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湖南省生育登记办理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生育登记适用对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生育登记。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在本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

夫妻可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其中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非婚生育的,可在办理结婚证后进行补登。

提倡孕前或者孕早期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

(二)生育登记孩次界定。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含非婚生育、复婚前生育)计算生育登记孩次。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

二、办理材料

办理生育登记需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能够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获取婚育信息的,不再要求登记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婚育信息的,可通过登记人承诺的方式办理。有子女残疾或死亡的,还需提交残疾证或死亡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生育登记代办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方式

1、线下办理

夫妻办理生育登记,可自行选择登记方式,由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相关机构及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受理地)办理。

2、线上办理

(1)手机移动端办理

关注“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微信公众号,在便民服务中查找“生育登记”,点击进入,按提示办理。

(2)电脑网页办理

登录湖南省健康委员会官网在公共服务栏中查找“生育登记”,点击进入,按提示办理。

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生育孩子的,实行生育登记,按规定享受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等服务。生育登记既可以在户籍地办理,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实行网上办理、跨省通办。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是科学把握出生人口态势,精准提供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等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如何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单》

     当事人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婚育证明等材料向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申请。现在已经取消生育证,依法办理生育登记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再进行生育审批。

   育龄夫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需要生育的,须由夫妻双方通过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填写生育证申请表,并加盖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公章,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计划生育负责人到发证机关办理;办理生育证时交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复印件、合影照片一张;生育证从发证之日起一年有效。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

依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