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 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教育指导中心、花都区职业技术学校、各相关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22〕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区学前教育发展成果、更好地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现将《广州市花都区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

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2日

广州市花都区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市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幼儿教育发展,更好地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逐步实现幼儿享受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

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客观性原则

根据本区幼儿教育保教工作的客观需求、公共财政实际投入、保教费收取标准以及本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支出的实际情况,确定幼儿生均经费基本补助标准。

(三)分类补助原则

根据不同性质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分类分标准进行补助。

二、实施范围

(一)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的公办幼儿园

(二)经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上述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存在严重违反相关收费文件精神、不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生、严重超规模招生的行为,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年度检查未达合格等级的,不给予区生均定额补助。市生均定额补助办法按照《市实施办法》执行。

三、补助标准与操作办法

(一)补助标准

市生均定额补助由市财政下拨,补助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市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其中幼儿园教职工(公办幼儿园在编教职工除外)工资补助项目,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补助主要用于发放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工资补助。用于补助非在编教职工工资补助比例不低于50%,不超过70%。

区生均定额补助由区财政承担,分类分标准进行补助。补助经费用作幼儿园补充公用经费使用。

1.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区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00元。

2.事业单位办幼儿园区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00元。同时,区财政向事业单位办幼儿园支付生均公用经费差额补贴,金额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之间的差额计算。

3.机关、部队办幼儿园区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420元。

4.集体办幼儿园、国有企业单位办幼儿园区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元。

5.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生均补助标准:每年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250万元,按当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以生均补助形式发放。

区在立足普惠优质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的基础上,对各类普惠性幼儿园均进行配套补助。区配套补助总金额不低于按市补助标准的指定比例确定的各类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总金额时,各类普惠性幼儿园具体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未达到足额配套补助总金额时,区配套补助办法视具体情况修改。

(二)操作办法

1.各幼儿园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底、9月底、12月中旬前,及时完成“广州市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填报及更新工作。

2.每年以幼儿园办学规模和各幼儿园在“广州市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的数据为依据申报预算、编制分配资金方案。

3.各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补助资金。

四、组织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我区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制度的实施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各级补助资金,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分配使用方案,指导和监督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指导辖区幼儿园做好补助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区幼儿园填报“广州市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和督促辖区幼儿园填报好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等表格,并及时汇总报送市教育局。积极响应数字政府的建设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比例使用,清晰掌握补助资金“在哪里、有多少、去哪里”,实现有效监管便利化服务。

各幼儿园对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管理全过程负责,严格按开支范围合理安排使用补助经费。要以园为单位,定期张榜公布经费拨款及开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补助经费真正用到保育教育教学、教师工资和改善办学条件方面。严禁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严禁弄虚作假,蓄意虚报人数,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各幼儿园应按时按要求填报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等表格。

五、附则

教育部门办幼儿园、事业单位办幼儿园经费政策按当年部门预算编制意见执行。其他普惠性幼儿园经费补助政策按本方法相关规定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管理按相关文件执行。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