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更好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22〕91号)等文件精神,近日,常州市医保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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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政策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发生的3000元以内普通门诊统筹合规费用,可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支付比例、支付限额等政策,如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合规药费,按以下规则纳入医保政策支付:国家谈判、带量采购等已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按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其他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以平台价格为医保支付上限。
门诊可以用医保卡报销吗?
门诊是可以用医保报销。正在完善门诊报销的保障机制,逐步扩大门诊报销范围。缴纳医保以后,账户内除统筹基金以外,还有个人金额,可用于门诊挂号、购买不能使用医保报销的药品等情况。根据《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要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
医保可以报销门诊费用的,医保的报销费用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大病三部分。不过门诊报销的比例相比起其他两项用要少一些。
一般情况下,门诊的报销比例在50%以下,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较少,大部分是由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或者是现金支付。
拓展资料:
一:门诊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包括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等。
医保卡在医院门诊检查可以报销。
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
一、村卫生室提供的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分级诊疗服务功能定位提供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门诊医疗服务;
三、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
四、参保居民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的基础服务包基本医疗服务;
五、经省人社厅研究纳入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只需支付按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应由门诊统筹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结算。
二、医保报销手续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医保报销流程
1、生病住院:住院三日内,凭医保卡或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医保联网手续,出院时直接到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
2、发生外伤住院:住院三日内,凭医保卡或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医保联网手续,经市(区)医疗保险处稽查科调查后,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出院时直接到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
未调查清楚或有异议的,出院后携带病历、发票、结算单、本人建行存折复印件等所有证件去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进行调查,然后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科进行报销。
常州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1、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2、年满70周岁及以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