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搞围标串标、分期行贿受贿195万元、12年间惶惶度日……3月27日,云南省曲靖市纪委监委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公开通报云南省曲靖市城市供排水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吴永刚与曲靖市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原职工段锦辉作为同一案件的受贿人和行贿人相约自动投案的典型案件。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是近年来云南省首例受贿人行贿人相约自动投案的典型案件。该案启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纪法震慑、政策感召、制度约束、文化培塑同步发力,从源头上斩断利益输送链条。
云南省曲靖市城市供排水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吴永刚、曲靖市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原职工段锦辉相约到曲靖市纪委监委投案自首。(曲靖市纪委监委供图)
暗号接头、分期取贿款 违纪违法行为持续12年
曲靖市纪委监委查明,吴永刚和段锦辉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从2010年一直持续到2022年。
2010年,在曲靖市委、市政府开展的“两江”(白石江、潇湘江)治理工作中,吴永刚被抽调至“两江”治理指挥部项目部工作,段锦辉被抽调至拆迁组工作。二人一拍即合,合伙干起工程。
段锦辉找来10余家有资质的公司参加投标,吴永刚违规运作,大搞围标串标,二人互通款曲,合力将其他公司排除在外,工程利润则两人均分。
为“保险”起见,吴永刚并没有一次性将分给他的195万元拿走,而是让段锦辉代为保管,自己随时支取。二人还设定了交易“暗号”,吴永刚需要“一份文件”,段锦辉就送上10万元。段锦辉按吴永刚的要求先后五次送出95万元,直到二人自动投案前4个月,段锦辉还在向吴永刚分期支付“好处费”。
12年间,吴永刚、段锦辉抱着“不一定能查到我”的侥幸心理和闯关心态,迟迟不收手、不收敛。直到钱林周落马,吴永刚和段锦辉受到极大震慑。
吴、段二人能长期从事违纪违法行为,时任“两江”治理指挥部指挥长的钱林周脱不了干系。2021年6月15日,钱林周被曲靖市纪委监委留置。办案人员说,钱林周作为“两江”治理工作的总指挥,本该高度负责、严以律己、严格监管,可他却带头违纪违法,对工程业务不闻不问,对下属失管失教,让吴永刚和段锦辉钻了空子。
据二人供述,钱林周被抓后,他们每天都在恐惧中度过,睡也睡不着,吃也吃不下,每当听见警笛响或者是有陌生人来找自己,都会极度恐慌。
反腐漫画图
投案后仍想隐瞒 精准办案面前无处可藏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当二人得知曲靖市纪委监委开始找“两江”治理工程有关人员谈话的消息后,“心理防线”开始崩溃,产生相约自动投案的念头。2022年5月11日,吴永刚打电话约段锦辉到一家茶室商议,“我觉得自动投案能减轻处罚”,经过反复商讨,二人最终下定决心于12日自动投案。
为防止吴永刚、段锦辉“假投真保、投小保大”,二人自动投案后,办案人员一方面认真倾听他们自动交代的问题,一方面同时采取查询资产信息、比对谈话笔录、调阅工程材料、与相关人员谈话等方式,对所有细节逐一核实,并针对查找出的新疑点,对二人开展谈心谈话,讲明虚假投案的后果,终于彻底击溃二人的心理防线。最后,二人交代了共同隐瞒的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2022年11月8日,吴永刚、段锦辉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云南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申斌说,吴永刚、段锦辉案表明,“分期行受贿”是一种新的腐败方式,金额分散、时间跨度长,不易发现,应成为工程项目管理领域执纪执法的重点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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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三方面力量促成自动投案 坚持全周期高压反腐
记者了解到,曲靖市纪委监委按照监察法有关规定,在吴永刚和段锦辉的《起诉意见书》中写明自动投案情节。专家表示,促使吴永刚、段锦辉自动投案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高压反腐构成强大震慑。曲靖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曲靖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以行业系统治理撬动全市政治生态不断净化优化,在各行业、各领域形成了持续有力的高压反腐态势。2022年共有525人自动投案或说明问题。
——“受贿行贿一起查”形成有效约束。据吴、段二人供述,曲靖市纪委监委陆续查处了涉“两江”治理工程的一批行贿人,这重创了二人的心理防线。曲靖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的惩治力度,建立健全处理行贿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案件承办部门必须对涉案行贿人员精准适用纪法、运用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审理,坚决杜绝因调查受贿而忽略行贿,甚至因配合取证需要而造成行贿无罪的情况,让行贿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廉洁文化强化敬畏之心。曲靖市纪委监委重视廉洁文化传播,成立清廉曲靖融媒体中心,开设廉洁文化电视专业频道,积极推动廉洁风尚成风化人。据吴、段二人供述,他们经常从电视、微信等多种渠道接触有关部门的反腐败内容,给他们造成了沉重的心理压力。
“自己应该是敬畏廉洁、痛恨腐败的,但实际上却在背地里大肆违纪违法,感觉自己活成了曾经最痛恨的样子,自己到底是人是鬼,已经分不清了,内心很痛苦。”吴永刚说。
针对一些工程领域的贪腐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和长期性这一问题,申斌建议,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加强全周期管理,织密监督网络。还要深入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畅通异议投诉渠道,多部门建立高效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记者 字强)
因为贪污受贿而被判死刑的官都有谁啊?
