)
3、 工作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
4、 提出申请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缴纳社会保险,并出具在我市的参保证明(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
提供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中山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且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
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5、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出生证或法律认可的亲子鉴定等)。
6、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
其他说明
(一)申请入学排名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镇街排名,排名在公布的指标数内,可 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员个人素质、参保情况、 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二)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入学管理,已取得入学资格 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流动人员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管理。情节严重的,列入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三)申请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员适龄子女须符合入学条件,未曾入读小学(申请小学一年级)或 初中(申请初中一年级)。
(四)计分方式:入学总积分 = 基础分 + 附加分。
(五)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于 4 月 15 日前提交,逾期不作计分(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 聚集,受理截止时间延期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
(六)近 5 年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受理截止日期。

宁波2023年积分入学政策

为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规范有序地推进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段积分入学办法公告如下:
1.总体要求
所有申请其子女在我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参加量化积分入学管理。
2.申请入学对象
2023年秋季申请在北仑区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含在我区小学就读六年级拟升初中一年级的非户籍学生)。
除上述对象之外,我区不接受义务教育段其他年级非户籍学生插班。
3.申请积分入学的资格条件
1.截至2023年3月31日,申请人夫妻双方(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北仑区内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夫妻任何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北仑区合法稳定就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已累计按月缴纳满12个月,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补缴月份无效。
4.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已取得的《浙江省居住证》。
如果申请人存在离异、丧偶或配偶服刑、残疾等情况,可仅出示申请人本人《浙江省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异的需提供有效的离婚证明;丧偶或配偶服刑的,需提供具有关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配偶残疾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2.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5.申请时间及程序
(一)申请时间:2023年4月1日~4月30日(工作日),逾期不再办理。
(二)申请程序
1.资格查验及申请受理
1街道积分专窗现场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积分入学须提供的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积分专窗进行资格查验和申请积分。申请人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现场填写并提交《北仑区2023年度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入学管理申请表》,积分专窗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积分材料录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如申请人不符合资格条件,各街道当面告知本人并不予备注登记。
2网上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浙里办APP北仑站“e乡北仑”应用,根据栏目指引进行预约,资格查验及入学积分申请。
2.积分查询及资料更新。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资料后,即可在“e乡北仑”微信公众号上查询审核进展。审核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分。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前往原积分窗口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
3.积分公示。积分受理结束后,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在“e乡北仑”(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对参与本次积分入学人员的名单及最终审核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提出就学申请。公示结束后,区教育局根据各街道空余学位数,划定积分分数线,向社会公布。达到积分分数线的申请人根据招生公告规定提出就学申请。
6.注意事项
请各位申请人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尽早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需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作出信用,如有提供虚假或者伪造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情况,一律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且5年内取消再次申请积分资格并作为失信信息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莞2023年积分入学政策

东莞2023年积分入学政策如下:

(一)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

有正常学习能力,其中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入学当年的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在6周岁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申请人,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户籍条件。申请人须为我国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

(三)积分方条件

1.积分方是东莞市户籍的,可直接按本方案为申请人提出积分入学申请。

2.积分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其中:

(1)积分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2)积分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

(3)积分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积分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符合优待政策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可按照相应入学政策执行。

第三条 申请地

符合本方案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确定积分入学“申请镇街(园区)”,向该“申请镇街(园区)”提出积分入学申请。

其中“申请镇街(园区)”由相应部门按当年积分入学日程安排中的“资料初审”时间进行审核,如积分方的“申请镇街(园区)”在“资料初审”时间结束后发生变化的,不予以复核。具体审核标准见部门审核评分指引。

(一)积分方在正常参保状态下现社保缴费所在的镇街(园区);

(二)积分方现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的镇街(园区);

(三)非东莞市户籍积分方持有的本市有效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址所在的镇街(园区);

(四)东莞市户籍的积分方现户籍所在的镇街(园区);

(五)积分方、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住宅所在的镇街(园区)。

第四条 积分项目

(一)工作原则。积分入学工作由市级统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园区)具体组织开展。积分项目按照“谁负责、谁审核、谁评分、谁解释”的原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以及解释。

