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全区摩托车、电动车通行秩序,助力徐水创建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结合上级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的“春季守护行动”,自即日起,徐水交警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治理行动。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行动时间: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自觉做到“上号牌、戴头盔,勿闯灯、不逆行、线内停”;

(三)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干部职工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带头佩戴安全头盔,以身作则带动他人;

(四)外卖小哥、快递员要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戴好头盔再出发,多一分谨慎,换十分平安;

(五)各中小学要引导告知学生家长接送学生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中小学生未满16周岁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确保安全;

(六)公安交警将加大对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整治力度,现场滞留违法车辆,对驾驶人进行警示学习教育。

安全出行关系千家万户,文明交通从你我做起。请您从现在做起,让佩戴头盔成为一种生活习惯,从现在做起,让每次出行都有文明安全相伴,争做文明交通的践行者、倡导者和传播者。

不戴头盔怎么处罚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摩托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受到记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