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教助函〔2023〕3号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见附件)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学费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是我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重要举措,对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门路、促进苏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学费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并认真按照《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开展学费补偿宣传、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扎实落实好这项民生政策。
二、认真做好学费补偿审核工作
(一)学费补偿受理资格审核。对于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符合学费补偿受理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各地要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流程要求及时受理,并通过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逐一审核确认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请各地于7月初将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之间所有审核通过的学费补偿申请人的信息汇总表,加盖教育局公章后书面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费补偿资金拨付审核。对于以前年度已经受理并确立学费补偿资格、且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提交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的毕业生,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请各地于7月初,在系统中提交审核结果,并将加盖教育局、财政局公章后的《学费补偿年度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和《学费补偿年度资金拨付申报表》,书面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进一步规范学费补偿工作管理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政策性较强,所涉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建立与基层用人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工作情况,切实加强对学费补偿工作各个环节、流程的审核把关,确保高校学费补偿工作实效。对于弄虚作假的教育部门、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
2023年3月28日
高校毕业生苏北基层就业可获学费补偿
高校毕业生苏北基层就业可获学费补偿如下:
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和洪泽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盐城市大丰区。
另悉,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标准,每生每年本专科生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2023年,江苏将进一步规范学费补偿工作管理,所涉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建立与基层用人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
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工作情况,切实加强对学费补偿工作各个环节、流程的审核把关,确保高校学费补偿工作实效。对于弄虚作假的教育部门、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具体怎样办理?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就读期间的学费由政府补偿。已经获得高校或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学费补偿优先用于偿付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省内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双学士学位学生2009年以后(含2009年)的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苏北地区”是指: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市所辖县(市)和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宿迁市宿豫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第六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总额=每学年补偿标准×补偿年数。每学年补偿标准的上限为6000元,实际缴纳学费低于6000元/学年的按实际缴纳数补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学年的金额实行补偿。补偿年数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计算。
第七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按协议在就业单位服务后,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
第八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接收地县级财政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担,所需经费全额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 学费补偿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就业后,在基层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领取并填报《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附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递交乡镇财政所审核。
(二)乡镇财政所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查学生就业信息。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连同学生就业协议复印件报送就业单位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乡镇财政所移交的申请审批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并填报《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报表》,报县级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连同两套申请审批材料于次年的5月底前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各地上报的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其中一套申请材料集中返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后,及时通报毕业生,并向毕业生发放《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毕业生到就业单位盖章确认后,办理学费补偿(毕业生在后两年服务期内,每年凭此表办理一次),最后一次学费补偿结束后,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将此表收回存档。
(六)省财政厅收到省教育厅提供的审核结果后,会同省教育厅下发文件,明确省财政和高校毕业生接受地财政应分担的代偿资金额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和接受地财政应承担的经费指标全额下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财政分年度承担的经费由县级财政通过当年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
(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财政经费指标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补偿资金直接打入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条 学费补偿上报信息和反馈信息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传输。具体传输流程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接受地学生资助中心要建立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并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补偿经费信息。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苏北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情况。并由接受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取消高校毕业生补偿资格的申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乡镇财政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等学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在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政府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苏财规(2015)42号)具体怎么回事?