(二)积分依据。申请人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积分方”后,按此积分方“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年限”“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在本市纳税情况”以及“在本市居所情况”四

个项目的情况计算积分。除“在本市居所情况”可选用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居所情况外,其他积分项目父母双方不交叉或累计积分。

(三)积分项目和分值

1.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年限

(1)积分方一直是非东莞市户籍:按其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累计年限计算(境外人员可合计在东莞市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年限),每累计满1个月积1.5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本项积分从其持本市《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首次签发日期开始计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按首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4月30日。

(2)积分方一直是东莞市户籍:以积分方的户籍为依据,

按其入户东莞的年限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计算,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4月30日,每累计满1个月积1.5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3)户籍有调整的积分方(包括“原是非东莞市户籍,现为东莞市户籍”或“原是东莞市户籍,现为非东莞市户籍”):本项目合计积分方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累计年限以及在东莞按不早于2010年1月1日的累计入户时间计算积分。

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4月30日,每累计满1个月积1.5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2.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

积分方在东莞市逐月缴纳的累计社会保险费年限(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包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纳1个月积0.3分。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4月30日。

3.在本市纳税情况

以积分方近3个纳税年度在东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积分,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税款入(退)库日期统计,以实缴(退)金额计算。近3个纳税年度是指当年申请积分入学的前3个完整年度,如2023年申请积分入学,以税款入(退)库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积分,以此类推。本项目总分值上限不超过100分。

(1)综合所得:积分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2)经营所得:积分方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经营所得含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投资在莞企业的积分方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东莞企业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而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缴纳:积分方缴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1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4.在本市居所情况积分方、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住宅可积分。拥有多套自有居所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自有居所参与积分,不叠加计算。

(1)自有居所与申请地在同一镇街(园区),积20分;

(2)自有居所与申请地不在同一镇街(园区),积10分。

(四)申请材料。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各积分项目需提供材料和具体操作见附件《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第五条 申办程序

(一)公布学位。各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当年可提供积分入学的年级和学位供给数,向社会公布。

(二)网上报名。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长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统称“招生平台”),填写积分入学相关信息及上传佐证材料。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报名时间结束后,招生平台自动关闭信息填写和报名功能。

(三)资料初审。报名工作结束后,招生平台将申请人家长填报的积分入学信息推送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审核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评分标准,在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评分工作。具体日程安排以当年公布为准。

(四)网上确认。初审结果公布后,申请人家长对初审结果无异议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初审结果进行“网上确认”。初审结果“网上确认”后,申请人家长不能再对积分入学有关报名信息和初审结果进行修改或复核。

初审不通过或对积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家长,须在规定时间内按复核指引提出复核,复核无误后再进行“网上确认”。申请人家长不按时进行复核和网上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学申请。复核过程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变更或补充信息资料。

(五)志愿填报。“网上确认”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家长根据申请镇街(园区)提供的学位情况、志愿填报规则、录取规则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填报。

(六)积分公示。各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最终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内如接到反映和举报,经查核属实后,按实际情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如发现有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七)学位安排。积分排名公布后,申请人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志愿。积分公示期结束后,各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和排名、申请人最终填报的志愿及学位供给情况,按公布的规则进行录取。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学位供给计划数的,依次按申请人在“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年限”“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在本市纳税情况”“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的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四个项目依次排序后仍然出现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由申请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第六条 转学与升学

(一)申请人因其积分方服务地、自有居所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转学到其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或申请积分入学未被录取需要再次申请的,须在新一年度的积分入学申请期间重新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各审核部门根据积分标准,重新评定申请人积分,并按照当年提供的学位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二)已在东莞市公办小学就读(含属地购买服务)的申请人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升读东莞市公办初中(含属地购买服务)的,须重新申请积分入学并按积分排名录取。

第七条?申请人家长在申请积分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不符合入学条件、无法办理学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担。其中,开学前被发现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撤销其积分入学录取结果;开学后无法办理学籍的,撤销其录取结果;

开学后发现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获得入学资格的,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积分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整个学段内不予受理该生积分入学申请;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取消其该学段属地购买服务资格。

第八条?为确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实施,各镇街(园区)应当对积分入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积分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严肃查处积分入学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