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咨询电话

一、咨询电话

网络报名事宜咨询电话:0574-87861637

报考咨询电话:0574-89295786

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电话:0574-89296247

  二、注意事项

试用期由各镇(街道)负责考核,经考核认定合格的正式聘用;经考核不合格或弄虚作假、不服从组织分配者,取消聘用资格。本次招聘,如出现无合适对象,允许招聘不足或空缺。按招聘职位指标数1:1比例确定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人才后备库,聘用人员不足时,可酌情根据缺额情况在鄞州区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人才后备库中从高分到低分顺次补录,储备时间自确定为储备对象之日起至下次招聘公告发布之日止。

宁波市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电话号码是多少?

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电话: 88225006、88225212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578号鄞州体育馆内。

宁波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于2001年11月26日正式运作,其管理机构为鄞州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系区政府的正处(局)级行政性派出机构,主要履行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

扩展资料:

宁波市鄞州区其他联系电话:

1、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 87523626

2、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电话 87523416

3、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电话 89295205

4、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电话 87417702

5、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电话 87417843

6、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 87406562

7、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公安分局 电话 88155026

8、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电话 87525868

9、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电话 87419566

10、宁波市鄞州区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电话 28818907

11、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87419012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宁波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鄞州区人民政府-联系我们

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劳动局电话号码多少工伤十级伤残,除了社保赔偿,厂里应该有赔偿吗?

宁波202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包括已经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二、高级社会工作师

报名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三、报考解读

1、工作年限及学历学位相关规定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本年度12月31日。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考试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在考后资格复审时,按照考务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报考条件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外,厂里要支付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工伤前一样,不得克扣;

如果您从厂里辞职或者厂里到时辞退您,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这两项的具体标准由工伤地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实施办法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厂里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