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公租房申请对象为本区城镇居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对象

面向禅城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一、申请对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条件

①1人申请。申请人即为本人,具有禅城区户籍,须为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丧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

②2人或以上申请。申请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禅城区户籍人员,共同申请人须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如果共同申请人中有非佛山市户籍的,需在本市居住。

③申请对象的户籍在村委会的,须属于外市迁入,并在本市范围内未享受宅基地及股份分红(申请对象户籍在村委会且不属于外市迁入的,该家庭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④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应履行代为参与抽签选房、代为参与配租、代为缴纳租金等责任。

二、申请对象收入和资产条件

①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PS: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已领取退休金对象或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放宽到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②人均财产总额不高于11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和投资类资产不高于5万元。

③拥有非住宅(商铺、写字楼、汽车库、汽车位等)建筑面积合计超过30㎡的家庭,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不能申请。

④拥有公司(企业)或为公司(企业)法人代表的,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个体户除外)。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转移或注销工商登记的仍按照拥有公司(企业)审核。

⑤拥有合计2辆以上汽车的,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转移或注销车辆的仍按照拥有车辆审核。

三、申请对象住房条件

①在本市拥有私房或租住保障房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②在本市,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不属于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或享受过上述住房优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③在本市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等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④申请人(含30周岁以上单身人士)与子女(父母)同户籍或同住的,如子女(父母)拥有私房(含租住公有住房),且人均住房(不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不能申请公租房。

⑤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的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房产仍需计入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

⑥房屋被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属他人的或因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及住房属危房的,该房屋面积不纳入计算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

⑦因析产、拍卖、征收等已获得货币补偿所得的,所得应纳入资产计算。

⑧因重大疾病、伤残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转移或征收房产的(房屋转变成货币的),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纳入计算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