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夏季高温津贴执行时间是什么?

河北省规定,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夏季高温津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

什么情况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夏季高温津贴适用范围是什么?

用工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