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切实规范 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认真落实 “双减”试点工作要求,巩固师德师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教科研、电化教育、教师发展、少年宫等机构的在职在编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 以下简称教师) 。
第二章 建立报备制度
第三条 建立教师义务辅导报备制度。教师在完成单位布置的教育教学及辅导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工作之余为学生义务辅导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备并接受监督:
1.个人申请。教师在课外为亲友子弟义务辅导的,须以学期为单位,事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具体辅导对象、 时间及地点安排、辅导周期等,经学生家长签名确认后上报学校。教师不在教育教学一线或承担工作量不足的,不得申请义务辅导。
2.单位批准。所在单位对教师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认真评估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等情况,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
3.登记备案。学校 (单位) 及时汇总教师课外义务辅导报备情况,按属地原则,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及寒暑假开始之日起十日 内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报备内容包括:教师基本信息、辅导学生姓名、与辅导教师关系、辅导时间及地点、学校行政会议记录、公示时间等。
4.定期抽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 (单位) 根据备案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义务辅导情况进行抽查。义务辅导不得收取学生及家长款物 (含礼品、礼金等有价证券) ,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吃请和组织旅游等消费活动。
第三章 违规补课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补课:
1. 除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与辅导任务之外,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形式开展违规辅导的;
2.在校外培训机构参加有偿补课或兼职任教、参与经营或提供相关资格证明的;
3.从事未向所在单位和教育部门登记备案的课外辅导或登记备案内容不实的;
4.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5.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6.从事其他违纪违规补课 (培训) 的。
第四章 调查认定
第五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 (单位) 应加强监管,发现或收到教师违规补课举报线索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教育主管部门可直接派人依法调查取证,也可责成学校 (单位) 自行组织调查取证。学校 (单位) 应于 7 个工作日 内将调查结果书面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条 当事人须配合调查并说明情况。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说明情况,但违规事实清楚的,可直接认定为违规补课行为。事实清楚包括以下情形之一:违规补课行为被当场发现或有音 视频证据的;相关参与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组织或参与违规补课的其他教师、家长、学生或其他人员等) 指证确认的;其他能够证明违规补课的事实。
第七条 调查结论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调查结论不服的,可向所在学校 (单位) 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所在单位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八条 教师经调查认定有第四条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 (单位) 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补课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并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调离教学岗位,教师资格证暂缓注册。试用期教师违规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调离教学岗位、调离原单位,教师资格证暂缓注册。
3.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调离教学岗位、调离原单位,教师资格证注册不合格;受开除处分的,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解除聘用合同。
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被查实违规补课的,由党组织先行给予党纪处分;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违规补课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
当事人受到上述处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 多种处理: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②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 (职务) 晋升、 申报人才计划等;③扣发处分当年不少于 50%的奖励性绩效和专项绩效; ④撤销或提请撤销相关人才称号和综合荣誉,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清除出教师队伍。
第九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严从重处理:
1.将正常教学内容放到违规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诱导强迫学生参加违规补课的。
2.学生因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违规补课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的。
3.因组织违规补课发生学生身心伤害事故的。
4.屡教不改,拒绝或干扰调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5.在专项治理中顶风违纪的。
第十条 学校 (单位) 应切实履行整治违规补课主体责任。1.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①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②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③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 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单位 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④给予批评教 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岗位 (职务) 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 学校 (单位) 主要负责人是整治违规补课第一责任人。 因教师管理不到位,一学年内被查实一起教师违规补课的,对学校 (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提醒谈话,并扣发当年不少于 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履职专项绩效;被查实两起及以上的,给予学校 (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党纪诫勉 谈话,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履职专项绩效,并通报批评;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另行给予学校 (单位) )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处理。
3. 学校 (单位) 一学年内被查实两起及以上违规补课的,年度目标考核不得确定为第一等次,三年内不得申报县 ( 区 ) 级及以上各类集体性表彰奖励。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一条 各地各学校 (单位) 须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教师违规补课行为查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对违规聘用在职教师的校外培训机构,由相关部门责成其停业整顿或关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如上位政策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2 月起试行,由南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如下: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发布。 明确为师德划出“红线”,包括体罚学生、收受学生送礼、有偿补课等行为均被列为教师禁行行为。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直至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育局教师有偿补课和乱收礼金专项整治措施
1、整治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组织或变相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和违规补课;推荐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参加或挂名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偿补课。2、整治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微信红包等;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让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利用家长资源或向家长及学生推销商品谋取私利;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利用职务之便在学生排座位或选班干部等事件中谋取私利。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