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女子熊英路边买假材料骗贷31次,工行十堰三支行损失3亿元”一事有了新进展。3月27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得的(2022)鄂0303刑初107号判决书显示,2021年8月26日,十堰市张湾区法院判决,熊英犯骗取贷款罪,获刑4年6个月;熊英不服提出上诉,十堰中院发回重审。张湾区法院重审判决,熊英犯骗取贷款罪,获刑2年8个月。
法院重审判决,熊英获刑两年八个月。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此前报道显示,现年49岁的女子熊英是十堰市一商人。2013年4月至2016年6月,熊英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健智公司的名义,虚构该公司向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车架厂、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公司供应配件,存在应收账款的事实,并伪造相关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等贷款所需材料,先后4次在工行十堰分行城西支行骗取“有追索权国内保理融资”贷款4笔共计3180万元。贷款到期后,熊英无力偿还,遂以虚假贷款资料多次办理新的贷款,“贷新还旧”,截至案发尚有2941万元未还。
2015年2月至4月期间,熊英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墨函公司名义,虚构该公司向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供应配件,存在应收账款的事实,并伪造相关购销合同、发票等贷款材料,先后2次从工行十堰分行郧阳支行骗取“有追索权国内保理融资”贷款2笔共计3000万元。贷款到期后,熊英无力偿还,遂以虚假贷款资料多次办理新的贷款,“贷新还旧”,截至案发尚有2991万元未还。 ……
这样的贷款,熊英依葫芦画瓢骗了31次。
张湾区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至2016年,熊英利用实际控制的或者借用的11家公司名义,虚构与东风系企业存在购销业务、应收账款,伪造购销合同、供货发票,以虚假的应收账款债权作质押,骗取银行贷款31笔共计3.104亿元,尚有3.04076亿元贷款未归还。
张湾区法院一审认为,截至本案一审前,熊英仍无实际还款行为,银行巨额资金仍处于风险之中,应当认定给银行造成了3.04076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2021年8月26日,张湾区法院一审判决,熊英犯骗取贷款罪,获刑4年6个月。 熊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3月25日,十堰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张湾区法院重审该案时认为,熊英30余次以伪造购销合同、发票、应收账款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共计3.104亿元,截至案发仍有3.04076亿元银行贷款本金无法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熊英供述,工行十堰分行为应付检查“贷新还旧”,用银行自己的钱来还自己的钱。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张湾区法院强调,工行十堰分行虽未报案,但并不能据此认定银行未遭受损失和本案无受害人,相反全案诸多证据均证实,银行在贷款发放资料审核和贷款风险控制上存在重大过错。判决书显示,工行十堰分行职工杨某说:“只核对了发票号和开票单位是真实的,其他的我没有去核实。本来要去东风公司核实的,熊英说我们银行和东风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不会接待我们,让她自己去并开承诺函,我轻信了她的话,没有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走。2015年我们发现熊英用来贷款的公司经营有问题,想跟她一起去东风公司,到了门口,熊英说东风公司不会接待我们,我们在门口拍了一张照就走了。市行也没有严格审核,都以我们报上去的资料为准。”
2022年8月11日,张湾区法院重审判决,熊英犯骗取贷款罪,获刑两年八个月。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2022年8月19日是熊英服刑截止日。出判决后八天,熊英刑满释放。
上游新闻记者 苏笃 实习生王楚君
编辑:杨波
事件回顾
湖北一女子路边买假材料骗贷31次,工行十堰三支行损失3亿元
(上游新闻)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多名商人发现,他们的征信记录中有数千万元贷款逾期未还的不良记录,但身为“贷款担保人”的他们,直到被工行起诉后才知情。工行明知道他们也是受害者,在撤诉之后仍旧上传不良记录。
这些贷款均是现年48岁女子熊英骗来的。上游新闻记者调查了解到,2013年至2016年,熊英利用11家公司(其中10家是皮包公司)的名义,伪造贷款资料,仿冒当地多名商人签名,31次向工行十堰分行贷款共计3.104亿元,至今尚有3.04076亿元未归还。熊英因犯骗取贷款罪获刑四年半。
熊英的骗贷手法并不高明,虚假的贷款资料多数是从路边店买来的,只要稍加核实便能识破,但工行十堰分行三家支行还是发放了贷款。
十堰市一名不愿具名的办案人员称,该案是十堰市纪委监委交办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案件的背后暴露出工行十堰分行视贷款审核如儿戏,后期为应付检查,明知有问题还“贷新还旧”,最终导致巨额资金处于巨大风险之中。
为何连犯31次低级错误?双方之间有没有牵连?为何该尽的职责不尽?相关责任人有没有被问责?4月28日,针对这些问题,工行十堰分行相关工作人员并未回复。
十堰市一名商人提供的征信报告显示,他名下有两千多万元贷款未还,逾期34期。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商人发现背上不良征信记录
4月26日,因贷款需要,十堰生意人王一飞(化名)和妻子来到中国人民银行自助查询机前打印征信报告。征信报告显示,两人作为保证人,名下有2890万余元的贷款未还,已逾期34期。
看到不良记录,王一飞气不打一处来:“我们是受害者,不追究工行的责任已经很仁义了,工行还强行给我们的征信记上一笔,我们一定维权到底。”
王一飞敢痛批工行,缘于他拿得出证据。据其回忆,2018年夏天,他收到十堰一法院传票,工行将熊英和他的妻子等人列为被告,要求熊英偿还2890万余元贷款,作为担保人的他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士介绍,2014年至2015年,熊英用其控制的十堰东创工贸有限公司名义,递交“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欠该公司应收款”“购销合同”“发票”等贷款材料后,从工行获得“有追索权国内保理融资”贷款2900万元,尚有2890万余元未还,遂将贷款人和担保人起诉至该院。
王一飞在庭上说,其妻之前是东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一家“睡眠公司”。2014年,和他有生意往来的熊英找到他,想把东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熊英指定的人,他答应了。办完工商手续后,东创公司有了两个股东:其妻、熊英指定的人,法定代表人亦是熊英指定的人。
王一飞在庭上说,直到收到传票,他和妻子才得知2900万元贷款一事。贷款合同上担保人一栏有其妻子签名但不是本人签的;审核贷款时,工行也未与其妻子联系;下发贷款时,他妻子也没有去工行签字。
王一飞质问工行:“敢去验笔迹吗?拿得出我妻子签字的视频吗?”