依据苏财规【2015】42号文《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苏北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从事公共服务机构,包括乡(镇)政府机关、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和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单位服务期满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其就读期间的学费由政府补偿,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此前入学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为每学年6000元。补偿年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计算。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可登陆《江苏省学生资助网》, 网上申请学费补偿资格,填写并上传相关内容材料,自行打印出《大学生苏北就业学费补偿资格审批表》,本人携带该审批表和上传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请各学校、幼儿园认真做好本学校此项工作的政策宣传工作,各乡镇中学并负责本乡镇其它符合条件的单位政策宣传工作,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同志都能按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退费权利。江苏2023年高校专转本工作通知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为做好2023年高校专转本工作,特发布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详细的通知内容已整理如下,有需要的考生来看看吧!下面是整理的“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转本工作的通知”,供江苏考生参考阅读。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转本”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普通高校“专转本”选拔考试改革实施方案》(苏教学〔2019〕6号)精神,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选拔优秀专科生转本科学习(以下简称“专转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院校及计划
1. 2023年“专转本”计划与2022年基本持平,主要安排在普通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
2. 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16号)要求,今年我省开展普通高职(专科)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转本”招生工作。
3. 省教育厅对各校申报的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接收高校应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专转本”计划,制定办班简章。简章应明确招生人数、专业名称、专业要求、办班地点、学费标准、培养方式、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等内容。简章应经省教育厅审核后,上网供考生查询。
二、选拔对象及方法
1. 选拔对象为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经省招生部门按规定程序正式录取的,在本省各类普通高校的专科三年级在籍学生(含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学生、2020年春季和秋季入学的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学生);经设区市招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录取的,在本省各类学校的五年一贯制高职的五年级在籍学生;普通高职(专科)录取后及在校期间从江苏省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的三年级在校学生(五年一贯制高职应为五年级在校学生),以及普通高职(专科,含五年一贯制高职)毕业当年从江苏省应征入伍,退役一年内的毕业生(含服役期间取得毕业证的),经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核后可参加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转本”招生。
2. 针对上述三种选拔对象采取三种选拔方法:普通高职(专科)学生“专转本”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选拔的办法;五年一贯制高职(高师)的五年级在籍学生“专转本”由接收高校组织考试,择优录取,实施方案另行印发;退役大学生士兵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须参加由接收高校组织的职业技能综合考察,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3.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继续安排适量“专转本”招生计划,专项用于招收本地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职(专科)毕业生。
4. 获2021年、2022年、2023年江苏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省赛一等奖或国赛二等奖以上普通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以及2022年江苏省职业院校创新创业大赛省赛一等奖或国赛铜奖及以上普通高职(专科)在校学生(创意组限团队成员前3人中的项目负责人或专利第一发明人,创业组限团队成员前3人且有股权的核心成员)可录取本科,须参加全省统一的“专转本”考试。
三、全省统一考试选拔的报名、志愿填报及考试安排
1. 报名条件:
(1)思想品德较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能正常毕业;
(3)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考虑到疫情影响,2022年12月份之前取得的江苏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仍符合报名条件)。
报名工作安排在2023年1月上旬(退役大学生报名安排在2022年12月中旬),具体报名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公布。
2. 报名资格审查。普通高校“专转本”的考生报名工作由所在高校负责组织,并根据报考条件、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后在学校官方网站公布。
3. 志愿设置。2023年“专转本”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报考类别设置平行院校志愿。考生可根据自己在专科阶段的学习情况,按照2023 年江苏省普通高校“专转本”选拔考试专业大类设置所划分的专业大类选择相关专业。每生最多可填报八所院校的八个专业。
4. 考试。大学语文或高等数学150分、英语或日语120分、专业综合230分(其中专业基础理论150分、操作技能80分),满分500分。专业综合考试(含专业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按本科招生专业大类要求实行全省统一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2023年电子信息类、音乐类2个专业大类作为试点,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实行笔试,操作技能进行现场测试,现场测试方案另行公布。省控线按考生报考的专业大类、统考科目分别划定。考试时间为2023年3月19日。
普通高校“专转本”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招生考试工作参照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办法执行,报名、考试、录取工作均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统一监督。
四、转入与培养
1. 全省统一考试结束后,由省教育厅统一划出录取资格线,有关本科院校根据公布的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录取和监督。对不符合接收高校对专科所学专业要求的考生,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2. 省教育厅对录取结果进行审核和注册,并办理相关学籍变更手续。
3.“专转本”新生凭专科毕业证书和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本科院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专转本”学生,接收院校不得办理入学手续。“专转本”学生统一转入本科三年级学习。
4. 普通高校“专转本”学生学费与接收院校同专业学生实行相同标准。
5. 接收高校必须单独为“专转本”学生组建班级,不得插班学习。
6. 接收院校要全面总结近年来“专转本”工作,针对“专转本”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认真修改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五、学籍管理与就业
1. “专转本”学生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2. “专转本”学生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享受与转入学校本科生同等待遇。“专转本”学生毕业证书内容要按照国家规定填写。
3. “专转本”学生毕业时,按国家有关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
1. 2023年是普通高校“专转本”选拔考试改革第二年。接收院校、生源院校要切实加强对“专转本”工作的宣传、组织和领导。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政策解答,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加强管理,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生源院校要认真做好学生报名、选拔、送考等工作。考点学校要积极协作、同心合力做好考试组织和考生服务等各项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和保密。
2. 各考点学校要协调本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专转本”考试防疫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认真研判疫情情况,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及考点考场防疫措施。各生源院校和考点院校,要做好对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登记和新冠肺炎排查工作。生源院校要做好疫情期间考生的送考工作。考点院校要对考试招生场所逐一进行消毒,保证环境卫生和良好通风。考点应配备充足防疫物资,设置具备防护隔离措施的特殊通道、专用隔离考场和备用考场。对考务人员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安全培训,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 “专转本”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报名公开,选拔办法和选拔结果公开,杜绝选拔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要严格执行考务管理规定,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要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招生录取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