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

高温天气指什么情况?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什么情况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河北省夏季高温津贴现行标准是什么?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为1.5元。

唐山市夏季高温津贴执行时间是什么?

河北省规定,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夏季高温津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

夏季高温津贴适用范围是什么?

用工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就是高温津贴吗?

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符合高温津贴发放要求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且必须现金支付。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得以福利支出抵扣。

防暑降温费是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支出,是职工福利。防暑降温费发放无特别要求,领取了防暑降温费的职工,若符合高温津贴领取的条件,仍可领取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发放物品。

一些情形下如何执行夏季高温津贴?

河北省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

1.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

2.经审批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夏季高温作业可以调整工作时间吗?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除了高温津贴,还有哪些权益?

1.孕妇、未成年工不能高温露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因高温停工的,不能降低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3.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因发放高温津贴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因为高温津贴性质上属于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高温津贴争议应适用特种仲裁时效,在职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离职时则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网约配送员、网约货车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唐人社字〔2022〕1 号),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在法定节假日或高温低温等极端恶劣天气下工作的,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并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

高温险的常见问题

1、为何保险期限不可选?
高温险的保险期限为2014.6.21—2014.8.23,即24节气的夏至—处暑,也就是炎热的夏季阶段。属于特定阶段,因此不可选。
2、“37℃高温险”是只要所在城市温度达到37℃就可以获得理赔吗?
投保人所在城市最高气温达到或者超过37℃的天数,同时,需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天数之后,才能开始获得理赔。
3、每个城市的天气以何为准?
众安保险为每个投保城市指定了一个由世界气象组织(WMO)编号的气象观测站,会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各指定气象观测站的气温数据来确认37℃高温日。对应下表,您可以查询各城市对应的指定气象站代码。由于当日公布的气温多为预报数据,所以理赔时是以在中央气象台公布的被保险人所在城市指定气象站(参下表)于次日发布的上一日实况气象数据为准。

3、购买之后可以退保吗?
销售截止日期前(2014-06-06)可以退保,停售后不可退。
4、如果出现的37℃高温日符合理赔条件,赔款该如何给我?
互联网时代,自动理赔,赔款自动打到保费支付时的支付宝账户或微信账户。
5、理赔的时候需要提供什么单证?
不需要提供任何单证。
6、最多能拿到多少酷暑津贴?
如果您购买了一份保险,那么您能够获得的津贴上限不超过100元。如果您购买了多份,那么您最多可以拿到的津贴上限为:保险份数*100元。
7、为什么每个城市的免赔天数都不同?
每个城市的地理位置和气候带不同,出现37℃高温日的几率也大不相同。为了公平起见,根据各城市的历史高温数据以及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导致各城市今后气候的预判,得出了不同的免赔天数。

高温补贴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劳动法的高温补贴是没有规定,按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一、高温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天气系统触发:高温的形成往往是由特定的天气系统直接导致的,其中最典型、最常见的就是有着“高温使者”称号的副热带高压。除副高外,大陆暖高压、热带气旋、热低压、弱冷锋等天气系统也会催生高温热浪。
2、全球变暖提供气候背景:在全球变暖的影响下,极端高温事件也越来越频繁。
3、城市热岛效应“火上浇油”:城市热岛效应指的是城市中心比郊区温度高的现象。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热岛效应更加明显,对高温天气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高温的主要类型
1、干热型
气温极高、太阳辐射强而且空气湿度小的高温天气,被称为干热型高温。在夏季,我国北方地区如新疆、甘肃、宁夏、内蒙古、北京、天津、石家庄、山东聊城等地经常出现。
2、闷热型
由于夏季水汽丰富,空气湿度大,在气温并不太高(相对而言)时,人们的感觉是闷热,就像在蒸笼中,此类天气被称之为闷热型高温。由于出现这种天气时人感觉像在桑拿浴室里蒸桑拿一样,所以又称“桑拿天”。在我国沿海及长江中下游,以及华南等地经常出现。
三、高温补贴发放人群包括哪些人
1、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一般包括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人员、仓库搬运工等。
2、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一般包括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国家规定高温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
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高温津贴标准也因地而异,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确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的标准发放。常见高温工作岗位包括建筑工、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高温补贴法律规定

高温津贴,是指企业单位依照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在高温天气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高温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设立,具有法律效力。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 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 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条法规也成了截至目前唯一生效的对于高温劳动保护具有指导性意见法规。
2015年07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尽管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公众吐槽称“没领到”。高温津贴“缺失”或被偷梁换柱克扣,必须严厉查处。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