法院人士说,被王一飞质问后,工行没有正面回应,撤销了对王一飞妻子的起诉,只起诉熊英一人。
4月28日,王一飞对记者说,工行撤诉后,他以为此事算是了结,没想到近日发现征信上有不良记录。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与王一飞有着同样遭遇的至少有10人。
法院认定,熊英骗贷3亿余元至案发未归还,给银行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工行3家支行被骗贷3亿多元
涉及到王一飞及其妻的2890万余元只是本案中的冰山一角。
2020年1月19日,熊英被警方刑拘,随后被提起公诉。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2013年4月至2016年6月,熊英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健智公司的名义,虚构该公司向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车架厂、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公司供应配件,存在应收账款的事实,并伪造相关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等贷款所需材料,先后4次在工行十堰分行城西支行骗取“有追索权国内保理融资”贷款4笔共计3180万元。贷款到期后,熊英无力偿还,遂以虚假贷款资料多次办理新的贷款,“贷新还旧”,截至案发尚有2941万元未还。
2015年2月至4月期间,熊英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墨函公司名义,虚构该公司向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供应配件,存在应收账款的事实,并伪造相关购销合同、发票等贷款材料,先后2次从工行十堰分行郧阳支行骗取“有追索权国内保理融资”贷款2笔共计3000万元。贷款到期后,熊英无力偿还,遂以虚假贷款资料多次办理新的贷款,“贷新还旧”,截至案发尚有2991万元未还。
2015年7月,熊英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华沃公司名义,虚构该公司向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供应配件,存在应收账款的事实,并伪造相关购销合同、发票等贷款材料,在工行十堰分行城中支行骗取“有追索权国内保理融资”贷款1800万元。贷款到期后,熊英无力偿还,遂以虚假贷款资料多次办理新的贷款,“贷新还旧”,截至案发尚有1782万元未还。
……
这样的贷款,熊英依葫芦画瓢骗了31次。
十堰市张湾区法院查明,2013年至2016年,熊英利用实际控制的或者借用的11家公司名义,虚构与东风系企业存在购销业务、应收账款,伪造购销合同、供货发票,以虚假的应收账款债权作质押,骗取银行贷款31笔共计3.104亿元,尚有3.04076亿元贷款未归还。
张湾区法院认为,截至本案一审前,熊英仍无实际还款行为,银行巨额资金仍处于风险之中,应当认定给银行造成了3.04076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2021年8月26日,张湾区法院判决,熊英犯骗取贷款罪,获刑4年6个月。
假贷款材料多数是路边货
熊英在庭审上自述,称11家与她有关的公司只有一家在营业,剩余10家都是她为了办贷款而成立或更改法定代表人,11家公司与东风相关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10家公司的“办公地点”是一家连锁酒店的两间客房。
贷款的假资料从何而来?
熊英说,她从工行拿到贷款资料清单后自己动手做,自己做不出来就找别人做。承兑汇票是她找人要的复印件然后再找复印店“修改”;假发票也是找该复印店买的;假公章是在三家路边公章店私刻的。
复印店老板龚某丽交代,她的复印店位于三堰加油站旁的巷子里,位置偏僻。熊英找到她前,她就曾给人做过假增值税发票,电脑里有“扫描件”。她按照客户要求修改时间、发票号、购货单位、金额等,然后按照客户要求交给对方电子档或者纸质档。
熊英聘用员工杨某介绍,进入公司工作后,她的日常工作是按照熊英的安排不停地准备贷款材料,做一些杂事。她的同事经常去税务部门开票、抄税。
都是空壳公司如何开票?4月27日,熊英所控制公司的一名员工受访时并不愿意多谈,她只是说:“老板控制的公司互相伪造一些业务来开票。”
熊英骗来的贷款用在何处?
熊英介绍,十堰某写字楼11层是她买的,付了一半钱;在武汉江夏有一套价值1000多万元的别墅,首付330万元中200多万元是贷款;在海南三亚以其儿子的名义买了一套价值400多万元的房屋。
熊英贷出来的钱大部分用在煤矿上。
她交代,她实际控制的墨函公司与陕西榆林一煤矿签订了挂靠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把一号治理区的煤挖出来卖掉,再回填给农民耕种。2014年4月开始投资,共投资了2亿多元。
除上述用途外,熊英贷出来的款还用来还利息、借给他人、帮他人还贷。
一名参加熊英受审的人士说,熊英说的一句话让他感到沉重。熊英说:“我现在没能力还工行欠款了,只有等我在陕西的矿开工了才有钱还。”
两名接近熊英的人士说,据他们了解,熊英投资的煤矿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工行连犯31次低级错误的原因令人匪夷所思
工行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融资”贷款前有一系列的严苛手续。
工行十堰分行城西支行员工杨某介绍,第一步,贷款人提供融资申请,并提供相应发票及资料;第二步,工行客户经理核实材料真实性,并前往应收账款的购货方上门核实应收款的真实性;第三步,第二调查人及支行分管行长签字并报分行相关部门审核;第四步,上分行贷审会讨论;第五步,如果通过,贷款人提交资金配置申请;第六步,银行方每个月对资金的去向跟踪调查。
31笔贷款提供的都是虚假资料,是如何过审的?
杨某说:“只核对了发票号和开票单位是真实的,其他的我没有去核实。本来要去东风公司核实的,熊英说我们银行和东风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不会接待我们,让她自己去并开承诺函,我轻信了她的话,没有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走。2015年我们发现熊英用来贷款的公司经营有问题,想跟她一起去东风公司,到了门口,熊英说东风公司不会接待我们,我们在门口拍了一张照就走了。市行也没有严格审核,都以我们报上去的资料为准。”
该行另一员工王某某称,他没有尽到自己该尽的职责,没有严格把控贷款企业,没有严格地核实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导致贷款企业提供的很多资料都是虚假的。
骗贷为何能持续三年?
杨某称,2016年后该行发现熊英公司经营欠佳,便决定用流动资金贷款来覆盖“有追索权国内保理融资”贷。这是上级要求的,“实际上就是用自己的钱还自己的钱”。
熊英的说法与杨某“上级要求”一说吻合。
熊英介绍,有一次上级来到工行十堰分行检查,贷款银行就用小企业金融贷款把之前的贷款覆盖,到期一笔覆盖一笔。
王某某说,2016年得知贷款是熊英在用,此时她还有8000多万没还,已经被她“绑架”了。
除审核不严、被“绑架”外,还有其他原因。
熊英交代,是工行十堰分行郧阳支行叫她去贷款的。该行一名副行长对她说,某公司贷款还不上造成了不良贷款,她可以去贷款,贷出来的钱一部分用来帮该公司还贷,一部分自己用。
熊英说,她贷出来的款70%可以自己用,30%要存在工行完成存款业绩。
案例识骗局,揭秘骗贷的那些套路!
