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1、租赁补贴协议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监护人签订。申请家庭签订协议有困难的,可联系保障中心派人协助。

2、租赁补贴应当用于租赁住房。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时,需承诺将租赁补贴作租赁住房使用

3、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在接到通知的15天内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

4、用于领取补贴的银行账户应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监护人在本市建设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户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因当事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有误导致划款不成功的,由保障中心通知保障对象在1天内补正银行账户后,反馈市住建局送银行重新划款;保障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在下一季度补贴发放前补正,相应补贴款合并于下一季度发放,否则自其补正银行账户次月起重新计发补贴。

5、保障中心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核查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保障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核查工作,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暂停其租赁补贴待遇,当季补贴不予发放且不再补发,其后按规定补齐资料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恢复发放补贴;经催告10天后仍不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可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6、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被列入核查范围且核查工作尚未完成的,应暂缓发放其当季度租赁补贴。核查工作完成后,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暂缓发放的补贴合并在下一季度予以补发;不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暂缓发放的补贴不予发放。

核查期间被核查对象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经申辩异议成立的,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计发补贴。

7、保障对象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每月补贴金额增加的,自其申报变化并经审核合格的次月起重新计发其租赁补贴;变化后每月补贴金额减少的,自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重新计算发放其租赁补贴。对没有及时申报变化,导致已发放补贴超出其应发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中心在下来季度发放租赁补贴时予以扣除。

8、保障对象自愿放弃保障资格,停止领取租赁补贴的,应当向保障中心提交书面声明,经确认后终止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不再发放当季租赁补贴。

9、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公租房保障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