1、郑筱萸案:高官被判死刑
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7月10日被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在2001年至2003年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郑筱萸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导致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郑筱萸伏法后,以其为首的国家医药腐败窝案中多名涉案的高官纷纷落马。在主张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之下,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再次表明了中国反腐“刮骨疗毒”、铁腕治吏的坚定决心。
2、何闽旭案:边腐边升现象
2007年12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鉴于其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罪行,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何闽旭早在8年前就走到了仕途的悬崖边。那时,丽水地区发生了一起“贪官整清官”案件,“贪官”的后台正是时任丽水地委书记的何闽旭。遗憾的是,“贪官”受到了惩处,何闽旭却侥幸漏网,被交流到池州任地(市)委书记。2005年6月,何闽旭因“招商引资成绩显著”升任安徽省副省长。像何闽旭这样“边腐败边升官”的案例,近年来时有所闻,而东窗事发又往往“事出偶然”,这两种现象都值得认真反思。
3、段义和案:玩弄女色玩火自焚
为摆脱情妇的纠缠,段义和找人将其炸死
2007年9月5日,炸死情妇的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被执行死刑。
段义和自2000年以来与柳海平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来为摆脱柳海平的纠缠,在段义和的授意下,其侄女婿陈志(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第三大队原副大队长)找到济南“利达”汽修厂业主陈常兵(因犯爆炸罪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帮忙,于2007年7月9日在济南闹市区引爆柳海平驾驶的汽车,将其当场炸死,并致伤两名行人。此外,段义和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对11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7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以爆炸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终审判处段义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陈志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段义和、陈志被执行死刑。段义和被判死刑,再次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官员利用职权玩弄女色、包养情妇,就等于玩火自焚、自取灭亡!
4、赵詹奇案:特定关系人受贿
2007年7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情妇汪某收受的55万元业务提成被计入赵詹奇的受贿额。
赵詹奇贪财之道和一般的受贿形式不同:他不直接收取贿赂款,而是让情妇拿业务提成,让儿子以咨询费、年薪、借款的名义捞钱。用这种手法,在他任职的12年间捞取不义之财600多万元。
1998年初,杭州萧山机场候机楼�航站楼 工程开始招标。为了能承揽到这项工程,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某找到赵詹奇的情妇汪某,请汪某找赵詹奇帮忙,并承诺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提成。后来在赵詹奇的帮助与“推荐”下,徐某所在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随后,徐某分两次共送给汪某55万元。
2007年10月22日,汪某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此案的宣判警示国家工作人员,让特定关系人收受钱财不再是官员受贿的挡箭牌。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达到立案标准的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不论双方是否共同占有,都将被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5、秦裕案:“上海第一秘”带病提拔
边腐边升现象值得注意
2007年12月20日,吉林省高级法院对上海市宝山区原区长秦裕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处秦裕无期徒刑。9月25日,长春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秦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1998年4月至2006年6月,秦裕在担任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韩国璋、吴明烈、张荣坤等人谋取利益,从中索取、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682万余元。
1995年1月起,秦裕以副处级干部身份进入上海市委办公厅,担任时任上海市副市长陈良宇的秘书。2002年11月,秦裕升任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在陈良宇秘书这个位置上,秦裕一干就是12年。此后,他“空降”到宝山区,旋即“仕途”戛然而止。从2006年7月25日当选宝山区区长,到8月24日“落马”,秦裕在宝山区区长的位置上只呆了一个月。秦裕的升迁和腐败历程,折射了这位曾经的“上海第一秘”荒诞的带“病”提拔之路。
6邯郸农行金库案:监守自盗
农行邯郸分行金库被盗案被告人受审
2007年9月19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邯郸分行金库管库员金库巨款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任晓峰死刑,以贪污罪判处马向景死刑,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赵学楠有期徒刑五年。
任晓峰为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从2006年10月开始勾结管库员赵学楠盗用金库款购买,特别是在自己与马向景接任管库员后作案日益猖獗。到2007年4月,他们共累计从金库了5100万余元的巨款,成为建国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银行金库监守自盗案。4月14日,任晓峰、马向景分头潜逃,在一周内即先后归案。
案件发生后,4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通报对邯郸分行金库盗窃案处理决定,责令农行河北省分行行长瞿建耀引咎辞职;对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邓振国、主管保卫工作的纪委书记徐跃生予以免职。11月6日,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农行邯郸分行原副行长张希仲、现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安长海、现金管理中心原三级主管李艳霄,在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受审。
7、干股受贿案:以权力入股分红
收受干股达到立案标准以受贿罪论处
2007年6月8日,经检察机关抗诉,浙江省龙游县法院对一起以干股形式受贿的案件作出了有罪判决。此案的判决警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干股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就可以被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龙游县灵山江堤防外的后田铺村有一片荒芜的高河滩鱼塘,承包人胡海松、蒋月新准备以鱼塘改造之名开采鱼塘范围内滩地的砂石料,并邀请主管河道采砂的龙游县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雷金富入伙,提出不需要雷金富出资,只要他在该鱼塘砂石料的开采或转让上提供帮助,就可以获得1/3的红利。雷金富表示同意。然后,雷金富与采砂商人吴以诺协商后,把高河滩鱼塘的砂石料以38万元转包给了吴以诺,雷金富从中分得8万元。这样,雷金富没出一分钱,而是以自己的权力“入股”,就得到了8万元“红利”。
2007年2月28日,龙游县法院在对雷金富受贿案进行宣判时,对这8万元没有认定。对此,龙游县检察院提起抗诉。6月8日,龙游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8万元为受贿款,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雷金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8、马平案:超低价购房受贿