所谓骗贷,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贷机构内部人员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信贷机构的 贷款 。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通过一些典型骗贷案件,希望能对您识别骗贷有启示和参考意义。
案例1——广西玉林信贷员冒用143名村民名义骗贷800万被捕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冒名贷款
近期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贷款供自己使用。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据媒体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钟某由于参与“六合彩”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参与赌博,其动起了骗取贷款的坏心思。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钟某以帮助曾经办理过贷款的村民补办贷款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贷款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领取。
钟某利用之前村民在办理贷款时留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村民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供自己赌博使用。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事实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贷款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偿还骗领的贷款。
案例2——表兄弟合谋骗贷银行60万元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内外勾结
2015年2月,郓城某银行负责人到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下属分行负责人徐某某放贷6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涉嫌违规放贷,请求查处。经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徐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利用手中审批发放贷款权利,与其表弟李某某合谋操纵,违规发放贷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表亲李某某合伙开的企业经营上。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倒闭,60余万元贷款全部赔了进去。2015年3月,徐某某被逮捕,同年11月份,徐某某被法院判刑。案发后,李某某一直潜逃外地,公安机关多次追捕未果。4月15日,专案组侦察民警得到可靠消息,在河南郑州发现其踪迹。4月16日,专案组立即赶赴郑州,在当地警方配合下于一宾馆内将李某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李某某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经查,2014年,李某某与其表哥徐某某商量,利用徐某某在银行的便利条件贷一笔款来做生意。两人经过合谋由李某某担任企业法人,随后由李某某出面申请,并找来了张某某、李某、刘某等亲戚朋友做担保,分三次贷出60余万元用于企业经营,结果由于经营不善不但没挣钱,反而连多方筹资也全部赔了进去。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例3——烟台海参养殖户为扩大经营规模骗贷2600万被刑拘
【涉及问题】虚假资料、归集贷款
根据新闻报道,烟台蓬莱一个海参养殖户王某在今年3月18日因骗取贷款罪被烟台开发区警方刑事拘留。王某经营海参生意,原本生意经营出色,因扩大经营规模需大量资金,为了获得银行贷款,王某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骗取银行贷款达2600万元。
王某为烟台海参养殖户,这些年搞海参养殖挣了些钱,想在福建海域包海进行大规模养殖,由于投资资金缺乏,于是他想到了向银行贷款。恰好在这个时候,烟台市一家股份制银行推出了一项针对水产养殖户的贷款业务,该银行的贷款业务为“三三联保”型,即符合贷款条件的三个主体,可以互为担保人,审核通过后三方分别可以贷款300万元,贷款成功后三方总共可以获得900万元的资金。
王某感觉银行的这个业务正好能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一比照条件,自己如果想贷款的话缺少保证人,于是王某想到了自己家里的亲戚。
王某利用自己平时建立起来的微信,找到了自己的亲戚,让他们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摁上手印,通过这种方式他伪造出来贷款所需要的文件。没想到的是,王某的这些虚假材料竟然通过了银行审核,贷款顺利批下来了。
王某通过“三三联保”的形式共获取了3组贷款,两组900万元,一组800万元,合计2600万元。大量资金被王某用来扩大规模,他在南方海域的养殖摊子随之铺开。
但是,从2013年开始,海参加工行业持续低迷,王某的海参养殖加工生意变得风雨飘摇。
王某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前几年还能按期还款,但是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王某已经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了。无奈之下,银行向开发区警方报案。警方受理后,通过侦查,发现王某用于申请贷款的资料中多名贷款客户存在虚假情况,且资金有归集使用的情况,相关人员涉嫌骗取贷款罪。
2016年3月17日,开发区分局决定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证,于次日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住处将其抓获。王某目前因涉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男子为圆“豪车梦”银行骗贷最终因合同诈骗罪获刑
【主要问题】无还款能力、提供虚假房产证、收入证明
根据新闻报道,大庆的小刘因看着身边的哥们都买了车,为了面子,他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介绍与某银行签订 信用卡 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小刘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及收入证明,骗取了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取得银行购车款近20万,用这笔钱买了车。
因小刘连续几期没有收到还款,且经过调查,小刘买的车也去向不明,于是银行选择报警。小刘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小刘被龙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与银行签订合同时,提供虚假资信证明,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5——潍坊三男子伪造财产骗贷270万拒不归还被抓
【涉及问题】虚假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流程漏洞
付某、马某和张某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做不锈钢生意2011年,一个叫付某某的人找到他们,问他们需不需要贷款,并称自己有“门路”可以帮他们代办手续。由于没有财产可以抵押,三人便一同伪造了假的车辆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财产证明交给了付某某,请他来办理贷款。
付某某以前在某银行信贷部门工作过,非常熟悉贷款流程,在行业内认识几个熟人,知道银行在哪个环节有把关不严的漏洞。三人将假的财产证明交给付某某,每人还付给了他2万元的中介费。付某某帮张某贷款70万元,帮付某和马某各贷款100万元,期限都为1年,并与三人约定其中的70万元由他来偿还。
成功骗取贷款后,付某、马某和张某除了将一部分钱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其余的全部用来消费。放贷以后,银行多次向三人 催收 还款,但三人拒不偿还,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三人还是拒不还款,并且三人家中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今年1月份,奎文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银行报案后,立案展开侦查,并将付某和马某抓获归案,为银行追回经济损失46万元。
目前,付某、马某涉嫌骗取贷款已被取保候审,张某被列为网上追逃。
案例6——女子伪造30本假证骗贷720万躲藏两年后终落网
【主要问题】提供虚假合格证
刘某2012年在泉州经营着一家集贸易、美容、汽修于一体的汽车贸易公司,其向银行申请了三笔7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每一笔的还款日期约隔半个月,还款日期到了,她却无力还款。
于是,她找了家担保公司,从担保公司贷出钱还给银行。再以如期还款的能力从银行贷出另一笔钱还给担保公司。这样操作到第二笔时,银行不放贷了。没了银行放贷的钱,就无法再从担保公司借钱了。
她找了30本机动车合格证抵押给担保公司,继续贷款还给银行。与此同时,她以同样的形式向两位好友分别借了40万元和60万元。此后,她消失了。
找不到她的人,担保公司人员拿出抵押的30本机动车合格证比对,发现竟是假的。报警后,警方确认证书是伪造的,并于2013年将她列为在逃人员。
躲藏两年后,刘某日前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准备移送起诉。
案例7——联合“内鬼”骗贷案
【主要问题】内外勾结、虚假资料
2003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冯明昌因涉嫌金融诈骗大案,被司法机关收审。可在2003年2月,他刚刚当选为广东省40位“最佳民营企业家”之一。
此后,冯旗下的拥有“亚洲最大的胶合板生产基地”美誉的华光板材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华光板材曾拥有员工过万,年产值达20亿元。
同年11月,中央与广东省有关部门组成“806”专案组进驻佛山市南海区。2004年春节后,冯明昌被正式扣查。
2004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十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所作的审计报告中披露,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关联企业,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累计从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贷款74.21亿元。
据悉,至审计时尚有余额19.29亿元。这些贷款大量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或直接提现,有些甚至通过非法渠道汇出境外。经初步核查,银行贷款损失超过10亿元。
最终,冯明昌以及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副行长叶家声、南海支行原行长林裕行、佛山分行原行长林俊江均被处以重刑。
案例8——农行包头骗贷案涉案金额1.1亿元
【主要问题】内外勾结、虚假资料
2005年3月,中国银监会通报一起中国农业银行涉嫌违法经营大案:在不到一年时间里,银行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勾结,采取挪用资金、虚开大额存单等手法,骗取银行资金逾1.1亿元。
2004年,内蒙古银监局在银监会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进行现场检查。包头银监分局在对农行包头市分行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所属汇通支行、东河支行在办理个人质押贷款和贴现业务中,个别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贷款。
检查发现,从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农行包头市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东河支行,包头市达茂旗 农村信用社 联社所辖部分信用社的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联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为11498.5万元。
案例9:一国有银行支行被两空壳公司骗贷2600万
【主要问题】员工失职、空壳公司
一家国有银行从化支行被广州两家空壳的皮包公司先后诈骗贷款共计2600万元。2015年,广州中院依法判处该支行副行长、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及两名信贷员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判处刑事责任1年9个月到3年。
2011年6月期间,时任某国有银行从化支行客户经理(即信贷员)的李某(女)在经办广州大翔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大翔公司”)贷款业务中,未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后未严格监管。而身为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的邝某,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陈某,也没有深入调查核实而予以同意确认,致使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大翔公司诈骗贷款20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银行损失将近1600万元,形成不良贷款。
