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详见附件1)予以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予以补偿;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予以补偿。在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名称

单位

补助费(元)

固定电话

140

宽带网(住宅)

端口

180

宽带网(非住宅)

端口

380

空调

400

太阳能热水器

400

注:其他大型设施设备迁移费及搬迁损失补偿费,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附件2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24砖院墙

m2

160-180

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

800-1200

12砖院墙

m2

80-100

塑钢、彩铝窗

m2

180-220

砖石(乱石)院墙

m2

180-200

断桥铝窗

m2

300-400

砖铺地面硬化

m2

60-80

卷帘门

m2

200-260

水泥地面硬化

m2

60-90

玻璃钢防雨罩

m2

60-90

防盗网

80-120

雨搭

m

50-70

栅栏式防盗门

300-500

注: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

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补偿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附件3

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乔木

胸径5厘米以下

10—30元/棵

胸径6-10厘米以下

30—60元/棵

胸径11-15厘米以下

60—70元/棵

胸径16-20厘米以下

70—120元/棵

胸径21-25厘米以下

120—240元/棵

胸径26-30厘米以下

240—360元/棵

胸径31-40厘米以下

360—480元/棵

胸径40厘米以下

480—600元/棵

灌木

一年生以内

10—20元/墩

1.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2.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

一年生以上

20—30元/墩

果树

幼龄期(区分树种)

60—90元/棵

包括苹果、梨、桃、石榴、山楂、杏、无花果、枣、柿、樱桃、核桃等。

初果期(区分树种)

200—300元/棵

盛果期(区分树种)

400—800元/棵

衰老期(区分树种)

180—300元/棵

注:未列明的其他树木补偿标准,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是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过程中对居住房屋或者非居住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被拆房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建房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予以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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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

城市拆迁需编制年度计划

据省建设厅副厅长吴英介绍,新《条例》增设了拆迁计划管理的内容。《条例》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

■变化二:

“拆旧补新”,拆迁补偿标准提高

《条例》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作了新的规定:“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吴英解释说,对被拆迁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货币补偿金额是以同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本身的新旧程度和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如果实行产权调换,则通过新旧房屋双向评估找补结构和成新差价后,实行以旧换新。与简单的、不找差价的“拆一还一”相比,新的补偿方式对被拆迁的房屋以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作为参照物进行评估,可保持一个较小的合理的价差,实际上提高了拆迁补偿标准。

同时,为了防止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过低,《条例》还规定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变化三:

健全拆迁补偿最低住房保障制度

《条例》健全了最低住房保障制度,明确规定:“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吴英说,这意味着被拆迁人无论原有产权住房面积多小,质量多差,补偿安置时均应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享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制定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确保被拆迁人中住房困难户不会因拆迁而失去最基本的住房条件,而应当是改善和提高其住房条件。

按照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最低套型面积”是指普通住宅套型(共分为四类)中最低的一类套型标准,包括两个居住空间,至少有卧室和起居室,住宅使用面积最低为34平方米。

■变化四:

住宅开发拆迁应实行就地安置

与以往相比,《条例》特别设定了就地安置的条件。按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而且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如果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就地安置。

■变化五:

拆迁评估不能随意压价

《条例》增设了关于房屋拆迁评估的相关规定,以解决评估机构随意压价、拆迁评估标准偏低、救济渠道不完善等问题。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要求、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评估的主要方法以及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解决途径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则由当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抽签决定。

■变化六: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也有相同补偿标准

据吴英介绍,近年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量日益增大,拆迁矛盾急剧上升,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已成为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但国家的拆迁法规中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此次修订的《条例》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