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乐山市嘉定中学一名高二女生报警称被语文教师兼班主任山某某实施了猥亵,同时多名同班女生也反映有过类似遭遇。随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取证,但山某某被带至学校辨认现场时坠楼身亡。

由于嫌疑人山某某死亡,当地警方终止调查,并撤销了其涉嫌强制猥亵案。而当时押解山某某辨认现场的两名民辅警因先后离开其身边,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对当事女生来说,事发过去一年,本已回归平静生活。不料,前不久因网络上相关报道再起风波,有不少网友指责她们“诬告”,让她们备受煎熬。多位女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前该班16名女生还凑钱买了一个摄像头,准备悄悄拍下老师的行为,只是还没来得及投入使用。

山某某坠楼前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当初多位女生指称被老师猥亵究竟有无证据?对此,红星新闻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事件回放:

高中女生报警称被猥亵

涉事男教师辨认现场时坠亡

嘉定中学是一所公办高中,由乐山四中和新桥高中合并,设置两个校区。57岁的山某某在新村校区高二四班任语文老师兼班主任,此前他在原新桥高中任教20年。


嘉定中学新村校区

2022年3月31日,一则有关山某某的消息突然在校园里传开——高二四班一名女生报警称被山某某实施了猥亵,同时多名同班女生也反映有过类似遭遇。随后,警方介入调查,不少学生家长纷纷闻讯而来,要求学校和警方严肃处理。

2022年4月1日上午,山某某被通知到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张公桥派出所接受调查,录完口供后于当晚回家。当天,警方同时对多名女生进行了询问调查。

次日下午,民警再次对山某某实施传唤,并带至乐山市市中区刑警大队办案区进行调查。其妻梁某某也被警方要求一并前往协助调查,录完口供后梁某某回了家,但一直没等到丈夫回家。

4月3日下午5时许,梁某某得知消息,其丈夫山某某在学校坠楼身亡。据相关知情人介绍,当天(4月3日)下午4时左右,山某某被警方押解至嘉定中学新村校区辨认现场时,他坠楼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山某某坠楼之处

死者家属:

不相信男教师“自杀”结论

认为其如何坠楼未查清楚

事发后,网上热传一篇《四川乐山一班主任离奇“跳楼”死亡,家属质疑警方渎职》的文章。文中,山某某之女认为,警方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并提出为何没有打开执法记录仪、手铐为何会无故脱落等8点质疑。

山某某之女介绍,父亲出生在郊区农村,是第一代大学生,奶奶含辛茹苦送他念大学。毕业后,他成为一名优秀的语文教师。他一生兢兢业业,对工作负责,深受学生爱戴,曾多次获得市、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表彰。

在该文中,山某某之女表示,事发后警方曾口头通报其父亲是跳楼自杀,但他们并不相信,认为这样的结论有问题。关于父亲的死因是“自杀”还是“他杀”,为何坠楼、是否及时抢救以及执法过程是否合法、是否有证据材料指向所谓的犯罪事实等问题,警方没有明确答复。

2022年8月29日,事发时押解山某某前往学校辨认现场的两名民辅警被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9月30日,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两名警务人员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山某某被两名警务人员带至嘉定中学行远楼四楼后,林某、李某先后离开山某某身边,同时背对山某某,看向右侧墙面长达15秒,让站在教室门口的山某某一直处于无人看管、失控状态,致使山某某有可乘之机,其左手从手铐中脱出并冲入教室,翻出窗外,坠楼死亡。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认定山某某死亡原因为高坠致心脏破裂死亡。

对于两名民辅警的行为,检察院认为,林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二人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该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原定于2022年12月27日的庭审因故临时取消,将延后举行。

2022年12月29日,有媒体发布“乐山男教师被举报猥亵女学生后坠楼死亡,两警务人员被控玩忽职守”的相关报道。山某某之女认为,父亲到底是如何坠楼的没有查清,“对于家属来说,搞清楚父亲为什么坠楼更为重要。”

红星新闻记者曾多次联系山某某之女山女士,试图就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沟通,但其婉拒了采访,没有作出相关回应。

对于家属的一系列质疑,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表示,事发后已多次与家属方进行沟通,现在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

涉事民警:

确有责任,为疏忽自责

积极筹款百万试图补偿死者家属

山某某坠亡,对其家庭带来巨大伤害。而当天押解山某某前往学校辨认现场的民警林某,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今年39岁的林某是乐山峨眉山人,2007年从警,至今已16年,事发时系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张公桥派出所副所长。红星新闻记者多方联系林某,其婉拒了采访。