几乎在同一时期,另一客户经理吴某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经办广州亿鹏贸易公司(下称“亿鹏公司”)贷款业务。吴某也未按照规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致使该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亿鹏公司诈骗贷款6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该银行损失423万余元。
其中缘由很简单,信贷员之所为未进行详细调查,是因为业务为领导介绍,客户经理李某供述,大翔公司是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邝某介绍的,他们俩曾一起实地视察,发现地址和营业执照不符,对方解释刚搬了新地址。李某还供述,因为对方提供了公司报表和银行流水,所以她就默认为是核实了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丁某签名时,李某没有认真比照。
信贷员吴某则供述,因为亿鹏公司是副行长陈某介绍的,他就没有实地视察。在贷款后跟踪贷款的去向、贷款人的经营场所时,他也没有去现场看过,只是叫贷款人将相关资料送给他。而副行长陈某则供述,他不知道银行员工在贷款前,是否实地考察过两家公司。由于没能对这些贷款公司真实情况进行了解,造成该银行的贷款被骗,他是有责任的。
案例10:山东七公司贸易融资骗贷骗取近4亿汇票
【主要问题】虚构贸易
2014年8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永驰汽车”)、山东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宏昌达汽车”)等在内的7家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工商银行、齐商银行、山东博兴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为1.8亿元。
郭某等被公诉后,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决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其中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对购销合同双方为关联公司、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应当是明知的,他本人并未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2014年8月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1次,数额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数额为1.823亿元。其中工行滨州滨印支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共计4000万元,敞口1600万元;齐商银行博兴支行,金额1500万元,敞口750万元;农合行庞家支行金额共计3600万元,敞口1080万元;农行滨城支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6次,金额共计3亿元,敞口1.46亿。
其中后一笔承兑敞口到期后未能偿还,由担保企业代为偿还。而前面的3000万元敞口中,担保企业代偿了1000万元,农行垫付了2000万元后,对宏昌达汽车等提起诉讼追偿。截至2014年7月14日,农行已收回1551万元,另收到宏昌达汽车12台半挂油罐车,应不会造成实际损失。
郭某等所用的方式并不高明,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左手倒右手”,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数额最大的农行为例,2012年3月20日,郭某以宏昌达汽车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伪造了该公司与永驰汽车公司的购销合同,以此为由向农行滨城支行申请办理了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3000万元,敞口数额3000万元,到期日2012年9月20日。仅隔一天,2012年3月21日,郭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在滨城支行办理了8000万元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4000万元,敞口数额4000万元。
另外,郭某实际控制的前述7家企业,仅从名字就能看出一些端倪,“宏昌达”等字号相同的多家公司之前或存在关联。
案例11——浙江骗贷第一案:“阴阳账”骗贷案
【主要问题】空壳公司、阴阳帐
2006年12月23日,交通银行某分行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称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之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军涉嫌诈骗该行贷款数亿元,已潜逃境外,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着公安机关的侦查,一个惊天大案渐渐浮出水面。
2003年至2006年8月,之俊公司突然冒出100余家注册资本超过千万元的子公司,子公司老板都是公司员工,有的甚至是食堂厨师。这一异常现象,早已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接到举报后,2007年1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决定对之俊公司及何志军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07年4月23日,杭州市检察院对在逃的何志军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从1995年起至案发,何志军指使王成富、臧造成等人,在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140余家关联公司,即所谓的“之俊系”,但这些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将未实际出资、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下属员工、亲友登记为“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据调查,之俊系企业大多有两套报表系统,一套真实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工商、税务,称之为A账;另一套虚假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银行,用于贷款的,称之为B账,这套B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和销售成本,减少长期投资。这两套“阴阳账”使用数年,在非法骗贷过程中屡试不爽。
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何志军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仍指使之俊系人员提供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伪造工业品购销合同、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以“空壳”的之俊系西亚公司、凯利达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兴公司、安泰公司等名义相互进行担保,先后骗取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贷款共计13亿余元。
案例12:北京最大银行骗贷案:农商行高管内外勾结,空壳公司骗贷7亿
【主要问题】空壳公司、内外勾结
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高院对这起本市最大的银行骗贷案进行宣判,终审对原北京农商行8名高管,包括该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长田军等5名支行行长、副行长做出了判决。其中,判决田军有期徒刑20年,北京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毅无期徒刑,另外16名涉案者则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这8名北京农商行高管伙同胡毅及其员工,通过虚构二手房房贷手续、小企业贷款手续等,里应外合在银行内骗贷7.08亿元。
经法院查明,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华鼎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李京晶共从农商行大郊亭支行、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255笔,金额4.47亿余元。此外,胡毅等人利用45家公司的名义,虚构公司需要流动资金等借口,采取互相担保的方式,于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从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45笔,计2.61亿余元。截至案发前,共造成经济损失3.6亿余元。
该案件浮出水面还要追溯到2008年9月,当时,交行个人金融部员工赵某准备贷款买车时,无意间从银行 征信 系统查到自己在北京农商行十八里店支行莫名出现一笔200万元的二手房贷款。巧合的是,同一时期,一名建行职工卫某准备贷款买房时,也发现自己也在北京农商行“被房贷”,随即报警。面对如此蹊跷的事,两人向北京农商行总行投诉无果后,便直接把此事捅到北京市银监局。
紧接着,2009年2月27日,胡毅前妻李京晶为支取其中一家空壳公司的贷款,前往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信贷卡,就在这时,细心的银行柜员发现,这家成立1年有余的贷款企业,公章竟然是新的,根本没有沾过印泥,银行详查发现贷款支取账户竟牵扯多笔小企业贷款,于是报警。
2009年3月底,北京农商行被骗贷4.6亿元的惊人案件就被曝出。当时,该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等8位负责人涉嫌勾结骗贷,被司法机关调查,为贷款提供担保的北京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冬及实际控制人胡毅也被司法机关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0年6月,北京市银监局方面证实,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长金维虹和副行长姜朝被停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也被免去行政及党内职务。
2010年8月初,北京华鼎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和8名为骗贷的银行干部在市二中院一同受审。据悉,当时此案共18名被告人,其中北京农村商业银行CBD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大郊亭支行的行长、副行长等人被控共收受贿赂近千万元。预计庭审将持续5天。案发后,被骗领的7.08亿元仅追回了一半。
【上述案例的启示】
上面一个个血淋淋的骗贷案例给我们信贷机构敲响了警钟,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给我们如下启示:
启示一:骗贷的主要形式
纵观上面十二个案例,骗贷的形式主要有:(一)提供虚假资料,包括虚假身份证、房产证、虚假行驶证、虚假土地证、虚假合格证、虚假收入证明、虚假财务资料等;(二)虚假贸易融资,虚构贸易,在这类案例中,往往会有阴阳公司、关联公司的身影,比如案例10所反映的情况;(三)利用空壳公司骗贷,比如案例9、案例11、案例12;(四)员工道德风险、员工失职、内外勾结,在借款人利用虚假资料、虚假贸易、空壳公司骗贷的过程中,部分骗贷案件出现内外勾结、员工失职的情形。
启示二:信贷机构需要优化自己的治理结构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是信贷机构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风险管理体系,但限于各种原因,商业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还是经常会受到行政管理架构等的限制,领导干预贷款等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风险管理部门,直接对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通过此制度设计,能够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防范风险。
启示三:建立以业务流程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
信贷机构应当以《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文件为基础,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一套以业务流程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是一个管理过程,包括对风险的确定、量度、评估和发展应付风险的方法、流程、制度,目的是把可以避免的风险减至最小,实现成本及损失最小化。一套完整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四个环节,即信贷风险的识别、信贷风险的评估、信贷风险的控制和信贷风险管理评价四个方面。
骗取贷款罪律师:从23个无罪判例看骗取贷款罪的12个有效辩点
前言:骗取贷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该罪的立法用意在于:刑事司法中对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证明,针对此缺陷,该罪是补救性立法,只要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手段并且确实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之行为,就适用该罪名,以全面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具体骗取贷款的行为方式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
