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自愿集中隔离收费吗
收费。
关于徐州铜山区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点、阳性感染人员集中隔离点的公示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阳性感染人员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现将我区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点、阳性感染人员集中隔离点公示如下:
1、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点设置情况
2、阳性感染人员集中隔离点设置情况
江苏徐州最新防疫政策
出徐州
请广大市民减少不必要的长途外出,非必要不前往有中高风险地区、实施临时静态管理区域或本土疫情发生的城市。提倡市域内乡村游、休闲游,尽量减少跨市域外出旅游。如确需离徐外出,密切关注目的地和途经地疫情形势及政策,注意旅途防疫和安全,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回后主动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
进徐州
无本土疫情地区政策
1、对入境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2、对密切接触者,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发生较大规模疫情时,为缓解集中隔离点资源严重不足,对密切接触者可采取“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
察”措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2、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隔离管理期限自末次暴露后算起,解除集中隔离后应“点对点”闭环返回至居住地。
3、对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在第 1、4、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4、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徐返徐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徐返徐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低风险区旅
居史的来徐返徐人员,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3天内应完成2次核酸检测。省外其他地区来(返)徐人员应在抵徐后24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倡导“落地即检”。
5、对解除闭环管理的高风险岗位人员,实行“7天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由于疫情变化较快,请提前电话咨询即时的疫情政策和具体的时间要求。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会及时做出调整。
徐州防疫最新政策
徐州防疫最新政策如下:1、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徐返徐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2、低风险地区进徐州:对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低风险区旅居史的来徐返徐人员,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3天内应完成2次核酸检测;
3、省外来徐返徐人员,特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北京市朝阳区,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顺德区,山东省济南市,青海省西宁市,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安市未央区,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邢台市,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关区,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成都市龙泉驿区,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等重点涉疫地区来徐返徐人员要及时主动报备,可以通过“徐州健康宝”、12345政务热线电话,或直接拨打所在社区(村)、单位(宾馆)电话报备,配合落实各项健康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隔离要自己出钱吗
隔离不用自己出钱。不同的地方,对于隔离费用有不一样的规定。有些地方是对隔离费用报销的,因为当地政府发布通知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有些地方对于隔离人员的费用进行收取,这说明不能免费,不能报销。按照一般的情况来看,隔离费用是免费的,但不能代表所有地方都这样。
如果是强制隔离,费用是自费的。不听从政府命令,在疫情期间聚会,导致与病毒患者接触,这样会被强制隔离,费用是当事人出。
对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外来人员的隔离费用,在满足严格条件的前提下,地方政府要求一些被隔离人员自行负担。鉴于隔离措施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基于普遍的行政法治原则尤其是比例原则,隔离收费应当满足两个标准:
1、隔离地点必须满足必要的质量标准,包括安全保障、饮食营养、活动空间、资讯传输和医疗支持等;
2、收费仅以覆盖成本为限,不宜发疫情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