事发时林某工作的派出所

据多位接近林某的知情人介绍,事发当天下午,林某考虑到此案主办民警头天熬夜很辛苦,便带领辅警李某一起押解山某某前往嘉定中学新村校区等多个作案现场进行辨认。

据介绍,当时到了学校操场后,山某某称其办公室在右侧一栋教学楼的四楼,便领着民警往楼上走。在四楼走廊一间办公室外,林某见办公室锁着门,便上前查看门口墙上贴纸有无电话号码,随后李某也一同上前查看,两人同时背对山某某,看向右侧墙面。此时,距林某二人1米多远、站在教室门口的山某某径直向左侧教室里冲去。待林某和李某反应过来追进教室时,山某某已从一扇打开的窗户跳下。遗憾的是,山某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山某某从一教学楼四楼窗户坠下

当时山某某究竟是怎样跳窗的?上述知情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林某带了执法记录仪,本想等确定了具体作案现场再打开,所以没有记录到他跳窗的过程。但“山某某冲进教室,民警去追”,走廊监控完整记录了这个过程。

至于山某某的手铐从一只手中脱落,该知情人分析,有可能是他奔跑跳跃过程中挣开的。

对于死者家属“他杀”的质疑,上述知情人表示,林某两人追进教室后距离山某某还有一段距离,根本没拉着他,“民警也没有害他的动机。”


事发时模拟画面

该知情人表示,事后大家才得知,山某某的办公室和所教的高二四班教室均在左侧另一栋教学楼的底楼,不在事发这栋教学楼。此外,当时到了山某某指认的教学楼四楼后,走在前面的山某某还要继续往楼上走,林某还纳闷“这就是四楼得嘛”,山某某这才停下脚步,“现在回过头来想,也许当时他就有了跳楼的念头。”


山某某的办公室和任教班级所在楼栋

“在带山某某辨认现场过程中,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没开,而且两人又同时背对嫌疑人,脱离了他们的视线,肯定有错。”该知情人表示,据林某自己透露,平时各级组织反复培训和强调执法规范化,但他仍大而化之,在这次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带嫌疑人辨认现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和影响。

事发后,林某一直感到万分自责愧疚,原来的他满头乌发,现在却白发陡生。该知情人介绍,林某认为自己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也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为弥补过错,他也一直积极筹款试图补偿山某某的家属。

该知情人介绍,最初林某从律师处得知,对方提出300万元补偿,作为普通工薪家庭,300万元无疑是个天文数字,但最终他还是东拼西借凑了100万元左右,对方家属不接受。

不过对于补偿一事,山某某之女山女士未予以回应。

涉嫌强制猥亵案已撤销

当事女生:

对质疑诬告的声音感到“很委屈”

如今,事发近一年,此事因网上相关报道再起风波。

在山某某坠亡案件中,涉事民辅警到底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有待法院公正判决。与此同时,女生举报老师猥亵也成为关注点。

在网友评论中,有人认为事情很可能属实,山某某无法接受身败名裂的后果,羞愤之下畏罪自杀;但也有人认为不能听一面之词,也有可能是学生诬告,老师心理压力大而自杀;有网友表示,虽然嫌疑人死亡了,但不能让真相一并消失。

红星新闻记者辗转联系上多位当事女生,对于一些指责“诬告”的声音,她们坦言“备受煎熬”。

最初报警的女生小美(化名)说,山老师多次在教室和办公室里用手触摸她的胸部、臀部,自己每次都尽量躲开。2022年3月30日,山某某以带她出去吃饭为由,在其车上又乘机猥亵,第二天她愤而报警。在小美提供的一段与山某某的通话录音中,山某某表示,他是想表达对大家的好,拉近师生关系,可能越界了。对于小美提出的他摸班上多名女生胸部等行为,山某某承认错了,并知道这是犯法行为,“我(是)马上要退休的人了,一定汲取教训,痛改前非。”

另一名女生小丽(化名)称,有时晚上睡觉关了灯,想起来也会很害怕。原本以为这件事过去了,但最近网络上的评论又把伤疤撕得血淋淋的。该班女生小琴(化名)称,自己先后被山某某猥亵过3次,也多次看到或听说其他女生被猥亵过。自己觉得这种事不好说出口,也没有足够证据,就没有告诉家长和学校。

此外,多位女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前,该班16名女生还凑钱购买了一个摄像头,准备悄悄拍下山老师的行为,只是还没来得及投入使用。而事发后,山老师将多位学生叫到办公室,希望他们做小美的工作,最终未果。


当事女生讲述相关情况

据知情人士介绍,2022年3月31日,山某某猥亵女生的消息传开后,不少家长聚集在校园,当时统计该班大概有13名学生反映遭山某某猥亵过。事发后,至少有7名女生前往警方处配合调查,并指控遭山某某摸胸部或臀部等猥亵行为。

因犯罪嫌疑人山某某死亡,2022年4月13日,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撤销其涉嫌强制猥亵案。由于该案未走到法院审理阶段就已撤销,这意味着山某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将不再有答案。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摄影报道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彭疆