骗取贷款罪“骗取行为”的理解,需要结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类犯罪来解释。“骗取”与“诈骗”行为的客观特征相同,有着共同的逻辑结构,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认识错误并发放贷款,从而使行为人获取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任何侵犯法益的行为都必须规定或者认定为犯罪”,要“采取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贷款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自由协商达成的合意,因此,是否必须将所有提供了虚假资料的违规、违法贷款行为均纳入刑法领域予以规制,必须在刑法的语境下考量。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无罪判例表明,在骗取贷款罪案件中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应该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关注银行是否遭到实际损失,银行是否真实受骗,行为人是否有行骗的故意等方面。
笔者通过比对23个骗取贷款罪无罪判例和数百个有罪判例(本文仅作部分列举),通过分类整理,总结出如下几类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1:贷款人的提供名义贷款人身份及具体的签字行为都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实施,贷款人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贷款人有骗贷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贷款人有骗取贷款的故意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2:行为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行为人没有伪造并提供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骗贷的行为
主要辩点3:行为人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骗贷的行为
主要辩点4:原判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无法认定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即使最终未能归还贷款,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三、客体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5: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是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6:行为人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巨额贷款,涉案贷款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行为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7:案发时,还未到贷款的到期还款日,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银行与贷款人达成合意续贷,银行并未遭受实际的损失,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四、犯罪对象不符合
主要辩点8:行为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犯罪对象并非金融机构的贷款,而是他人财物,行为人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五、因果关系层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9:银行对贷款人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时,无证据表明银行对贷款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无法认定银行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10:银行明知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经营上的考虑,主动予以贷款或续贷,贷款人不构成骗取犯罪
主要辩点11:贷款人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银行是因为其他真实材料而决定放贷,银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贷款人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六、未达立案标准
主要辩点12:未达到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
正文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1:贷款人的身份及具体的签字行为都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实施,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贷款人有骗贷的主观故意
参考无罪案例:(2015)济刑初字第514号
裁判理由: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1、根据证人贺某、张某某、蔡某的证言以及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袁某某经张某某介绍认识北海支行行长蔡某,经与蔡某、信贷部沟通,袁某某向北海支行提供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在苗新花到场签字前银行已完成了贷款的审查程序,符合贷款条件,且信贷员不认为有欺诈行为,银行也按合同违约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已判决生效;2、根据证人苗某乙、程某甲的证言,证实是袁某某让二人担保贷款150万元;3、根据被告人苗新花的供述、证人苗某甲的证言,证实贷款当日,是袁某某让苗新花和苗某甲签订购买水泥、钢筋的合同,签订合同时信贷员在场,说明银行知道合同的签订情况;4、根据被告人苗新花提供的袁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贷款情况证明,证明中提到张某某帮袁某某办理贷款情况,并说袁某某有贷款,让苗新花做借款人,贷款当天袁某某给苗新花打电话让她到北海支行签字,因信贷员说大额贷款都有协议书要签,并拿了样板协议,袁某某让苗新花和苗某甲签订了购买合同,贷款第二天,袁某某打电话让苗新花给他人还款。根据上述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苗新花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在袁某某未到案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苗新花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2:当事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当事人没有伪造并提供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
相关无罪案例:(2013)汨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戴某甲虽然是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的股东,与戴某乙又是父子关系,但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并未经手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只负责公司生产,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向汨罗市某某资产公司申请借款时,被告人戴某甲的具体行为只是在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申请贷款的承诺书、股东决议书、公司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被告人戴某甲向汨罗市某某担保公司考察人员所作的公司经营状况还好的陈述,对借款的取得不具有实质性积极作用,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而公诉机关提供的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借款时向汨罗市某某资产公司、汨罗市某某担保公司提供的汨罗市某乙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伪造并提供这些材料;在借款发放过程中,借款的办理及转移,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参与了策划、经手办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具有骗取贷款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故意。
主要辩点3:行为人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
参考无罪案例:葫刑抗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关于抗诉机关所提,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获取银行贷款并私自改变贷款用途,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抗诉意见,经查,关于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银行贷款,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出并要求其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规避S信用社贷款60万元的贷款限额的限制。并不是邵某某的主动决定实施行为。从办理贷款及办理催款转贷的过程中看,银行对邵某某为贷款的实际使用人至始至终是明知的,并没有产生错误的认识。故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骗取手段。关于邵某某改变贷款用途,经查,邵某某取得贷款后用于浴池经营,并未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的购买工程器械的用途。但邵某某将贷款用于浴池经营的行为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S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故被告人邵某某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不能认定为骗取手段,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予以支持。
类似无罪案例:(2015)招刑初字第161号(部分贷款行为无罪)
参考有罪判例:(2016)浙0109刑初1813号,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贷款用途,且在贷款发放后没有按申请时的用途去使用也没有变更申请用途,且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罪要件。
主要辩点4:原判认定当事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无法认定当事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即使最终未能归还贷款,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参考无罪案例:(2013)浙嘉刑终字第274号判决书
裁判理由:2008年7月14日,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应用集成膜技术日处理印染工业废水2000立方米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获得平湖市经贸局备案,因要申报国家项目,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斌让范兆科制作“印染生产线系统节水项目书”,项目总投资为5300万元。2009年2月,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对该项目制作了可行性研究报告。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通过了该项目的申报。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未按要求建设节水项目,而采用廉价设备替换项目中的高价设备等手段,以达到通过国家验收的目的。2010年8月,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以节水项目名义,向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申请专项资金贷款3000万元。为顺利取得贷款,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及被告人张斌隐瞒了上述情况,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工矿购销合同。2010年8月30日、9月26日,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与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两份合计3000万元的节能减排专项借款合同。后兴业银行按约将3000万元发放,由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支配使用。至案发,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仅归还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问题。经查,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及其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所提检察意见,亦予以采纳。
