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所得适用
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二、 经营所得适用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