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
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
①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
②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
③ 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残疾人的50%计算。
文件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