三、客体方面不符合
骗取贷款罪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用安全,而根据《刑法》175条之一规定,构成本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但是司法实务中,不能机械、孤立的套用该追诉标准,如果发行为人骗取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并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自然不能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辩点5: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是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
参考无罪案例:(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2号
裁判理由:虽然上诉人邓宏在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但该笔贷款最终由担保人远大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并未给兴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上诉人邓宏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邓宏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但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原判认定上诉人邓宏犯骗取贷款罪的定罪不当。上诉人邓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不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邓宏的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某,予以支持。
类似无罪案例:
(2016)粤12刑终186号
(2015)珠香法刑重字第5号
(2016)(2016)粤20刑再6号
(2014)澄刑初字第1779号
(2013)罗刑初字第21号
主要辩点6:行为人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巨额贷款,涉案贷款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
参考无罪案例:(2014)成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理由:被告单位交大扬华公司及被告人王晖、徐洪良在银行机构开具敞口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敞口贷款共计3.90916亿元,但涉案的3.90916亿元均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可不以犯罪论处。
参考有罪判例:(2017)鲁0302刑初63号,被告人孙某伙同侯某同以淄博德润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淄博市淄川区农村商业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虚构贸易背景及贷款用途,贷款400万元,到期后未归还,其行为已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类似无罪案例:
(2013)南法刑初字第236号
(2012)罗刑初字第111号
主要辩点7:案发时,还未到贷款的到期还款日,且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银行与贷款人达成合意续贷,银行并未遭受实际的损失
参考无罪案例:(2015)湘法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肖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提供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和变造虚假证明从望春门信用社获得贷款400万元,借期两年,到期后,被告人肖某某归还了400万元贷款。2012年9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再次以变造虚假证明、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从望春门信用社获得贷款600万元,借期三年。该600万元贷款在案发时尚未到到期也未还清(到期日为2015年9月)。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与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春门支行(原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春门信用社)签订了该600万元贷款的续借合同,借期19个月,到期日2017年7月9日。
被告人肖某某骗取贷款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无其他严重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不成立。
类似判例:
(2013)扬广刑初字第0009号
(2013)龙刑初字第216号
四、犯罪对象不符合
主要辩点8:行为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犯罪对象并非金融机构的贷款,而是他人财物,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参考无罪判例:(2014)郓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张恩英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恩英构不成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恩英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后,自己没有还贷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全部贷款,这种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人的财产,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张恩英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恩英构不成骗取贷款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因果关系层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9:银行对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时,无证据表明银行对贷款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无法认定银行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
参考无罪案例:(2016)苏0581刑初1339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9笔贷款,均由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公司)提供担保,被告人方某某将自己实际控制的连云港土地向国发公司(承诺)抵押作为反担保。在国发公司对常熟市中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贷款所做的调查报告中显示“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方某某”、“借款主要用于房地产开发”,国发公司证人金某、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亦证实其均知道被告人方某某贷款资金用途不实、财务资料有水分。在中信银行对常熟市方氏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向其申请贷款的审批表中显示“从经营需求看,主要是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连云港东海县投资房地产”、“考虑到本次授信由政府控股背景的国发公司提供担保,能有效控制最终授信风险……拟继续授信”,中信银行证人何某的证言笔录亦证实方某某后来几年向银行贷款是为了周转贷款、续贷。可见,国发公司、中信银行人员对于被告人方某某申请贷款的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是明知的。同时,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四家银行对贷款的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并因虚假的财务资料、购销合同而受骗。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涉案银行因虚假的财务资料、购销合同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发放贷款。此外,被告人方某某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涉案贷款8700万元,其中700万元已经归还,4000万元已由国发公司代偿,被告人方某某尚有土地未及处理,现有证据亦未能证明其行为会给银行造成多少实际损失、是否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并应科以刑事处罚。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实施了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骗取贷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应予纠正;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相关有罪案例:(2016)苏1181刑初181号,被告单位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用他人财产作质押物质押,采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并隐瞒贷款的真实用途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银行在转贷过程中对虚假资料及质押物不足等是明知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不存在骗取贷款之辩护意见。经查:银行发放贷款须经多层审批,最终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才能实现放贷。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向银行隐瞒了用于质押的粮食(绝大部分)系国家储备粮的事实并提供了虚假材料,即便银行具体办理业务的人员明知材料有假而予以上报,但其后的一系列环节均受该虚假事实所欺骗,从而向被告单位发放贷款500万元,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实施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该笔贷款还有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银行的贷款可以收回,不存在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之辩护意见。经查:从案发至今,担保单位和个人均没有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被告单位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的重大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且目前担保单位和个人均无履行能力,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主要辩点10:银行明知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经营上的考虑,主动予以贷款或续贷,贷款人不构成犯罪
参考无罪案例:(2014)湖浔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理由:盈晖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间多次向南浔银行东迁支行申请贷款并续贷。相应证人的证言可证实,钢材市场内的商户贷款时系先向市场部提出,由市场部汇总后再向南浔银行东迁支行申请。在2012年8月份,该行已知晓钢材市场经营行情较差,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银行经营上的考虑,仍在盈晖公司归还贷款后予以续贷。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南浔银行东迁支行在2012年8月份系因被告人肖国安提交虚假资料而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发放贷款,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国安犯骗取贷款罪,证据不足。
类似无罪案例:(2014)杭富刑初字第835号
主要辩点11:贷款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间没有因果关系,银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但出于经营需要,决定放贷
