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司法局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泰安市气象局关于《泰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加强全市暴雨灾害的预警与响应,预防和减轻暴雨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泰安市司法局、泰安市应急管理局、泰安市气象局起草了《泰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泰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taian.gov.cn)、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sfj.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司法局:lifake@ta.shandong.cn

市应急管理局:tayjfx@ta.shandong.cn

市气象局:sunlina_qxj @ta.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市司法局地址:泰安市市政大楼B5035房间,电话:0538-6991030,邮编:271000

市应急管理局地址:泰安市市政大楼B8046房间,电话:0538- 6990919 ,邮编:271000

市气象局地址:泰安市泰山区唐王街307号,电话:0538-8511030,邮编:271000

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

附件:泰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4月18日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天气、气候灾害,是指因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沙尘、龙卷风、大(浓)雾、高温、低温、连阴雨、冻雨、霜冻、结(积)冰、寒潮、干旱、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灾害。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等灾害。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通信、文化和旅游、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及建议,决定公布与启动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检查,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对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气象安全保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防御措施,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鼓励志愿者依法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救援等工作。第十条 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渔业、交通、水利、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并可以在编制过程中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
进行大、中型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应急服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建设移动气象台,并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水利工程、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和重点工程所在地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具体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联合监测成员应当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二)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
(三)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观(监)测站点;
(四)其他有关单位。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和水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和标准组成。
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大型公共场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或者解除预警的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站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商以及当地政府指定的网站,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渠道。第十五条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渔业生产、野外作业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不得干扰或者擅自占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第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电信运营商接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黄色预警 蓝色预警 红色预警 橙色预警 都是什么意思啊