领导干部以超低价购房是受贿
2007年7月10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对铜梁县委原书记马平及其妻沈建萍采取由行贿方免除部分房款、低价购买高价返售商铺、低价购买门面房等手段共计受贿205万余元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平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受贿罪判处沈建萍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马平在担任铜梁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熊泽亮(铜梁县财政局原局长,另案处理)现金共计1236万元,收受刘某现金共计57万元,并在人事调整中为二人谋取利益。同时,马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铜梁县投资的项目谋取利益,并伙同妻子沈建萍,接受该公司以免除部分房款、低价购买门面房等形式送上的贿赂折合共计20557万余元。
市场价每平方米2万元的门面房,以每平方米5000元购得,马平以如此低价向请托人购房,被以受贿罪论处。此案提醒领导干部——买房莫以职权“占便宜”。
9、胡星案:跨国追逃成功范例
胡星被押上法庭
2007年8月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查认定:胡星于1995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些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10笔,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7万余元的住房一套。
与胡星有利益纠葛的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胡星曾一次受贿港币10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胡星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牟利。为了让其弟胡彬能够得到某开发项目,胡星指使昆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原办公室副主任汤汉莹修改电脑程序,最终让其弟的公司在电脑随机抽标时中标。
2007年1月,胡星在案发后持假护照潜逃国外。后慑于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2月18日在新加坡走投无路的他决定自愿回国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此案是中国实现跨国追逃的成功范例,有利于敦促外逃贪官回国自首。
10、黑砖窑案:渎职者受惩罚
2007年5月,山西省洪洞县警方破获一起黑砖窑虐工案,解救出31名外来务工人员。案件发生后,洪洞县检察院迅速查处了黑砖窑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2007年7月31日,一批渎职犯罪分子被从严惩处。
侯马市法院审理查明: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原副所长魏世红、郭伟民,不认真履行对本辖区内经营主体有无营业执照和取缔无证照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本辖区内曹生村王兵兵的无证砖窑经营长达一年零三个月之久,并在衡庭汉承包经营期间发生严重的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致死外来务工人员的刑事犯罪,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五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原民警席志强,在负责包括曹生村在内的包片警务工作期间,不去了解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和治安状况,没有发现和阻止该辖区内衡庭汉承包经营的“黑砖窑”内发生的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遂以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魏世红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郭伟民和席志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例分析
案情
陈俊出身小康家庭,就读名牌大学,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并多次获得学校嘉奖,毕业后,顺利进入上海某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原本就聪明肯干的他,通过努力奋斗,很快得到了领导的赏识,从一名小职员一路升迁至分公司副经理之职,分管公司经营的收支、库存的审核及采购材料的付款审核等。在旁人眼里,陈俊可谓鸿运当头,平步青云。
然而好景不长,手握公司重权的陈俊渐渐开始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收受合作单位及他人给予的财物,截至案发,受贿数目合计价值人民币3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陈俊的行为已经涉嫌受贿罪,将其逮捕并羁押在看守所内。
我担任陈俊的辩护律师后,通过多次阅卷、调查取证,整理出如下辩护思路:犯罪嫌疑人陈俊并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非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陈俊不应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他不能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应属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此外,犯罪嫌疑人陈俊被刑事拘留前,已经主动交代了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这属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和听取了我的意见后,对陈俊改逮捕为取保候审,并认定陈俊有自首情节、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嗣后,检察机关对陈俊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庭审,法庭最终认为:被告人陈俊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自首,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处陈俊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陈俊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这是案例。如果需要,可以和我们联系。姜亚春律师
陈某收受方某财务的行为首先构成了受贿罪,受贿总额折合33万元人民币,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处10年以上有欺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陈某明知方XX所在公司不符合条件仍为其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属于滥用职权,同时具有徇私舞弊的情节,给国家造成了8000多万元的损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按照刑法397条滥用职权罪的第二条的规定处罚,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陈某的两个犯罪行为在分别量刑后数罪并罚。
朱某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上的斡旋受贿罪,刑法规定以受贿论处。朱某利用自己是陈某下属的特殊地位,通过陈某的行为为方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取贿赂,已经构成了本罪。朱某总计受贿4万元人民币,但是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属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方某的行为构成了行贿罪和走私罪。他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务,已经构成了行贿罪,同时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方某的行为还构成了走私罪,采用虚假申报保税货物方式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构成了走私货物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方某的行为分别定罪量刑后,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