参考无罪案例:(2014)太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理由:这两笔贷款在获得太湖县农商行的批准后,城西支行作为贷款方与严炜签订了借款合同,太湖县农商行系城西支行的上级,对贷款有最后决定权,根据该行出具的《关于对严炜在我行贷款行为的看法》,其明确表示之所以向严炜发放涉案两笔贷款,是基于严炜对这两笔贷款均依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较完备的抵押担保,如果严炜没有提供抵押担保,该行不会向严炜发放贷款,也就是说直接影响该行最终决定贷款给严炜,是其提供了相应的真实抵押担保,即使严炜在申请贷款时有一些欺骗行为,如在《个人贷款客户面谈记录》中没有如实申报自己对外举债、夸大收入及所承包工程规模之行为,但这些欺骗行为与其取得贷款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人严炜相应获取贷款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对被告人严炜及辩护人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六、未达立案标准
主要辩点12:未达到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参考无罪判例:(2012)社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理由: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自套提供虚假担保分别于2007年4月12日、5月24日骗取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贷款6万元、3.5万元共计9.5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自套虽有骗取贷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但数额达不到规定的追究骗取贷款罪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故指控被告人杨自套构成骗取贷款罪不能成立。
类似无罪案例:(2012)金刑初字第84号
不良信贷资产 [2010XX银行开展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活动的工作总结]
XX 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攻坚活动 工作总结2010年,面对不良贷款反弹的严峻形势,XX 总行相继于4月2日和7月29日先后两次召开了全省XX 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攻坚活动电视电话动员大会,向全省XX 银行发出了“向不良贷款要效益、降风险”的总动员。会后,XX 银行积极响应XX 总行的号召,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制定活动方案,落实清收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不良贷款清收攻坚活动的顺利推进。通过认真分析我市农村XX 支行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把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攻坚活动全面推向新的高潮,确保清收攻坚活动取得全面胜利。全年累计清收盘活表内不良贷款XX 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收回XX 万元,占XX%,不良贷款较年初纯降XX 万元,占年任务XX 万元的XX%,占攻坚任务XX 万元XX%,年末不良贷款占比为XX%,较年初下降了XX 个百分点。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多管齐下的方法措施,强力推进此项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现将我市2010年开展清收不良信贷资产攻坚活动情况汇报如下:一、制定计划,明确目标
1、五级不良贷款偏离度控制在XX%以内的前提下,全年净降XX 万元,其中:次级纯降XX 万元,可疑、损失纯降XX 万元,且以现金方式收回比例不得低于XX%,金额不得少于XX 万元,占比较年初下降XX 个百分点;
2、央行票据臵换贷款现金收回XX 万元,较上年下降XX%;账销案存已核销呆账贷款现金收回XX 万元,较上年下降XX%;
3、清收处臵不良非信贷资产XX 万元,较上年下降XX%;
4、职工个人“三违”不良贷款下降XX%;
5、四级不良贷款“零”增长,保持上年底余额。
二、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使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工作能够卓有成效,广泛深入、顺利开展,XX 银行成立了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XX 同志担任,副组长由XX 担任,成员由两名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财务核算部、科技信息部、稽核监察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总行分管风险部门的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清收盘活工作的组织、协调、帮助、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及时制定 工作计划 、研究工作措施、通报工作进度、检查工作质量、考核工作成果、交流工作经验,解决清收盘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确保清收盘活工作有计划、按步骤进行,保证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各XX 支行也成立了相应的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攻坚活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夯实工作任务。
三、划分阶段,安排时间
本次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攻坚活动,时间从2010年4月开始,到2010年12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
从2010年4月5日开始至4月30日。各XX 支行要针对此项工作,逐级召开动员会,及时进行安排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推动清收盘活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对全辖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户逐笔抄列账面不良贷款和分类不实的不良贷款清册,制定相应的清收盘活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全员的工作积极性,有计划、有目标的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多策并举、清收盘活阶段
从2010年5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各XX 支行要根据不良贷款清册,分门别类、多策并举,逐户落实责任人,制定清收盘
活措施。要充分借助政府、司法等支行会各界力量,创新方式,加快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各支行要按月统计上报清收进度,按季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要定期进行稽核检查,对弄虚作假的行为及时纠正、严肃查处,确保清收攻坚工作的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表彰、考核兑现阶段
从2010年底开始至2011年1月底。各支行要对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对不良贷款清降任务完成情况认真核实的基础上,要及时按照相应激励政策予以考核兑现。对于清收工作不力、清收任务完成差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全辖进行通报,并视情节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清收不良贷款成绩优异的XX 支行、分支行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多策并举,强化措施
1、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落实清收工作责任。
一是摸清基数,夯实任务。按照不良贷款余额把清收责任层层分解到支行,落实到人,做到笔笔有人问,户户有人管,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二是领导重视,以身作则,实行包抓责任制。总行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主抓大额异地不良贷款,如XXX 等户大额贷款;上至总行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下至一般客户经理,每人包抓5户,每户金额在X 万元以上,且五级为可疑和损失类、四级为“双呆”的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制,全市有XX 名职工,包抓3万元以上不良贷款户XX 户,金额XX 万元,逐人建立清收责任台账,逐季评比通报,与工资总额的20%挂钩,年底一次性考核兑现。
三是加强贷后管理,及时风险预警提示,强化督办约束机制。资产风险管理部对单笔3万元以上不良贷款和5万元以上正
常贷款,均逐户建立了台账;对各支行次月将要到期或已形成逾期的单笔3万元以上大额贷款,逐月逐支行打印出花名册,通知到网点、包片客户经理和责任人,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及时收回;对盘活不力,导致不良贷款上升的支行,及时风险预警提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先后对XX 等支行风险预警书面提示X 余次;对已形成不良的贷款向原发放责任人和现任包片客户经理下发《督办函》XX 余份,责令其限期清收;对将要到期的正常大额贷款,在到期前15天,向管贷客户经理下发《风险预警通知书》XX 份,电话通知XX 多次,要求按期收回贷款。
四是实行总行领导包片、部门包支行、XX 支行、分支行和信贷员包户的重点联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按月按季完不成四、五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任务的,除经济处罚外,要在全辖进行通报批评、书面警告;对连续三个季度完不成任务的,要给予降级、降职、调离、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就地免职、撤职等行政措施。XX 支行未完成8月份不良贷款纯降任务,分支行主任就地免职;对XX 等六个分支行未完成8、9两月不良贷款收回任务取销了本季绩效工资。
2、区别对待,分类施策,科学制定清收措施。
由于每户、每笔不良贷款的成因不同,时段不同,形态不同,采取的清收方法也应不同,要加以区别,实施分类管理;要有针对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实行一户一策、多策并举促清收。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点后面、先实后虚、先内后外、先上后下、先奖后罚、先本后息、先谈后诉、先减后免“十先十后”的原则和方法,逐户制定清收盘活计划和方案。对次级类贷款,应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控和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密切注意贷款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情况,及时发现风险,进行盘活转化或适时退出,在最终形成
损失之前及时规避风险。对可疑类贷款,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保证人责任或行使抵质押权,并加强对借款人资产的监控,密切关注借款人的合并、重组等改制行为对收回贷款的影响,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借款人资产流失,悬空债务。对损失类贷款,应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尽可能减少损失。
一是对支行内大额、多头不良贷款,由XX 支行集中清收;对市辖内大额、多头不良贷款,由总行集中清收,从而有效降低清收成本,提高清收效率。
二是对属于历史遗留,清收难度大的不良贷款,要采取系统攻关、支行会招标清收的措施。充分动员有关系、有能力的内部职工和支行会力量进行清收。
三是对于有抵质押担保的不良贷款,能变现处臵的要及时变现清收,不能及时变现的要采取以物抵债的形式进行清收;全年处臵抵质押物收回贷款X 户X 笔,金额XX 万元。
四是对于涉政不良贷款,充分依靠党政部门的支持,采取行政措施进行清收;主攻乡镇政府贷款、政府部门及其企业贷款、党政干部及其公职人员贷款、村组贷款等;自2010年1月始,总行抽调两名业务骨干,并由分管副主任负责,长期配合、协助监察局清收涉政不良贷款,全年累计收回涉政不良贷款XX 户,XX 笔,金额XX 万元,利息XX 万元,落实多年无人问津、债务悬空村组贷款XX 余万元。
五是对赖债户、钉子户、有钱不还户等影响较大,性质恶劣,阻碍清收盘活工作的贷户,坚决予以诉讼,加大依法清收力度,达到起诉一户,收回一户,震慑一片的作用,扫清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攻坚活动中的拦路虎;今年以来全市共起诉了五户,金额XX 万元,已执行收回XX 万元,剩余XX 万元有望在
2011年一季度前全部收回。
六是对于小额不良贷款,动员各基层客户经理、会计、出纳人员进行全员清收。在本次清收攻坚活动中,非常注重小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力争彻底消灭单笔千元以下的小额不良贷款。累计收回千元以下小额贷款XX 户,XX 笔,金额XX 元。
七是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内外勾结,采取骗取手段形成的不良贷款,涉嫌诈骗的,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经侦力量协助清收。