黄色、红色、蓝色预警的意思是气象灾害可能产生的灾害程度。
我国预警级别分为四个级别,从高到低分别是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级别越高,气象灾害有可能产生的灾害越严重。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救助准备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第三章 应急救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极端天气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极端天气灾害造成影响,保障公共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生产正常运转,提高公司综合应急能力,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适度反应,快速响应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协调联动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以及因极端天气灾害造成次生、衍生灾害。
本预案所称极端天气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
本预案与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对接。由极端天气产生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它灾害的处置适应于相关应急预案的处置。
1.5分类分级
参照《江苏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按照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极端天气灾害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I级,用红色表示);重大,(Ⅱ级,用橙色表示);较大(Ⅲ级,用黄色表示);一般(Ⅳ级,用蓝色表示)。
2、组织指挥体系
2.1:公司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许晓磊
副组长:许一栋
成员:姚雪锋、肖亚平、杨磊、阚亚娟、陶晶晶、姚圣洁
2.2:公司成立应急救援小分队
总指挥:
协调员:
下设三个应急小分队:
第一队:队长:
队员:
第二对:队长:
队员:
第三队:队长:
队员:
2.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 全面负责极端天气灾害的应对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评估;
◆ 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程序;
◆ 研究决定极端天气灾害的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
◆ 拟定应对极端天气灾害行动方案;
◆ 组织指挥各小分队、抢险抢救队伍、各部门等各方面力量,开展极端天气灾害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 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 决定社会救援资源的动用或征用。
2.4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 负责召集各参与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 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5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责
◆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的实施;
◆ 当组长不在现场时,代替行使组长职责。
◆ 督促应急小组成员制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2.6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 联系周边应急反应快捷有效的社会公共机构,落实资源共享及报警联络方式,为应急反应提供及时的应急反应支援措施;
◆ 确定各种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反应现场指挥中心位置以使应急反应及时启用;
◆ 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计划;
◆ 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和合理建议;
◆ 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制订和修正工作;
◆ 负责协调本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 负责一线救援工作的具体实施;
◆ 负责一线应急处置工作的实施。
2.7应急救援小分队队长职责
◆ 负责一线救援具体工作的安排、监督;对应急救援负主要责任,按预案正确指挥其各小队进行救援,与领导小组协调,控制事态扩大;
◆ 在事故紧急状态结束之后,安排恢复原受事故影响区域的正常秩序。
2.8应急救援协调员职责
◆ 做好与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的联系;
◆ 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人力、物资的供应、协调;
◆ 密切配合总指挥的工作,高效、准确的传达救援实施命令,达到上下同心协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救援任务。
2.9应急救援小分队职责
◆ 工作,实施一线应急处置工作;
◆ 迅速、及时、准确评估事故规模,及时上报事故的基本情况,向领导小组请求是否启动应急响应预案;
◆ 组织一线员工实施救援方案,减少伤亡及财产损失;
◆ 抢救现场物资;
◆ 组建现场消防队;
◆ 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2.10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联络电话
姓名
电话
姓名
电话
3、监测预警
3.1 预警启动
预警启动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严密关注和跟踪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并迅速将预报警报发至应急领导小组。
(2)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转入应急小分队,进入应急工作程序。
(3)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预报警报后,对所分管领域、部门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预测与评估。
(4)应急小分队召集重要部门进行会商,商讨应采取的行动。
(5)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知各自部门,加强值守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6)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知各自部门进入戒备状态,提出注意事项和具体工作要求。
(7)领导小组成员根据预测报告及会商结果,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启动应急程序建议,确认参与行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具体行动。
(8)应急救援协调员做好和周边企、事业单位的沟通联系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
3.2预警信号发布制度
3.2.1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
3.2.2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协调员立即通知领导小组。
3.2.3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要通过板报、宣传栏、电话等一切可能的途径及时向员工发布,当极端天气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时,应按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加大宣传密度,并增加防御指南等提示性信息。
3.3预警信号等级
按照极端天气严重程度及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即I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分级标准见附件2)。
4、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分为应急准备和预警启动两个阶段。
4.1应急准备
当进入极端天气灾害多发季节或在接到极端天气灾害中长期预报后,即进入应急准备阶段。
应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经营公司与领导小组成员保持密切联系,通知各部门关注极端天气信息以及极端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2)领导小组成员对已有预案、工作程序进行检查。
(3)领导小组成员检查相关设备、器材及所需应急资源。
(4)领导小组成员向经营公司上报检查情况,经营公司对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5)经营公司和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召集相关会议,分析极端天气发展趋势,研究应对策略。
4.2预警启动
4.2.1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Ⅳ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由领导小组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将情况上报经营公司。
4.2.2三级响应(黄色)。当达到Ⅲ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领导小组立即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将研判结果报经营公司,根据情况决定相关部门组织响应,分级分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4.2.3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Ⅱ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领导小组立即展开工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并迅速向经营公司报告情况,提出扩大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2.4 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Ⅰ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领导小组扩大响应,由经营公司履行应急领导职责,经营公司领导进入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分赴各部门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要求和时限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提出请求和建议。
5应急响应
5.1应急启动
5.1.1启动条件
极端天气对公司造成危害及重大影响时,即进入应急启动阶段。
5.1.2启动与终止权限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行动。
5.1.3应急行动启动后,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进入指挥位置,负责向小组成员传达指挥指令。
5.2基本应急响应
基本应急响应的行动包括:
(1)协调员严密监测气象部门的情况,适度加大向领导小组上报信息的密度,提出相关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应急小分队按照应急预案开始行动。
(3)应急小分队队员向队长报告灾情和处置进展情况,对下一步行动提出建议,提出需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的事项。
(4)领导小组向上级公司报告灾情及应对处置情况,确认是否需要上级公司采取支援行动。
(5)领导小组协调调度,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对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的事项,行使临时指定权。
(6)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公司报告。
(7)领导小组通报各部门,要求各部门对可能出现的次生、衍生事件提出工作建议。
5.3扩大应急响应
采取基本应急响应后,极端天气灾害仍在加剧,事态发展难以控制,超出本公司处置能力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扩大应急响应,向上级公司请求支援。
5.4分灾种响应
根据不同灾种,应急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能和相应应急预案分别展开行动。(分灾种响应行动指南见附件3)
5.5应急值守
在接到黄色及黄色以上预警信号后,各应急部门进入戒备状态,落实领导到岗,确保通信畅通。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应急戒备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6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是应对处置极端天气灾害的关键环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西安市政府关于信息报告的规定,较大(Ⅲ级)以上极端天气灾害信息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5.6.1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5.6.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极端天气灾害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在2小时内向上级公司报告,同时及时将情况通报各部门。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
5.6.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极端天气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应授权一名专人与领导小组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5.7灾情统计
灾情统计工作由各部门汇总到公司行政部。
5.8指挥与协调
应急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成员之间的协同由副组长统一协调。
5.9现场指挥部
应急程序启动后,可根据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总指挥负责。
5.10 应急终止
当极端天气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生产生活运转恢复正常后,应适时宣布应急程序终止。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程序终止后,公司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现场清理等工作,恢复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6.2评估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程序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会同各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情况,对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6.3征用补偿
应急程序终止后,要及时归还因处置需要临时征用的物资、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6.4灾害保险
鼓励员工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公司配合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并依法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保障措施
公司各部门应加快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实现资源统一调度与共享。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和保障体系,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组建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宣传和培训
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对公司从事应急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之熟悉和掌握本应急预案的工作流程。
8.2应急演练
开展应对极端天气灾害的应急演练,每三年举行一次。应急演练的形式为模拟演练、功能演练和综合演练。演练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9、责任与奖惩
9.1极端天气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9.2对在极端天气灾害应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予以通报表彰。
9.3对在应对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应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上级公司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编。
10.2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