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开展覆盖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本市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

(一)具体调控目标。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相关要求,本市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共设立4档调控目标(附件1)。

(二)调控目标内涵。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完整治疗周期内的单颗常规种植牙相关医疗服务收费的总和,包含单颗常规种植全过程的医事服务费、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扫描设计建模打印费(单颗)、麻醉费和相关药费。为开展单颗常规种植须进行的拔牙、牙周洁治和根管治疗,以及所需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产品,不计入价格调控目标,按照现行政策单独收费。需要进行植骨或软组织移植的,不属于单颗常规种植范畴。

二、规范调整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规范调整本市现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纳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附件2)。同步废止76项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四)制定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2所列“种植体植入费(单颗)”和“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2个项目的价格为基准价格,医疗机构可通过合理优化单颗常规种植牙全过程诊疗方案,在不突破价格调控目标的前提下,调整上述2个项目的价格,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基准价格的15%,下浮幅度不限;不在价格调控目标范围内使用的,按基准价格执行。其余13个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医疗机构不得上浮调整,下浮幅度不限。

(五)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相关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开展口腔种植服务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执行市场调节价:

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局限在目前已按特需医疗执行的口腔种植服务项目,不得再进一步扩大项目范围;

2.项目价格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内的口腔种植政府指导价同步下调,下调幅度不小于政府指导价降幅;

3.满足“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市场调节价项目数量和金额不超过10%”的要求。

满足上述条件,拟按市场调节价收取口腔种植服务费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填写《口腔种植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备案表》(附件4),并向市医保局备案,备案后方可执行。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开展的口腔种植服务执行统一政府指导价政策。

  三、认真落实口腔种植相关耗材集采结果

(六)加强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口腔种植相关耗材集采工作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积极落实集采各项工作要求,畅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政策渠道,为群众提供多种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中选产品进院使用。承担采购任务量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产品,切实保证完成任务量,进一步降低医院采购成本和群众费用负担。

(七)种植牙相关耗材按本市有关规定“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技耗分离”的要求,种植牙相关耗材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按本市有关规定“零差率”销售,不计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市医保局将结合种植体系统集中采购、牙冠产品挂网结果,制定并公布本市种植牙全流程总的价格调控目标(含种植体、牙冠、医疗服务)。相关政策根据集采进展情况另行公布。

  四、加强费用控制和监督管理

(八)建立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备案管理机制。全市所有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填写《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及整体费用备案表》(附件5)。其中,公立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备案;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机构所在区医保局备案(附件6)。本市非公立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同步填写《口腔种植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附件7)并向区医保局备案。上述备案表医疗机构加盖单位公章后,最迟于4月10日前报市、区医保局备案管理(盖章扫描版及电子版发至联系邮箱)。连锁口腔机构可由机构总部统一向所在区医保局备案,备案时需附连锁子机构备案价格和详细信息(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医疗机构填报的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并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周期不应低于1年,调整后应按上述要求及时向市、区医保局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九)建立单颗常规种植服务知情同意制度。按照为患者提供适宜技术的原则,对于具备开展单颗常规种植牙治疗条件的患者,医疗机构须提前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本机构价格调控目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十)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各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群众期盼和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在与国家倡导和人民群众期盼同频共振中获得发展机遇。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适宜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调控目标执行;非公立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调控目标执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价格调控目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主动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治理氛围。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各司其职,切实将专项治理工作落细落实。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适时在官网公布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注明是否参与种植耗材集采、是否承诺、遵守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信息。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对于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合理、不规范的诊疗行为要及时纠正。同时,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1.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

2.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废止项目表

4.口腔种植牙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备案表

5.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及整体费用备案表

6.市、区医疗保障局备案途径表

7.口腔种植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附件下载]
1.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
2.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废止项目表
4.口腔种植牙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备案表
5.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及整体费用备案表
6.市、区医疗保障局备案途径表
7.口腔种植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

北京种植牙纳入医保什么时候实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出台《关于开展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将于4月20日起同步实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限价挂网“三位一体”综合治理。届时,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种植体及牙冠价格将大幅降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单颗常规牙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包括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麻醉费、药品费用,不包括种植体系统、牙冠等医用耗材及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即刻种植和即刻修复加收、当前北京种植牙活动颅颌面部种植体植入加收、临时冠修复植入等服务费用。

集采的目的,是让人人都能种得起牙。种植牙集采政策并不是降低所有种植牙品牌的价格,只是扩大了我们选择的范围。

种植牙究竟要不要等价格降低?随着时间的推移,牙槽骨萎缩了,如果要种牙,就要去植骨,植骨就代表可能要花更多的钱,更长的时间,种植牙的成功率可能也会下降,显然这就是等待的过程错过了种植牙的理想时机。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九部委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

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要求,开展全面覆盖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方式

(一)有序推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技耗分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即种植体植入费与种植体耗材系统价格分开计价;牙冠置

入费与牙冠产品价格分开计价;植骨手术费与骨粉、骨膜价格分开计价。对于目前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收费的情况,实行“技耗分离”时,应按照扣减相关耗材线上采购均价的方式,同步下调项目价格。

(二)完善种植牙牙冠价格形成机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在省内对临床主流的全瓷牙冠组织竞价,按照竞争形成的阳光透明价格挂网,其他材质参照全瓷冠的价格挂网。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其他省份实施价格联动。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主选择,按挂网价格“零差率”销售。第三方工厂生产的牙冠,价

格包含种植过程中返厂调改的费用,不得额外向患者收费。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种植牙牙冠的,采取“产品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由医疗机构以物料成本、加工服务等为基础,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自主

确定价格并挂网,与竞价挂网牙冠的比价关系保持在合理区间,牙冠制作的翻模精修、扫描设计、打印切削、烧结上釉、上色调改等具体操作作为成本要素计入种植牙牙冠价格,不再将具体操作步骤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额外向患者收费。


(三)规范整合口腔种植价格项目。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整合口腔种植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一期植入手术(种植体植入)和二期手术(放置愈合基台)的设计、准备和操作等合并为种植体植入项目;牙冠置入服务,包括印模制取、颌位关系记录与转移、基台和牙冠安装、调试修改等,

合并为种植体的牙冠置入项目;种植牙配套实施的植骨手术、软组织修复、植入体的修理和拆除等服务,设置独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于全牙弓修复种植、颅颌面种植等复杂种植手术,可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上体现差异。医疗机构为确保缺牙修复精准度,利用医学影像等各类检查手段和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

构建虚拟3D模型、制作病灶模型或手术导板的,按照服务产出分别设立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发布。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于2022年11月底前发文规范整合本地区价格项目。

二、强化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控


(四)围绕种植牙全流程做好价格调控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单颗常规种植牙的医疗服务价格为重点,按照“诊查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详见附件),目前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完成全流程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整体普遍高于4500元每颗的地区,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导

入至整体不超过4500元每颗的新区间,三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调控目标参照当地医疗服务分级定价的政策相应递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调控目标范围内进一步采取谈判协商、成本监审等措施降价,进一步扩大调控效果惠及群众。当前医疗服务价格整体已普遍低于4500元每颗的地区,鼓励维持现行低价。允许经

济发达、人力等成本高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放宽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放宽比例不超过20%;鼓励地方对于口腔种植成功率高等特定情形的医疗机构,探索定向宽松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政策(详见附件)。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结合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要求,以及种植体集采、牙冠竞价的结果,合

并制定并公开本地区种植牙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含种植体、牙冠、医疗服务),采取针对性的落实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