八是对于已臵换、已核销和委托代理不良贷款,积极探索和借鉴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和做法,采取打包、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处臵;全年累计收回已呆账核销贷款XX 万元,占年任务XX 万元的XX%;收回已票据臵换贷款XX 万元,占年任务XX 万元的XX%;
九是严格信贷问责,加大“三违”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加强“三违”贷款管理,逐笔落实责任,对形成“双呆”的不良贷款,按比例从职工工资中扣收。同时,已全面启动《XX 市XX 支行职工三违贷款责任追究办法》,根据情节责令责任人限期清收,限期清收不回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据统计,有XX 名职工收回个人“三违”贷款XX 户XX 笔XX 万元,有XX 名职工个人“三违”贷款已全部收清,有XX 名职工因发放贷款形成损失,个人赔偿收回XX 万元。
十是对多年挂账抵债资产,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加快处臵。对城区支行抵债资产进行了处臵变现,收回挂账抵债资产,盘活处臵不良非信贷资产XX 万元,占年任务XX 万元的XX%万元。
3、身先士卒,模范带头,竭力包户清收大额不良贷款。 为使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工作能够卓有成效,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总行领导身先士卒,率先垂范,班子成员带头清收包大户不良贷款。总行5名领导包抓XX 户XX 笔金额XX 万元
不良贷款,止2010年底清收盘活XX 户XX 笔金额XX 万元,占比分别为XX%、XX%和XX%。行长XX 同志包抓XX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疑类贷款XX 万元和XX 市委宾馆已票据臵换贷款XX 万元,通过做大量工作,于2010年底两户XX 笔本金XX 万元不良贷款以现金方式全额收回,收回利息XX 万元;总行主任XX 同志包抓XX 公司可疑类贷款XX 万元、XX 公司次级类贷款XX 万元和XX 个人次级类贷款XX 万元,止年底全部清收盘活,其中以现金方式收回本金XX 万元,利息XX 余万元;总行班子其他X 名成员都能积极清收盘活自身包抓的大额不良贷款户,且均收到了良好效果。由于领导班子能够以身作则,成效明显,为推动全市XX 支行开展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攻坚活动起到了积极、巨大的推动和带头作用。
4、大胆尝试,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清收方式。
我支行在最大限度维护XX 支行债权、减少损失的前提下,创新不良贷款的清收思路和工作方法,在处臵过程中,灵活运用打包出售、贷款重组、债务转移等方式,积极推行不良贷款清收“五集中”:一是以市总行为主体对不良贷款和抵债资产的集中管理模式,减少清收成本,提高清收效率。二是以市为单位集中拍卖模式,扩大拍卖范围,提高拍卖成效。三是集中提级执行、异地执行活动,提升执行档次,提高执行效率。四是推行不良贷款批量集中处臵,最大限度扩大处臵效果。五是加强呆账贷款集中核销,抓住当前出台的有关财政、税务政策的有利时机,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全年共核销呆账贷款XX 户XX 笔金额XX 万元,占任务XX 万元的XX%。
5、积极协调,紧密配合,优化清收外部环境。
我支行充分利用市委监察局帮助涉政贷款的集中清理清收和市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两项活动的有利时机,积极主动地
做好与当地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工作,充分依靠政府和司法力量促进不良贷款清收整体工作。一是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积极协助监察机关做好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贷款的数据统计和清收措施落实工作,确保涉政不良贷款的清理工作取得实效。二是主动与法院协调配合,定期对执行积案情况进行汇总统计,针对执行积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分类排队、逐个梳理、解决具体问题,力争案件得到执行,收回不良贷款,执行回积案长达X 年的XX 支行贷户XX 贷款本息XX 万元,执行回积案长达XX 年的XX 支行XX 厂陈欠贷款本息XX 万元。
6、政策优惠,实行奖励,突出清收盘活效果。
一是利用优惠政策,让利于贷户。对还款确有困难,一时难以还清的,在保证XX 支行实现最大债权,信贷资金不受损失的前提下,按照《关于印发〈XX 市XX 总行清收不良信贷资产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可采取“XX ”的办法, 灵活运用优惠政策予以盘活。
二是实行奖励,鼓励清收有功人员。对组织、协调、实施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包括信贷人员、主管领导和部门、上级有关部门;外部包括政府、司法、公安有关部门和支行会人员等均可实行奖励。奖励应本着“谁收回,谁受益”、“内外一致,同等对待、”“多劳多得,按量付酬”、“集体协助清收,利益适当分配”和“以实收现金计付”的原则,切实起到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全员及支行会各界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积极性,达到清收效果和目的的作用。
7、加强宣传,依法收贷,注重清收方法策略。
一是利用新闻媒体、有线电视、电影晚会、短信息、宣传移动车等,巡回全市,搞好依法收贷宣传,掀起清收高潮,为清收盘活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二是总行成立了依法收贷工作队,指导、督促、协助各支行抓好重点户、难缠户、钉子户的清收盘活工作。
三是有7个XX 支行也成立了3—5人的收贷工作队,有分有合,集中攻克扯皮赖债户、有钱不还户、钉子户和难缠户等。
8、选点示范,以点带面,全力推动整体清收工作。
我支行随时总结清收攻坚活动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全辖进行通报,积极推广,全面推动清收攻坚活动。结合我市实际,选择了两个不良贷款清收活动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XX 支行,在该支行召开全市不良贷款清收攻坚活动现场会,进行现场学习,以点带面,全面推广,整体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快我市XX 支行不良贷款的清收步伐。
五、清收艰难,问题较多
一年来,XX 银行为了开展好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攻坚活动,竭力盘活不良信贷资产,采取了一些有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困难和问题,致使我市XX 支行在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工作中仍举步维艰,任重而道远,成效与要求还相差很远。
一是支行会信用体系不健全,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逃废债务行为。由于受经济大潮冲击,部分借款人道德观念丧失,诚信意识低下,有钱不还、恶意骗贷逃债行为屡屡发生,而XX 支行由于电子化建设滞后,借款人信息还无法做到共享,导致恶意赖债的借款人多头骗贷行为屡禁不止。加之,现阶段我国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时期,对于转移资产、恶意骗贷、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行为还未从立法上予以禁绝,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逃废债行为生存的空间。
二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盲目投资,给XX 支行的信贷资金造成了较大损失。为了全面配合地方党政开展农业产业结构
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但由于个别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缺乏科学论证,没有进行市场分析或相关的配套设施不健全,这些项目建设最终以失败而告终,直接导致XX 支行投放的贷款蒙受损失。如:我市大面积种植黄姜,由于市场价格暴跌,姜农普遍受损;原XX 化工厂,盲目扩大双烯生产线,一天未投产,企业就停产关闭等。
三是不良贷款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单一,处臵方式创新仍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随着XX 支行不良贷款形式的多样化,不良贷款的处臵方式却没有实现多元化,处臵方式大都仍然采取现金清收和盘活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虽然是最直接有效的处臵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了它们的局限性和缺陷性,尤其是盘活不良贷款,也就是借新还旧贷款,一定程度上已蜕变成为以贷收息、赖债不还、关联企业贷款等违规行为的“温床”。而近两年出现的一些处臵不良贷款的新举措、新方法,如以物抵债、拍卖资产、债权臵换、打包处理、借据拍卖、招标清收等方式却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由于缺少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支持,难以操作和进行推广。
四是依法诉讼难以为系,维权力量仍显薄弱。依法诉讼一直是XX 支行维护债权最终也是最有力的“武器”,但是近年来我市XX 支行却很少利用这一“武器”,究其原因:一是成本高,收效小。按照一件案子一审、二审甚至重审,XX 支行将在诉讼案件上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即使最终胜诉,借款人也早已将财产转移或彻底失去偿还能力,XX 支行赢了“官司”赔了钱得不偿失;二是对法律时效和诉讼主体认识不清,再加之法院判决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XX 支行部分案件被判败诉,严重打击了XX 支行依法维权的信心;三是依法诉讼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个别案件由于执行不彻底或判决不利,这一部分贷款就
等于被悬空,XX 支行就等于失去了再次催收的权利,而由此在支行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将使XX 支行难以承受。
五是XX 支行支持的对象、范围使其不良贷款风险难以防范。多年来,XX 支行的市场定位始终是以“三农”为主,但由于农业生产极易遭受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影响,致使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直接造成XX 支行贷款回收的不稳定,尤其是近年来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频繁,再加之主要农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象比比皆是,XX 支行信贷资金安全始终无法保障,不良贷款风险难以有效防控。
六是内控制度建设和落实力度仍须加大,健康的信贷文化还未形成。随着贷款责任追究制和不良贷款问责制度的推行,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因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形成的不良贷款新增,但因重发放、轻收回和重效益、轻质量等粗放经营思想依然存在,信贷管理基础薄弱、三查制度流于形式、违规放款时有发生等现象仍未得到根除,加之,稽核检查不到位,违规处罚力度不够,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仍不同程度存在。
七是不良贷款户外流现象严重,很大一部分贷款户的贷款已形成不良,可这些户举家外迁或外出打工,但他们的贷款既无抵押也无担保或是担保无效,给催收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11
银行贷款还不上怎么办
银行贷款还不上的后果:
1、银行会采取一定的催收措施,在初期电话通知的时候,如果贷款确实还不上可以向银行说明自身的实际情况,尝试申请展期,这个视不同银行规定而定;
注意:展期在征信报告中会视为负面信息,表示你的还款能力有一定问题,但依旧比逾期情况好。
2、逾期90天以上,情节严重可视为恶意逾期,银行的催收也可能会给自己和家人造成生活压力,影响个人以及家庭的正常生活;
3、在逾期收费上,会有一些例如违约金、罚息等的支出,具体需要按合同约定的收取,不同的机构不同的贷款产品,收取的违约金或罚息不尽相同;
4、对个人征信记录造成影响,不良的信用记录对以后的房贷车贷等贷款,以及信用卡的办理成为阻力;
5、如果因贷款还不上而被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判决执行之后依旧未还款的,可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俗称“老赖名单”,会被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等出行。
扩展资料:
1、找到适合自己的贷款产品
现在银行贷款产品众多,而且每一款产品对借款人的要求都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最好多找几款产品进行对比,看看哪个与自身条件最为匹配,再着手办理贷款手续。
2、提前准备好贷款手续
申请银行贷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完整的贷款手续,若手续不全则很难获贷,所以在贷款前借款人最好了解清楚贷款手续有哪些,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3、确定好贷款额度、期限
申请银行个人贷款时,借款人应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钱需求情况确定好贷款额度、期限,切勿一味地追求高额度、长期限贷款,这样才能保证顺利获贷,同时也避免因还款压力过大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资料: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