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度森林草原封山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封山禁火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森林草原封山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日期从3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白石山、甸子梁林场全年为封山禁火期。

二、封山禁火区域涞源县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林区、国有林场、飞播林区、集中成片林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部位。

三、在封山期限、封山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进入林区内旅游、踏青等活动;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野炊、生火烘烤食物;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等。

四、有关要求(一)进入封山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经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检查发现有火灾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封山管控措施。(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加强责任落实、宣传发动、火源管控、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火灾,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

五、责任追究违反此通告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涞源县人民政府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