解读“男子卫生间拖拽女生”: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也得担责

针对备受关注的“男子卫生间拖拽女生”事件,7月20日下午,中牟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
7月16日23时59分,我局接报警称,中牟县官渡大街某酒吧内一女子被一男子强行拖拽。经我局调查侦查,该男子李某(男,27岁,河南开封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一段网传视频显示,7月16日深夜,一名年轻女子从卫生间隔间中跑出来,被紧随其后的白衣男子揪着头发拖拽至隔间内,期间还拽掉了女子的外衣。
随后,从另一隔间中走出一名黑衣女子踹门,后与众人合力将门推开。白衣男子被围观人群阻拦,被拖拽的女子得以逃走。
事件发生后,上游新闻的报道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委主要负责人表示,目击者报警后,涉事男女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随后民警让两人离去。
这名负责人还表示,事件还在调查时,监控视频又引发关注,19日晚警方再次传唤涉事男女,彻查两人是否为男女朋友关系。公安局法制部门也在研究如何定性男子的暴力行为。此外,涉事酒吧已经停业整顿。
另据7月21日的报道,涉事男女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与另外一男一女从开封到郑州玩耍。上述报道还称,被拖拽的女子16岁,两人在隔间中发生争吵,女子指控男子暴露生殖器。
上述案件的发生让不少网友联想到前不久发生的“雨衣男拖拽母女”案件。
7月11日,一则“母女被雨衣男拖拽进屋”的监控视频在网络上流传。随后山东莱阳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称:
经查,犯罪嫌疑人战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已于2022年6月16日办理离婚手续。7月6日18时许,战某某潜入姜某某住处楼梯拐角躲藏,伺机强行将母女二人拽至室内,纠缠姜某某与其复婚。7月6日22时许,待孩子熟睡后,战某某强行与姜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于事发后潜逃。7月11日,战某某被抓获归案。
目前,战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彼时,评论称“暴力拖拽、强行发生性关系,必须依法严惩”。红星新闻评论称“不要让夫妻关系掩盖了暴力和伤害”。
如今,既“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件、“雨衣男拖拽母女”案件后,再发生“男子卫生间拖拽女生”案件,无不牵动着人们的神经,而对施暴者的惩戒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对此评论称,不为施暴者找任何“可以动手、动手又如何”的借口,也应该成为社会的共同价值理念。需要明确的是,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理应付出代价。
而的评论则认为,“男女朋友”不可能成为逃避法律严惩的借口,所谓感情纠纷更不能成为施暴者自我辩解的借口。暴力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凤凰网副总编辑、“女童保护”发起人、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孙雪梅告诉“法度law”,涉事男子李某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这属于刑事犯罪。涉事男女的关系不应该影响案件的结果,即使是男女朋友关系,实施暴力拖拽等行为也是严重的伤害行为,不能因为是情侣关系或者夫妻关系就可以容忍。
此外,酒吧的经营者也需要承担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通过外貌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该事件中,未成年人能够进入酒吧,酒吧的经营管理者明显失职。
此外,最高检等九部门曾发布强制报告制度,举例而言,如发现可疑人员带着未成年人开房,酒店必须报告。有人带未成年人去酒吧,并实施猥亵行为,酒吧必然需要担责。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姚建伟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涉事男女之间是否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不是该男子一定能够逃脱刑事法网的法定事由。
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7条关于强制猥亵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看到,刑法并没有规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或者男女朋友关系的,就一定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或强奸罪。关键是要看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简单说,就是要看女方同不同意。实践中,也确曾发生过某男子违背其女朋友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而被人民法院判处强奸罪的案例。
至于女方是否同意,除了被害妇女在案发后的证词之外,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案发当时被害妇女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也可以考虑案发时行为人采取手段的性质、程度,案发前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还可以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性判断。
像本案这样,如果涉案男子在案发时采取了暴力手段或者其他让被害妇女难以反抗的手段,又是在酒吧厕所、在场人员众多等妇女通常不愿发生亲密行为的公众场所,被害妇女又有呼救表现的,被害妇女仅16岁属年纪尚轻,即便案发时确实存在男女朋友关系或者案发后女方否认其被害、承认其当时是自愿的(本案不是,媒体报道称女方向民警指控男方暴露了生殖器,可能有非自愿的意思),公安机关也应当以案发当时女方的处境和状态为基础,谨慎地审查案发后女方证词的真实性与自愿性,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般这样的案件,酒吧可能涉及到两个责任。
第一,酒吧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这个是针对侵权类的诉讼而言的,但是本案还没有严重的侵权结果发生,被害妇女没有物质上的损失,这个责任划分上就挺难处理的。
第二,至于说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