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郭吉刚
4月4日,疑似“中国电科清明节强制加班怒怼领导”的相关聊天记录在网络上传播。根据网上聊天截图显示,事情起因是中国电科(CETC)成都区软件开发事业部的一名员工陈某,因领导强制安排清明加班而暴怒,将自己在过去一段时间加班的怨气一并发出,并引起了部门同事的集体共鸣,纷纷要求辞职。目前,疑似当事人陈某回应已经离职。5日上午,新黄河记者致电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一位值班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从新闻媒体上关注到此事,但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待相关工作人员核实清楚后,会有统一的回复。
领导强制安排加班被怼,员工纷纷要求辞职
根据网上聊天截图显示,事情起因是在中国电科“CETC-软件开发课”的微信聊天群中,一位领导董某安排清明节两个人加班,由于没有自愿报名人员,于是自己指定了陈某与另一名员工。之后,陈某明确拒绝加班要求,并怒怼该领导董某,另把整个部门过去在工作中时常加班的怨气通通发泄出来。陈某此举也引发多个部门同事共鸣,以集体辞职来表达支持,最终导致软件开发部门23人集体请求辞职,硬件和其他部门员工也有几十人纷纷请辞。
聊天截图
根据另外截图显示,此事在“CETC成都事业部”的413人微信大群中也传播开来,另一位上级领导黄某也被怒怼,随后疑似大领导龚总介入此事,并召集所有管理层人员次日开会。之后,有同事告诉陈某,经公司领导开会决定,“4、5号所有上个月加班超过48小时的,都带薪休假一天”,并赞陈某“为多少人争取到了一天带薪休假”。在该聊天大群中,龚总表示“我们不要怕提意见,公司运行难免有各种各样的错误,就是要敢于提出来……但是,我们提意见也要讲方式方法,不要伤了同事和气。”随后,被怼的黄某和董某也公开道歉。
根据相关知情人士提供的线索,涉事单位疑似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所。5日上午,新黄河记者多次拨打中电科十所多部电话,均无人接听。随后,新黄河记者致电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一位值班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从新闻媒体上关注到此事,但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待相关工作人员核实清楚后,会有统一的回复。
当事人疑似已辞职
5月上午,疑似当事人陈某回应称已经从中电科离职。陈某在疑似个人视频号中回应:“谢谢大家的关心、鼓励与支持,我也不开直播、不带货、不收大家的红包、礼品、不需要大家刷礼物,我不想当网红,只想和之前的生活一样。”新黄河记者尝试联系陈某,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被强制加班如何维权?
员工遭遇公司强制加班,又该如何维护自己正当权利?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出现紧急事件,在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没有特殊情况强迫劳动者加班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电科陈志龙是什么梗?
中国电科陈志龙是指中国电科员工陈志龙痛批领导安排加班。
4月4日晚间,中国电科成都事业部陈志龙在微信群里大骂两位领导的聊天截图火遍全网,并推动“中国电科”火速登上了微博热搜。
网传聊天记录显示,早上8点21分,在一个叫“CETC软件开发课”的群里,有领导说清明节需要两个人加班,但过了两天均没有员工回应,于是领导指定了两人加班。随后员工陈某表示自己不去加班,并且将近期加班的过程和怒火倾诉而出,但期间还有一些辱骂和过激的词汇。
随后,在一个名为“CETC成都事业部”的群内,陈某表示近期加班都是一百多个小时,每天早八上班,晚上十一点才下班,加班要加到凌晨一两点。并且,陈某还称领导在员工加班的时候都只在家里指挥。
陈某的发言得到了员工的响应,一些员工表示也要坐等人事等待辞退。5日上午,有媒体记者就此事致电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其值班人员对记者表示,他们已经接到过许多电话,并且关注到了此事,会把所接到的情况反馈给领导。当记者问起是不是还没确认此人是中电科的员工时,工作人员说:“是的。”
成都人社局回应
4月4日,疑似“中国电科清明节强制加班怒怼领导”的相关聊天记录在网络上传播。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队工作人员表示,已注意到相关网络舆情,将进一步前往涉事公司了解情况,调查核实。
这名工作人员称,清明节属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若加班,需支付300%费用;如果网络截图所传“早8晚11”工作的情况属实,那么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每天8小时工作制,加班不超过3小时),那么该公司涉嫌违法,将对其依法处罚。
中国电科是干什么的?
中国电科主要从事电子信息技术和国防科技工业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电科在国内外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成为了中国科技产业的重要代表之一。
中国电科的经营范围包括承担军事电子装备与系统集成、武器平台电子装备、军用软件和电子基础产品的研制、生产;国防电子信息基础设施与保障条件的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电子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民用电子信息软件、材料、元器件、整机和系统集成及相关共性技术的科研、开发、生产、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从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组织本行业内企业的出国(境)参、办展。
四川省与成都市总工会介入中国电科成都员工痛批领导安排加班一事
4月4日,疑似“中国电科清明节强制加班怒怼领导”的相关聊天记录在网络上传播。根据网上聊天截图显示,事情起因是中国电科(CETC)成都区软件开发事业部的一名员工陈某,因领导安排清明加班而暴怒,将自己在过去一段时间加班的怨气一并发出,并引起了部门同事的集体共鸣,纷纷要求辞职。目前,疑似当事人陈某回应已经离职。
4月5日,对于当前舆论广泛关注的疑似“中国电科员工怒怼领导清明节强制安排加班”的工作群聊天记录在网上曝光的相关情况,四川省总工会已第一时间启动工作程序,积极跟进协调处置,认真核查相关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如何举报单位违法加班?
如果你觉得自己所在的单位存在违法加班行为,你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举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领导反映。如果你发现单位的加班制度存在问题,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或者领导提出建议,并要求改善加班制度,减少加班时间。
拨打举报电话。你可以通过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向相关部门反映单位的违法加班行为。具体的电话号码可以在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网站上查询。
在网上举报平台上进行举报。现在许多地方都建立了劳动保障举报平台,你可以在平台上进行举报。举报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无论你选择哪种举报方式,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资料,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在举报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公司安排清明节加班,该拒绝吗?
“可拒绝不合法合理的加班,并向劳动监察投诉。”情况简介
2023年4月5日,清明节。某国企软件开发部门主管领导,在微信群中安排员工加班,员工直接回复拒绝加班。相关言论引发热议。
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吗?
公司如何安排加班?
情况分析
公司应合法合规制定并执行关于加班的规章制度。员工可拒绝不合理的加班。
首先,法定节假日休息本质为员工福利。
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如春节和国庆)或部分公民(如妇女节或青年节)放假,放假期间工资照发。法定节假日不上班还能拿工资,属于劳动者法定福利。
其次,公司应合法合规安排员工加班。
劳动关系中,公司与员工之间为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中国实行的全日制工作制度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如果业务需要,公司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即以与工会、员工代表大会、全体员工大会协商的形式,听取意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作出公示,合法合规的要求员工加班。此处的民主程序仅限于听取意见,公司拥有规章制度的最终决定权。
再次,员工可以拒绝不合法合理的加班。
公司虽然有规章制度的最终决定权,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规章制度即使制定了,也属于无效,不能作为管理的依据。如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时数超过法定最高上限,除(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最后,公司不能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员工加班。公司以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工作临时安排为由,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拒绝不属于不服从管理。公司因此对员工进行降职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另外,遭遇强迫加班,员工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要求公司的整改,并对公司进行罚款,标准为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法院观点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个案例的内容即为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