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60万变426万!七旬老人莫名背上巨额律师费,法院判决纠正 )
“合同约定律师费60万元包干,两名律师串通,将60万元变成426万余元的巨额律师费,我维权8年总算纠正过来了!”3月16日下午,七旬老人龚某来到位于桂林的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独秀所)要求退还多收的律师费。
据了解,2011年,龚某委托独秀所代理一系列民间借贷案,《委托合同》约定律师费60万元,没想到经过一场官司后,律师费最后竟变成了426万余元。
▲3月16日,龚某在桂林独秀律师事务所门口出示再审和终审判决书。
原告帮被告指定律师?
2011年10月,龚某因投资失败,造成向亲友和老乡40余人借贷的约7000万元无法及时归还。为处理好民间借贷纠纷,龚某委托独秀所主任连某代理系列案件,《委托合同》上约定律师费60万元,并先支付了20万元。
龚某说,2013年5月29日,连某从桂林来到成都找到他,说将通过起诉他来解决律师费问题。当时,他已支付律师费47.2万元,还欠12.8万元。
连某要求龚某在一份打印好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内容是由他委托桂林桂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桂山所)律师龙某处理龚某与独秀所律师费的纠纷案。龚某在拿到连某的一份说明后,便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名,并根据连某写的地址,将该《授权委托书》邮寄给龙某。
▲2013年6月1日,连某写给龚某的一份说明。
2013年5月20日,独秀所已将龚某起诉至七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龚某支付所欠律师费426万余元。2013年6月9日,法官张某主持调解,独秀所连某和桂山所龙某参加,龙某从未向龚某了解情况,对独秀所的诉请无异议,双方达成被告龚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26万余元的调解书。
桂山所及律师被批评教育
2013年7月5日,龙某领取了调解书,一直没有交给龚某。直到2015年7月,龚某获知有《(2013)星民初字第724号调解书》。他大吃一惊,原合同约定60万元的律师费,这样一调解就变成了426万余元的巨额律师费。
▲《(2013)星民初字第724号调解书》。
龚某说,龙某从未向他了解情况,他也没有与桂山所签订代理委托合同,该所也没有向他收取律师费。在起诉时,龙某也未向法院提供最初约定60万元律师费的《委托合同》。于是,龚某开始不断地向相关部门投诉连某和龙某。
2021年4月,龙某在接受公安部门调查时称,龚某是委托一个姓连的律师找到他,然后通过邮件寄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给他,双方未见面。他认为龚某和连某已就债务问题达成了协议,他所履行的只是一个流程而已。
2021年7月,桂林市司法局答复龚某:经调查,桂山所以及律师龙某确实没有与龚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因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6月,已超过两年处罚时效,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对桂山所以及律师龙某进行批评教育。
▲桂林市司法局给龚某的答复,桂山所及律师被批评教育。
法院再审撤销解调书
经龚某多方努力,2022年3月20日,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称《(2013)星民初字第7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时法院查明,龚某与龙某两人互不认识,在委托代理案件之前及过程中,两人未见面,亦未进行过任何沟通。龙某作为龚某的代理人,其未向龚某核实债务情况即认可了原告独秀所起诉的全部诉求,有悖常理;增加了独秀所在分配龚某资产的比例,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龙某与龚某不认识,对律师费不存在口头约定或好意施惠的可能,《(2013)星民初字第724号调解书》系恶意串通达成调解内容,故龚某与龙某的委托代理关系无效,达成的调解协议亦无效。
2022年10月25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2013)星民初字第724号调解书》,驳回独秀所的诉讼请求。独秀所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6日,龚某收到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驳回独秀所上诉,维持原判。3月16日,龚某表示,他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来源:南国早报
一审判决完后二审还要不要交律师费
一审判决完后二审是否要缴纳律师费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来确定。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扩展资料: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中国政府网——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300万财产离婚律师费用
法律分析:1、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为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2、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